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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化妆品主要受《化妆品法》和《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的监管。根据《化妆品法》第2条,化妆品指起到清洁、美化人体的效果,以增加魅力、美化外表,或者可以保持或加强肌肤、毛发的健康,以涂抹、轻柔或喷洒等类似方法用于人体的物品。
在日本,美容产品分为两类:化妆品和医药部外品。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使用,起到清洁、美化、增添魅力、改变容貌或保持皮肤或头发健康等作用的产品。日本厚生劳动省(MHLW) 根据《药品和医疗器械法》(“PMDL”),前身为《药事法》(简称“PAL”),对化妆品进行监管。
越南化妆品通报服务
化妆品“责任人”(Person Responsible) 是指依法向卫生科学局(HSA)提交产品通报并承担合规责任的主体,即向HSA完成化妆品通报(Cosmetic Notification)的法定责任方,对产品合规性负直接责任。根据《健康产品(化妆品--东盟化妆品指令)条例》,任何在新加坡市场销售化妆品的公司或个人必须通过PR提交通报。本地企业需为在新加坡注册的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或零售商(经ACRA注册);针对于境外企业,则需授权新加坡境内本地代理作为PR。
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由10个国家组成: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2003年,这些国家同意统一化妆品的要求,以促进货物流动并减少该地区的贸易壁垒。新的普通化妆品立法于2008年生效。这项立法被称为东盟化妆品指令(ACD)。ACD是根据欧盟化妆品指令和后续的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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