瑞旭摘要:近日,为加强牙膏监督管理,规范牙膏功效分类与宣称,维护消费者口腔健康,国家药监局发布《牙膏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立足口腔科学和行业发展实践,将牙膏功效系统划分为八个类别。瑞旭集团现汇总整理《目录》内容及官方政策解读,以供参考!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牙膏备案人在进行牙膏备案时,应当根据牙膏功效类别和使用人群,按照《目录》规定选取对应编码组合形成产品分类编码。同一款牙膏同时具备多个类别的功效、适配不同使用人群的,可以同时选择多个对应编码。
二、牙膏可以宣称的功效应当符合《目录》确定的范围:
(一)基础清洁类牙膏。该类牙膏的功效宣称用语应当限于《目录》中相应类别所列的功效宣称用语范围。
(二)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类牙膏。上述类别牙膏的功效宣称用语应当与《目录》中相应类别所列的功效宣称用语在语义和功效本质上相同或者相近。
(三)去渍美白、抗牙石、减轻口臭类牙膏。上述类别牙膏的功效宣称用语参照《目录》中相应类别所列的功效宣称用语示例,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者增加。
牙膏标签上描述产品颜色、气味、口味等感官体验内容,不属于功效宣称用语,不受《目录》中所列的功效宣称用语范围约束。
三、牙膏标签上标注的功效宣称用语与其他词语搭配使用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等。
四、《目录》自2027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施行前已经备案的牙膏,备案人应当于2028年1月1日前完成备案信息变更,使其符合《目录》规定;在备案人完成备案信息变更之前已经生产、进口的牙膏,可以依法销售至产品保质期结束。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牙膏备案人和牙膏生产企业落实本公告要求,规范牙膏功效分类与宣称;《目录》施行后,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目录》规定、违法宣称牙膏功效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国家药监局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结合科学研究进展、行业发展和牙膏监管工作实际,对《目录》适时调整。
牙膏分类目录
(2026年10月14日国家药监局第100号公告发布,自2027年5月1日起实施)
牙膏功效类别 | |||
编码 | 功效类别 | 功效机理 | 功效宣称用语 |
01 | 基础 清洁类 | 辅助牙刷或者牙间隙刷,通过摩擦有助于达到清洁牙面的软垢、牙菌斑和食物残渣的作用。 通过牙膏含有的芳香物质达到清新口气的作用。 | 清洁牙齿、清洁口腔、洁净口腔、保持口腔卫生、保持口腔清新、减少软垢、减少齿垢、减少牙垢、清新口气、维护牙齿健康、保持牙齿健康、呵护牙齿健康、保护牙齿健康、养护牙齿健康、维护口腔健康、保持口腔健康、呵护口腔健康、保护口腔健康、养护口腔健康、通过清洁减少牙菌斑、守护牙齿健康、净齿、减少食物残渣残留、清洁食物残渣、清洁软垢、洁牙、护齿。 |
02 | 防龋类 | 通过氟化物抑制牙齿脱矿、促进牙齿再矿化有助于达到防龋的作用。 通过非氟化物抑制牙齿脱矿、促进牙齿再矿化有助于达到防龋的作用。 | 预防龋齿、防龋、抗龋、防蛀、抑制牙齿脱矿、强健牙釉质、强化牙釉质、强韧牙釉质、坚固牙釉质、保护牙釉质、修护牙釉质、强健牙本质、强化牙本质、强韧牙本质、坚固牙本质、保护牙本质、修护牙本质、促进牙齿再矿化、抑制致龋菌、抗酸锁钙、减少致龋菌滋生、预防牙釉质流失、预防矿物质流失、防止牙釉质流失、防止矿物质流失、促进生成牙釉质同类矿物质、坚固牙齿硬度、强韧牙齿硬度、修护牙釉质屏障、抵抗酸蚀、抵抗牙齿酸蚀、抵御酸蚀、抵御牙齿酸蚀、降低蛀牙风险、预防蛀牙、守护牙釉质健康、在牙釉质表面形成氟磷灰石、促进牙釉质再矿化、在牙齿表面形成保护层、在牙齿表面形成矿化层、在牙釉质表面形成保护层、在牙釉质表面形成矿化层、中和口腔酸性环境、抗糖酸(减少糖酵解产酸)等。 |
