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
瑞旭集团
工业化学品
日化品
食品
医疗器械
农用化学品
检测认证
可持续发展
Search

北京、上海两地办理一类产品备案注意事项

作者

81号新版《分类目录》实施的实施,据杭州瑞旭了解到北京市和上海浦东新区两地对一类产品备案也有了新的要求,以下是具体细节:

北京市药监局

2018年8月1日前申请人已完成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的,其备案凭证继续有效。新《分类目录》涉及产品类别由一类调整为高类别的,备案人应当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应于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注册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自2019年9月1日起,对于未取得分类调整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而进行生产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上海市浦东区药监局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和《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26号)之规定:

1、企业在完成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后,发放《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告知承诺书》,告知企业应尽快完成生产备案,如企业在3个月后仍未完成生产备案,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行飞行检查

2、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企业完成备案后3个月开展现场全项核查,如发现备案与实际不符,将依法查处。

扫描下方的二维码订阅“CIRS医械合规动态”!实时传递最新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动态,分享医疗器械注册成功经验及经典案例跟踪医疗器械最新产品安全与法规监管动态,获得最新一手资讯。

医疗器械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我们
杭州总部:+86 571 87206527
北 京:+86 10 63984062
上 海:+86 21 5077 8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