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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4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 第93号)

来源 NMPA 作者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等4项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口腔种植手术导航定位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3.微波消融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4.内窥镜手术动力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

2021年11月25日

附件1

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同品种

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的同品种临床评价,撰写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指导原则适用于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的同品种临床评价工作。目前已上市产品可闭合血管尺寸通常包括3mm、5mm和7mm。

二、基本原则

注册申请人需按国家有关文件的导则要求进行临床评价。注册申请人需本着科学、客观的原则,根据申报产品实际情况确定临床评价路径,提供相应的临床评价资料。

若注册申请人通过同品种的方式开展临床评价,在进行临床评价时可参考通则和本指导原则针对申报产品和同品种医疗器械之间的差异注册申请人需提交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二者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如体外爆破压力试验和动物试验。对于最高可闭合7mm血管的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由于其临床使用风险相对较高、技术难度相对较大,若无法通过非临床研究证明其安全有效性,可考虑通过申报产品自身临床数据进行进一步论证。

三、同品种临床评价的基本要求

(一)对比器械的选择

注册申请人可选择一种或多种对比器械,建议选取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尽可能相同的产品作为对比器械。如果选择多个对比器械,可选择最相近的对比器械进行主要比对。对每一个对比器械给出选择说明,并证明各对比器械的不同特征和功能整合到一台器械上后不会引起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问题。

(二)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对比

对比申报产品和对比器械在适用范围以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相同性和差异性。

1.适用范围对比适用人群、适用部位、可闭合的最大血管尺寸、与人体接触方式、使用环境。对比不同模式对应的临床用途。申报产品可闭合的最大血管尺寸不应超出对比器械的可闭合的最大血管尺寸。

2.使用方法:对比产品各功能、模式的使用方法,并对使用过程进行描述

(三)技术特征的对比

申报产品对比器械技术特征的具体对比项目,建议重点考虑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结构组成

分别对比主机、换能器和刀头的结构设计。其中刀头详细对比波导杆、尖端设计、装配方式及各部分的材质,对比需包含图示和尺寸。图示需尽量清晰以爆炸图结构的形式呈现,并标所有组成部件。

2.性能要求

性能的实现需要主机、换能器和刀头的配合,性能指标“一个主机+一个换能器+一个刀头”为单位进行对比。建议对比所有工作模式能量档位的性能参数,至少包括申报产品的标称值和申报产品与比对产品的测试值如果仅选择典型模式和典型档位进行比对,则需详述其典型性依据。

对比产品技术要求中所有的性能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1)各换能器配合各超声刀头时的工作模式能量档位的性能指标:尖端主振幅、最大尖端横向振幅、尖端振动频率、静态电功率、最大电功率

(2)各超声刀头的最大夹紧力最大抓持力。

3.软件核心功能

对比产品的软件核心功能,列明功能名称、所用核心算法原理和预期用途,并至少提供申报产品核心算法的算法流程图。

同品种比对过程中使用的数据需具有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和可追溯性。相应的测试报告建议包括:

1)测试目的;

2)测试时间;

3)测试人员;

4)测试场所;

5)测试环境:需包含环境温度和湿度等信息,并声明对比器械与申报器械的测试环境一致;

6)测试仪器:需包含生产厂家、型号、生产日期和校准等信息,并声明对比器械与申报器械的测试仪器一致;

7)被测器械:需包含生产厂家、型号、生产日期和编号等信息,并声明对比器械与申报器械处于相同的状态,例如刀头都是全新;

8)测试方法:可参考YY/T0644、YY/T 1750或其他国内外相关标准的测试方法,并声明对比器械与申报器械的测试条件、测试方法和质量要求一致;

9)测试结果以及结论:测试结果尽量辅以图片进行展示,并对测试结果进行充分分析。

(四)差异性部分的安全有效性证据

针对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之间的差异,注册申请人需提交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二者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从而论证其等同性科学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体外爆破压试验、急性动物试验和慢性动物试验,试验要求见本导则附录1和附录2。如果申报产品的体外爆破压试验和急性动物试验结果非劣于对比器械试验结果,且慢性动物试验结果表明长期闭合效果可靠,则认为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基本等同;如申报产品的体外爆破压试验和急性动物试验中部分或全部结果劣于对比器械,或慢性动物试验结果未表明长期闭合效果可靠,则认为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不等同。