03 | 抑牙菌斑类 | 通过抗菌,有助于达到减少牙菌斑,抑制牙菌斑形成的作用。 通过分解牙菌斑中的黏性多糖,减少细菌在牙面的黏附和定植,有助于达到抑制牙菌斑黏附、抑制牙菌斑形成的作用。 | 减少牙菌斑形成、抑制牙菌斑形成、减少牙菌斑滋生、抑制牙菌斑滋生、抑制牙菌斑、抗牙菌斑、减少牙菌斑、抑牙菌斑、抑制牙菌斑黏附、抑制牙菌斑附着、对抗牙齿问题来源、对抗牙龈问题来源、预防牙菌斑、分解牙菌斑中的黏性多糖、分解牙菌斑等。 |
04 | 抗牙本质敏感类 | 通过阻断神经传导、降低神经兴奋性,有助于达到抗牙本质敏感的作用。 通过封闭牙本质小管、降低牙本质小管内液体流动,有助于达到抗牙本质敏感的作用。 通过阻断牙本质小管内的阳离子迁移,有助于达到抗牙本质敏感的作用。 | 抗牙本质敏感、减轻冷热酸甜对牙齿产生的刺激、降低冷热酸甜对牙齿产生的刺激、减轻冷热酸甜对牙齿产生的不适、降低冷热酸甜对牙齿产生的不适、抵御牙齿敏感、改善牙齿敏感、舒缓牙齿敏感、缓解牙齿敏感、抵御牙本质敏感、改善牙本质敏感、舒缓牙本质敏感、缓解牙本质敏感、抗敏、抗敏感、舒敏、修护敏感牙齿、呵护敏感牙齿、保护敏感牙齿、护理敏感牙齿、封闭暴露的牙本质小管、封堵暴露的牙本质小管、修护暴露的牙本质小管、提升牙齿对冷热酸甜刺激的耐受力、提高牙本质小管封堵率、提升牙齿对机械性刺激的耐受力、提升牙齿对外界刺激的耐受力、阻断神经传导、抑制神经传导、降低牙齿神经兴奋性等。 |
05 | 减轻牙龈问题类 | 通过抑制牙菌斑形成等,有助于达到减轻牙龈问题的作用。 | 维护牙龈健康状况、呵护牙龈健康状况、改善牙龈健康状况、维护牙周健康状况、呵护牙周健康状况、改善牙周健康状况、护龈、保护牙龈、养护牙龈、强健牙龈、呵护牙龈、修护牙龈、滋养牙龈、减少牙龈问题、对抗牙龈问题、缓解牙龈问题、减轻牙龈问题、对抗牙周问题、缓解牙周问题、减轻牙周问题、对抗牙龈发红、缓解牙龈发红、持续牙龈修护、促进牙龈修护、强健牙龈修护、减轻牙龈不适、缓解牙龈不适、清火、祛火、抑制牙菌斑、减少菌斑代谢产物、养龈健齿、减少牙龈问题有害菌、抑制牙龈问题有害菌、降低牙龈指数等。 |
06 | 去渍美白类 | 通过机械性减少牙齿外源性着色、化学性减少牙齿外源性着色、生物性减少牙齿外源性着色、预防牙齿外源性着色,有助于达到美白的作用。 通过漂白作用、氧化还原作用、光学效果,有助于达到增白的效果。 | 示例:增白牙齿、减少牙齿外源性着色等。 |
07 | 抗牙石类 | 通过抑制牙菌斑钙化有助于达到抑制、减少牙石形成的作用。 | 示例:减少牙石、抑制牙石形成等。 |
08 | 减轻 口臭类 | 通过减少挥发性硫化物等化合物产生,有助于达到减轻口臭的作用。 通过减少或者抑制导致口臭的细菌,有助于达到减轻口臭的作用。 通过转化挥发性硫化物等化合物,有助于达到减轻口臭的作用。 | 示例:减轻口臭、减轻口腔不良气味等。 |
牙膏使用人群 | |||
编码 | 使用人群 | 说明 | |
01 | 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人群(儿童) | 仅可以宣称01基础清洁类和02防龋类功效。 | |
02 | 年龄在12岁以上人群 | 可以宣称本目录中所有功效。 | |
同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目录》有关内容解读。
一、《目录》的制定背景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牙膏备案管理、功效宣称等制度框架,同时明确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牙膏的功效宣称、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并调整牙膏分类目录。
近年来,我国口腔护理市场高速发展,牙膏功效宣称日益多样化,部分产品存在宣称不规范、夸大功效甚至暗示医疗作用等现象。牙膏的功效如何划分、宣称如何规范,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
本《目录》的制定,正是为了填补这一制度空白,旨在通过科学划分牙膏功效类别,明确宣称用语范围,为牙膏管理提供明确技术指引,维护消费者口腔健康和合法权益。
二、牙膏的功效类别及管理要求
