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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五十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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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化妆品小样”?

“化妆品小样”属于行业俗称,当前逐渐形成了新的零售业态。一般是指相对于市场上销售的正装产品,用规格较小的容器包装的化妆品,常作为试用装产品或者搭载正装产品销售的赠品,也可作为销售品,具有容量小、方便携带等特点。

2、“化妆品小样”标签标注有何要求?

“化妆品小样”应当在标签处将产品的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的呈现给消费者。无中文名称、无注册人或备案人的名称、无使用期限的“三无”化妆品小样,是违法产品,应予禁止。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二十一条,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适用该办法。化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

3、“化妆品小样”生产有何要求?

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生产化妆品(包括小样),应当由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包括小样)进行销售,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严禁“化妆品小样”假料体、“真”包装,非法添加等违法生产行为。

4、“化妆品小样”注册备案有何要求?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特殊化妆品小样需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普通化妆品小样在上市销售或进口前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普通化妆品办理备案时、特殊化妆品上市前,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存在多种销售包装的,应当提交所有的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若小样属于仅净含量规格不同的,可以豁免上传,普通化妆品可在备案管理系统“产品标签”模块的“净含量”处填报所有规格,特殊化妆品则可在上传销售包装时进行备注说明规格信息。

5、“化妆品小样”经营有何要求?

化妆品小样不是“法外之地”。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经营者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依法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该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包括履行供应商审查制度、进货查验记录等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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