如果对比器械为本公司已上市同类产品,申报产品与比对产品的差异不包括关键设计结构差异、软件核心功能差异和使用方法差异,且能量输出特性基本相同(例如,申报产品与比对产品的差异仅为主机供电方式不同、波导杆长度不同),注册申请人可按照本指南要求进行体外爆破压力试验,如果申报产品的体外爆破压试验非劣于对比器械试验结果,则认为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基本等同,无需开展动物试验。

(五)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

如果判定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基本等同,则可收集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集,以证明申报产品自身的安全有效性。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的收集需考虑实际闭合效果、可处理血管尺寸、术后愈合、术中出血、不良事件(需着重关注侧向热损伤和术后出血)等情况,需能证实其在真实世界中临床应用情况。

四、参考文献

[1]《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通告)

[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

[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2018年6号

[4]《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2018年第13号通告)

[5]《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6]《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8年第37号)

[7]Premarket Notification(510(k))Submissions for Bipolar Electrosurgical Vessel Sealers for General Surgery(August 15,2016)

五、起草单位

起草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1

体外爆破压力试验基本原则

体外爆破压力试验用于评估产品闭合血管的能力。该试验也可用于动物试验所用典型刀头的选择,和用于新开发的刀头与已有刀头的对比研究。

爆破压试验可分为体外和体内试验,此处仅对体外爆破压力试验进行规定。体外爆破压试验指使用设备对离体血管进行封闭,然后输注液体(例如,生理盐水),观察加压直到爆破前的压力,即为爆破压。在血管可保持充盈状态下进行试验,使用相应的试验装置,试验装置有进液、加压功能,压力可调整,并能保持压力稳定上升直到密封失效,调整范围覆盖生理/病理状态下的人体血压值。

体外爆破压试验可以在生产企业内部或第三方实验室内完成。

建议选择离体猪血管作为试验材料。试验材料离体时间不宜超过24小时如果超过24小时,则需明确试验材料保存方法及其合理性。试验组和对照组所使用试验材料的采集途径、处理方法、保存方法和保存时间需一致,且不可影响对试验材料闭合效果的评估。测试前,需对试验装置及测试工具进行校准确认。血管直径以血管正常充盈状态下的测量值为准。

试验根据产品预期用途选择相应尺寸的试验材料及适宜的试验材料类型。测试血管需选择直径不小于适用范围中声称可闭合的最大血管尺寸。试验组和对照组动脉血管、静脉血管的试验数量相同,同一类型血管(如肾动脉和颈静脉)的试验数量需相同。试验材料需能覆盖申报产品适用范围,如淋巴管等。

试验时需进行详细的试验记录并形成报告保存,报告可以表格的形式列出闭合血管的爆破压力、试验材料类型、直径、器械样本编号、物理现象(例如:黏着、炭化)、异常爆破的原因以及故障或记录(例如:第一次尝试进行封闭时发生警告,重新进行操作)。报告明确试验材料获取的途径、处理方法、保存方法和保存时间,并分析以上内容对试验材料和爆破压测试结果的影响。报告需提供试验装置的详细信息(包括装置总体设计及进液、加压功能实现方式、提供的压力数值等),以提高试验的可复现性。

附件2

动物试验基本原则

)开展动物试验的原因

由于单纯依靠台架试验不能充分评估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用于临床的安全有效性,需要开展动物试验

通过动物试验可以观察到在临床试验中不宜或难以完成的试验项目,可以更客观、完整的提供支持设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据。

若需要开展临床试验,动物试验需临床试验前完成。动物试验可以为临床试验的方案提供依据,预测在临床试验中可能出现的不良事件,降低临床试验受试者和临床使用者承担的风险。

)动物试验类型及目的

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可进行的动物试验包含急性动物试验和慢性动物试验

急性动物试验和慢性动物试验可用于评估产品应用于临床安全性、有效性的剩余风险。急性动物试验,主要评估产品切割、闭合的即时效果及热损伤情况慢性动物试验主要观察长期止血情况、组织的愈合情况。