《目录》立足口腔科学和行业发展实践,将牙膏功效系统划分为八个类别:基础清洁类、防龋类、抑牙菌斑类、抗牙本质敏感类、减轻牙龈问题类、去渍美白类、抗牙石类和减轻口臭类。每一类别牙膏均明确了对应的功效机理和功效宣称用语,构成了完整的牙膏功效分类技术体系。
《目录》根据牙膏各类功效的风险程度,将功效宣称用语的管理分为以下三类情形:
第一类:基础清洁类。基础清洁是牙膏最基本的功能属性,是所有牙膏均具备的基础功效,功效宣称用语严格限于《目录》所列用语,备案人不得自行增减或更改。此举旨在防止企业利用基础清洁概念进行过度修饰和夸大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
第二类: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类。该四类功效与消费者口腔健康关系紧密,安全风险相对较高,以往违法违规宣传的情况时有发生。《目录》对牙膏功效宣称用语实施较为严格的管理,要求产品功效宣称用语与《目录》所列相应类别功效宣称用语在语义和功效本质上相同或相近,严格限定了产品功效宣称用语范围,同时又给予了牙膏备案人一定的灵活性进行差异化功效宣称。
第三类:去渍美白、抗牙石、减轻口臭类。该三类功效侧重于一般的口腔清洁护理,安全风险相对较低。《目录》将所列相应类别功效用语作为参考示例,允许牙膏备案人根据产品实际自主设计功效宣称用语,以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
三、《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鉴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进行备案管理,因此无法参照化妆品制度设立“新功效牙膏”注册通道。当前,《目录》已基本涵盖市场上成熟的牙膏功效类别,但考虑到科技进步与行业发展,未来仍可能出现新的功效类型。为此,《目录》建立了动态调整机制,为新功效类别的纳入预留了制度空间。同时,对于新的功效机理和宣称用语,经充分论证并形成行业共识后,也可通过该机制适时对《目录》进行修订和增补。
后续国家药监局将结合科学研究进展、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实际,适时对《目录》进行修订和调整,以确保牙膏分类管理始终紧跟科技前沿、贴合产业实际、回应社会关切。
四、《目录》实施过渡期安排
《目录》全面规范牙膏的功效分类与宣称用语管理,涉及面广、影响深远,需要给予行业充足且科学的实施过渡期,确保政策实施平稳有序。《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牙膏分类目录〉的公告》立足行业实际,在明确自2027年5月1日起《目录》正式施行的基础上,进一步科学设置了分阶段实施的工作安排:
一是关于新备案产品。自《目录》实施之日起,新备案的牙膏应当符合《目录》规定的牙膏分类编码和功效宣称要求。
二是关于已备案产品。对于《目录》施行前已经完成备案的牙膏,备案人应当于2028年1月1日前完成备案信息变更,确保其产品符合《目录》规定。
三是关于已生产或进口的产品。《目录》施行前已经备案的牙膏,在备案人完成备案信息变更之前已经生产或进口的,如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可以依法继续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上述实施过渡期安排统筹兼顾了新上市产品规范与存量产品库存消化的不同情形,既为企业预留了充分的产品调整空间,又有效避免了社会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充分体现了科学严谨、稳妥有序、务实高效的监管理念。
瑞旭提示
《牙膏分类目录》将于2027年5月1日实施,建议化妆品企业提前梳理旗下牙膏产品,结合功效类别与适用人群规范分类编码及标签宣称,把握过渡期完成存量产品备案信息更新。与此同时,企业需留意不同功效对应的宣称管控差异,避免违规宣传。
瑞旭集团也将持续跟踪牙膏相关法规动态,持续跟踪目录后续动态调整,为您提供专业的法规解读与合规解决方案,如有相关业务需求,欢迎随时和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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