)动物试验要求

动物试验可参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开展。

1.急性动物试验

原则上对于每一种新开发的换能器与有代表性刀头的组合,均进行急性动物试验

代表性刀头的选择原因,进行详细的论证。所选择刀头与其所代表刀头有相同的尖端设计,性能指标基本相同。被代表的刀头爆破压力测试的结果不劣于所选择的代表刀头。

2.慢性动物试验要求

原则上对于每一种新开发的换能器与有代表性刀头的组合,均进行慢性动物试验

代表性刀头选择原则及要求同急性动物试验

附件2

口腔种植手术导航定位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

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口腔种植手术导航定位系统的同品种临床评价,撰写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口腔种植手术导航定位系统开展同品种临床评价,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口腔种植手术导航定位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口腔种植手术导航定位系统通常由导航系统、标定组件、机械臂系统等组成,与配套附件联合使用,用于成人口腔种植手术。该类产品将患者的口腔影像学资料导入、完成患者相关器官结构的三维重建,医生利用产品软件制定术前手术计划(如术区定位、分析可利用骨量、确定植入位置及方向、设定对应种植步骤等);在术中,结合空间定位技术,借助计算机辅助导航技术进行动态导航,实时监控手术,协助医生进行手术操作等。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非自主式口腔种植手术导航定位系统(不适用于自主式、主从式或带有深度学习功能、穿颧穿翼种植功能、末端执行器的口腔种植手术导航定位系统)的同品种临床评价。不带机械臂的口腔种植手术导航系统可参考本指导原则中适用内容开展同品种临床评价。

若申报产品与境内已上市产品相比,具有全新的技术特性(如采用了全新的工作原理、结构设计、技术特性、临床应用方式、使用功能等),或申报产品具有全新的临床适用范围,已有数据无法证明申报产品安全有效的,可考虑通过临床试验来获得临床数据。

二、同品种临床评价的基本要求

(一)同品种产品的选择

注册申请人通过同品种比对方式开展口腔种植手术导航定位系统的临床评价时,可选用一个或多个同品种产品进行比对,宜优先选择与申报产品适用范围相同、技术特征相同或尽可能相似的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

(二)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对比

该类产品的适用范围通常为与配套附件联合使用,用于成人口腔种植手术的术前手术计划和术中导航定位。

对比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在适用范围以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建议重点考虑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临床功能:对比产品各项功能的名称及其预期用途。

2.手术方式:对比产品使用过程中患者的麻醉方式及是否对患者头部和口腔部位进行限位等。

3.使用方法:对比产品的使用操作步骤。

4.配用产品:对比产品配用的所有附件及种植体、种植工具等信息。

(三)技术特征的对比

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技术特征的具体对比项目,建议重点考虑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设计信息

对比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结构组成、工作原理等,特别是关键组件的设计信息。

2.产品性能、功能及其他关键技术特征

1)产品功能

对比产品各项功能、各工作模式的使用方法,不同工作模式的差异,明确产品可协助医生完成的手术操作/步骤以及实现方式,明确产品的钻孔方式(如钻孔速度等参数采用手动设定、医生手动施加力设定等设定方式)。

2)产品系统定位精度

在产品的典型工作模式中,对比产品导航引导下的位置准确度、位置重复性、系统精度。

3)跟踪定位仪

对比跟踪定位技术,如光学跟踪、电磁跟踪等;跟踪定位仪类型,如可见光跟踪定位仪、红外跟踪定位仪等;跟踪方式,如主动跟踪、被动跟踪等;对比跟踪器的类型(如种植手机跟踪器、患者跟踪器等)、位置、定位方式(如直接定位、间接定位)等。

明确申报产品跟踪定位的工作空间、定位误差(点定位精度、空间直线定位精度)、环境干扰(如适用,如环境光对结构光定位器的干扰)等。

4)标定组件

对比标定组件及标定方式、工作原理,如采用术前标定,还是多步骤术中标定;明确申报产品标定点的位置、个数等。

标定是指获得手术器械工作尖的坐标和轴向量的信息。

5)软件核心功能

对比产品的各项软件核心功能,如影像处理、手术计划、手术注册配准、手术导航(定位)、手术精度评价等功能。

影像处理功能:对比影像信息输入(明确影像学资料的类型和要求)、三维重建、骨量分析等功能。

手术计划功能:对比术前勾画全景线、神经管等重要解剖结构,计划种植体位姿、计划牙冠位姿等功能;术中是否可调整手术计划。

手术注册配准:对比注册配准的类型(如点对配准、点云配准;全局配准、局部配准;刚性配准、非刚性配准等);明确申报产品注册配准的关联技术、注册配准方法、配准精度等。

手术导航(定位)功能:对比机械臂系统(如有)定位控制、实时显示导航信息等功能;明确申报产品是否具有微动识别功能,如有,建议明确其工作原理、实现方式,明确手术过程中目标点变化后的识别和重新定位。

手术精度评价功能(如有):明确精度评价方式和评价标准,该功能可与已批准该功能的同品种产品或临床公认的精度评价方式进行对比。

6)安全措施

明确申报产品系统安全提示采用声音提示(如语音)、视觉提示(如界面弹框等)还是力反馈方式等。

如申报产品具有力反馈/力感知功能,建议详细阐述工作原理、实现方式等,并明确指令响应时间/延迟时间。

7)机械臂系统(如有)

对比机械臂系统的关键参数,如机械臂的自由度、关节角度、工作范围(最大空间及有效工作空间)、速度、工作负载(负载最大力、末端夹持力);机械臂位姿准确度、位姿重复性等。明确申报产品的机械臂及整机的安全性控制手段及其有效性验证;明确种植手机等配件与机械臂系统的兼容性。

(四)差异性部分的安全有效性证据

注册申请人可将申报产品与一个或多个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详述二者的相同性和差异性。针对差异性,提交差异不对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支持资料,从而论证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一般来说,不同产品的硬件、软件、性能等可能存在差异,可根据需验证的差异内容,设计合理的验证试验,如缺牙模型试验(包括但不限于)等,论证差异部分的安全有效性

1. 缺牙模型试验

缺牙模型试验通过模拟口腔种植手术场景和手术流程、观察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相关性能等,验证产品是否满足临床需求和达到临床使用的功能目标。

注册申请人可直接购买成品或使用3D打印的缺牙模型等模拟真实患者情况,在模型特定位置佩戴标定组件,将口腔影像学资料导入、完成结构三维重建,利用产品软件制定术前手术计划,使用手术导航定位功能,植入不同类型的种植体,计算种植体植入精度,从而评价产品的种植精度和满意度,以及产品其他使用性能。

建议选择不同类型的种植体系统进行验证,如常规种植体和非常规种植体、骨组织水平种植体和软组织水平种植体、自攻型和非自攻型种植体等,列明所选种植体的结构设计示意图/照片及规格型号、种植体需导入口腔种植手术导航定位系统的重要尺寸信息、配用的种植工具等信息。如拟限定只能使用与产品专配的种植体,建议说明专用种植体的设计特点,并可只与该专用种植体进行配用验证。

明确试验中种植体使用的上、下颌具体牙位;单牙、多牙种植等建议分别进行测试;建议考虑植入区的骨质情况不同,分别选取不同密度的骨块模型进行测试;如宣称可用于特定牙位或特殊骨质条件的种植,需验证是否可使用相应的手术器械或工具制备特定形状、深度的种植窝。

一般采用种植体导航定位精度、达标率对产品的种植精度和满意度进行描述和评价;此外,建议对产品的其他使用性能也进行记录和评价,如整机操作满意度、软件功能评价、工作稳定性、整机安全性(包括安全措施)等。

建议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口腔医生进行试验的手术计划、操作、测量和评价。

缺牙模型试验报告模板可参考附件。

2. 动物试验

动物试验可进一步验证产品的精准性、可靠性及在活体使用的安全有效性。注册申请人通过前期研究(如实验室研究等)对已识别风险的控制措施有效性进行验证后,分析并决策是否需开展动物试验。产品变更组件及其相关功能时,若可通过实验室研究等充分验证的,可不开展动物试验,如将激光定位器改为结构光定位器,并在软件中增加相应的结构光注册配准功能,可采用模型试验验证粗配准和精细配准等结果。

注册申请人根据验证目的,制定合理的动物试验方案,开展动物试验。明确动物模型和动物试验的具体信息,骨骼发育成熟的犬、小型猪是目前常用的试验动物,亦可使用其他适合的动物模型,如具有足够大小的颌骨以满足常规口腔种植手术、适应按人类应用设计的牙科种植体形态的动物。动物数量合理,能达到预期试验目的所需的最少数量。

建议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口腔医生作为术者进行动物试验的手术计划、手术操作、试验结果测量和评价等。术者将术后种植体在颌骨中的位置、方向与术前计划的位置、方向进行对比,明确产品的定位精度达标值及其设定的依据,并对种植体导航定位精度及达标率、种植体植入后即刻稳定性、产品的微动识别及其他使用性能(如整机操作满意度、软件功能评价、工作稳定性、整机安全性)等进行评价。动物试验相关评价内容、注意事项等可参考缺牙模型试验。

3. 结果分析

若申报产品的测试和研究结果不差于同品种产品,则可收集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集,以证明申报产品自身的安全有效性。若申报产品的部分测试或研究结果差于同品种产品,需结合申报产品的拟使用的临床情况、已上市同类产品的水平、申报产品的临床数据(如有)、临床诊疗要求等资料,综合分析申报产品的临床可接受性,若已有数据无法证明申报产品安全有效,必要时提交自身临床数据。

(五)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

建议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要求,提交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以下简称临床数据)可来自中国境内和/或境外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和合法获得的相应数据,包括临床试验数据、临床经验数据、临床文献数据等。临床文献数据的收集应保证查准、查全文献,具有可重复性;临床经验数据收集应包括对已完成的临床研究、不良事件、与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等数据的收集。注册申请人可依据产品的具体情形选择合适的数据来源和收集方法。

临床数据中如有产品的规格型号、组件、性能参数、配用器械、种植类型(即刻种植、延迟种植)、修复类型、种植体植入精度和满意度、随访观察时间、不良事件及并发症等相关内容,建议列表分析。

三、参考文献

[1]《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通告)

[2]YY/T 1712-2021《采用机器人技术的辅助手术设备和辅助手术系统》[S]

[3] ASTM F2554-18 Standard Practice for Measurement of Positional Accuracy of Computer Assisted Surgical Systems[S]

[4] YY/T 0522-2009《牙科学 牙种植体系统临床前评价动物试验方法》[S]

四、起草单位

起草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缺牙模型试验报告模板

一、 试验方法概述

需概述模型试验的设计目的,并确认产品的对比项目及结果符合产品宣称的指标要求。

二、 试验指标

明确产品的定位精度达标值及其设定的依据。

一般采用种植体导航定位精度(包括种植体植入点偏差、根尖点偏差、角度偏差)和种植体导航定位达标率,对产品的种植精度和满意度进行描述和评价。种植体导航定位达标是指种植体植入点偏差、根尖点偏差、角度偏差同时达到预先设定的定位精度达标值。

种植体植入精度具体参数定义可参考图1或其他临床公认的方式确定。图1所示的左侧为种植体术前计划位置,右侧为种植体实际植入位置,根据两组位置的植入点和根尖点的空间坐标即可求得种植体植入点的总误差、深度误差、横向误差,种植体根尖点的总误差、深度误差、横向误差,以及种植体的角度误差


1 种植体植入精度具体参数定义

此外,建议对产品的其他使用性能也进行记录和评价,如整机操作满意度、软件功能评价、工作稳定性、整机安全性(包括安全措施、器械缺陷)等。

整机操作满意度是指医生对口腔种植手术导航定位系统在试验过程中的操作满意度进行评价。软件功能评价是指医生使用产品软件时对软件功能使用感受,包括影像数据读取与显示,创建病例、查询及管理,手术计划制定(种植体位置与姿态计划、保存、显示等),注册配准,手术导航定位操作等。工作稳定性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通过手术过程器械是否稳定(如机械臂的位姿稳定性等)、正常工作,是否存在死机等现象综合判断产品的工作稳定性。

三、 试验

(一)测试模型

需给出缺牙模型的示意图,详细描述模型的技术参数。

(二)试验方法

需详细描述试验方法。

四、 试验数据

列出各项指标的试验数据。

五、 试验结论

总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的各项试验指标的对比结果(优于/不低于/低于),得出总体结论,试验指标及对比结果可以列表形式提供。

六、 试验人员

需明确试验人员以及审核人员,并在报告中签名。给出试验日期和审核日期。建议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口腔医生进行试验。


附件3

微波消融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微波消融设备(Microwave ablation equipment)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查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微波消融设备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中所述的微波消融设备是指在影像等辅助设备引导下,通过微波消融针经皮穿刺对体内病变组织传输频率大于300MHz但不超过30GHz的电磁波进行消融治疗的微波主机和附件

对于同时含有消融和浅表组织热凝功能的微波治疗设备,使用微波消融针进行消融部分适用本指导原则。 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产品的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9号令)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中的通用名称要求。产品名称由一个核心词和不超过三个的特征词组成。产品名称建议以工程原理命名,不以治疗的病种命名。对于仅含有微波消融功能的设备建议命名为:微波消融仪。对于同时含微波消融和其他治疗功能的设备建议命名为:微波治疗仪。对于单独注册的微波消融针建议命名为:一次性使用微波消融针。

2.分类编码

微波消融设备,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分类编码为01-04-01,按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当微波消融针单独注册时,应参照微波消融主机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3.注册单元划分

注册单元划分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的要求,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

微波消融设备的主机和附件可以作为同一注册单元整体申报,也可拆分成不同的注册单元单独申报,例如:主机、输出线缆、脚踏开关可作为一个注册单元,一次性使用的微波消融针和测温针可作为一个注册单元。

微波消融设备可按结构组成、适用范围的不同,归入不同的注册单元:

1)冷却介质不同的微波消融设备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2)对于单独申报的消融针,如果不同型号的产品适用范围有实质性差异,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4.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申请人可根据产品特性判断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中各条款的适用性,证明符合性采用的方法和为符合性提供客观证据的文件由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为符合性提供的证据如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应当在清单中说明其在申报资料中的具体位置。例如:注册检验报告(医用电气安全:机械风险的防护部分);说明书第4.2章。对于未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注明该证据文件名称及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编号备查。对于不适用的条款,应结合产品特点说明理由。

(二)综述资料

应描述产品主要功能、各组成部件的功能以及区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征。区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征是技术审评关注的重点,例如工作频率、冷却方式等。此外,还应在研发背景中描述产品有哪些改进,如何实现的,改进的意义是什么,解决了哪些技术问题或临床问题等。

应提供设备主机的内部结构图和电路图,应能体现各个关键部件。对于同时包含两种波长的微波源,或可同时支持多路输出的设备,应详细标明微波源的不同种类和不同的输出通路。

提供微波消融针内部结构设计图及设计说明,并提供微波消融针辐射方向上的切平面(剖面上)的消融区域。应明确消融尺寸、温度标尺和基准测试条件,包括环境条件(温度、湿度、气压等)、微波源条件(输出功率、工作模式、持续时间等)等。

应明确每种微波消融针的凝固范围与作用时间的对应关系,以及凝固范围与加载功率的对应关系。

1.产品描述

微波消融设备一般由主机(含微波源)和相关附件组成。附件通常含微波消融针(含微波天线)、输出线缆、测温针、脚踏开关等部件。

微波源是主机的核心部件。常见的微波源可分为磁控管(如图1)和固态源(如图2)两类。采用磁控管的微波源,应明确磁控管的工作电压及该电压所在部位的绝缘类型(功能绝缘/其他绝缘)。固态微波源一般由振荡器、功率放大部分、环行器/隔离器组成。除微波源外,主机一般还包括供电电路、控制电路、显示单元等模块,从而实现功率、时间的设定,输出的启动和停止以及温度的监测。根据微波输出通路数量的不同、微波主机可分为单路输出和多路输出,多路输出的主机各路输出相互独立控制。

微波消融针是微波消融设备的应用部分,是一种能够使微波能量在局部组织中传输并使组织产生凝固的器件,通常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微波消融针一般需要经皮穿刺操作达到目标部位,在超声、X线机或CT等影像设备的引导下对肝脏、肾脏、肺部、甲状腺等体内脏器或组织进行消融。微波消融针工作时需要冷却介质对针体进行降温以防过热,根据冷却介质不同可分为水冷式和气冷式。水冷式微波消融针(如图3)需要外接蠕动泵(循环冷却泵)(如图4)使用,水在蠕动泵的驱动下流经微波消融针针体带走多余热量。气冷式微波消融针(如图5)的冷却介质为二氧化碳等高压气体(如图6),利用高压气体减压吸热的特性(焦耳-汤姆逊效应原理)来降低微波消融针的温度。微波消融针内一般含有感温测温部件。


输出线缆一般采用特性阻抗为50欧姆的同轴线缆,用于将主机产生的微波能量传输到微波消融针。输出线缆可作为单独可拆卸组件,也可与微波消融针集成为不可拆卸线缆。
2. 作用机理
4.产品的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三)研究资料
1.产品性能研究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GB 9706.1

医用电气设备 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GB 9706.6

医用电气设备 2部分:微波治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GB 9706.15

医用电气设备 1-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医用电气系统安全要求

GB/T 14710

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

YY 0505

医用电气设备 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

YY 0838

微波热凝设备(及1号修标单)

YY 0899

医用微波设备附件的通用要求

YY 1057

医用脚踏开关通用技术要求

2.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
3.灭菌工艺研究
4.产品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5.软件研究
6.热损伤和量效关系研究
7.其他资料
(四)产品的主要风险及研究要求

危害类型

示例

能量

危害

电磁能

可触及部分(含应用部分)与带电部分隔离/保护不够,可能引起过量漏电流对操作者或患者造成电击危害。

特别应考虑组成系统的设备是否需要采用隔离装置(独立的或设备内部自带)

可触及部分(含应用部分)与带电部分绝缘不充分,电介质强度不够。

特别应考虑是否所有的与安全有关的绝缘均被考虑,比如机内二次电路上的带电部分。

抗电磁干扰能力差、特定环境下工作不正常,或发射超标,干扰其他设备正常工作。

热能

可触及部分/应用部分温升过高,可能导致操作者或患者烫伤。(尤其是线缆)

机械能

主机表面不光滑有锐边或尖角,操作不当使针头与人体组织接触时意外划伤。

生物学和化学危害

生物学

附件消融针和测温针(以及有可能接触患者的线缆)灭菌不完全,可能会造成交叉感染。

化学

使用清洁剂或消毒剂的残留物、污染物等。

生物相容性

与患者接触材料的化学成分的毒性,如引起细胞毒性、迟发致敏反应、皮内反应等。

操作

危害

功能

不恰当的功率设定与输出:设备的额定(标称)输出功率/功率档位与热凝器承载功率相差过大,操作失误/失控时导致烫伤。

(与可靠性相关的单一故障状态是否已被充分考虑)

软件异常或错误影响正常使用或者错误判断

使用错误

不遵守规则,缺乏常识,日常使用、维护未按规定进行。

信息

危害

标记

不完整的说明书。

产品性能特征的不适当描述。

不适当的预期使用规范。

限制的未充分公示。

操作说明书

使用前的检查规范不适当。

过于复杂的操作说明书。

制定的设备附件的规范不适当。

警告

对副作用的警告不充分。

一次性使用附件可能再次使用的危害的警告(如有)。

服务和维护规范。

(五)产品技术要求应包括的主要性能指标
(六)检验报告
(七)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八)产品的临床评价要求
(九)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三、审查关注点
四、参考文献
五、起草单位
一、适用范围
二、审查要点

(三)研究资料
(四)风险分析
(五)产品技术要求
(六)检验报告
(七)其他资料
(八)说明书和标签


测温针是微波消融时穿刺到特定部位进行测温的附件,通常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测温针的穿刺部位一般为消融部位临近的温度敏感组织,防止其过热损伤。

1. 工作原理

微波是频率在0.3GHz—30GHz的电磁波。在医疗领域,一般采用2450 MHz915 MHz433.9MHz这三个频率的微波能量进行治疗。目前,用于微波消融的频率为2450 MHz915 MHz。由于微波的波长介于超短波与红外线之间,因此微波既有无线电波的特性,也有类似光波的特性。微波消融时,微波能量经过线缆传输并通过微波消融针作用于人体。

同一产品可包含两种不同频率的输出。

作用于机体组织时,微波可引起组织细胞中离子、水分子和偶极子的高频振荡,为克服机体组织的粘滞性而损耗的微波能量转变为热,从而产生热效应。

微波进入组织后能量逐渐衰减,衰减量与微波频率有关,还与组织的吸收率有关。频率低,微波穿透能力强,频率高,微波穿透能力弱。富含水分的组织(如肌肉)对微波吸收率较高,而乏水组织(如骨骼、脂肪)对微波的吸收率较低。

微波消融设备目前多采用频率为2450 MHz的微波进行治疗。相较于915 MHz频率,2450MHz频率的微波更容易被组织吸收并转化为热量。由于微波消融针与目标组织接触面积较小,微波消融设备较普通微波理疗设备可输出更高功率密度的微波能量,从而使目标组织在短时间内升温至蛋白质变性温度,以达到目标组织凝固、坏死的效果。

申请人应当依据申报产品的特点来确定产品的适用范围,应依据临床评价资料并结合相关临床诊疗规范对其适用范围加以限定或修改。适用范围中应给出明确的应用部位及组织,例如肝脏肿瘤,不可直接写实体肿瘤等无明确部位的表述。

对于进口微波消融设备,其适用范围描述不应超出原产国上市时所批准的范围,但可依据上述要求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

对于单独申报的微波消融设备主机和消融针,均需明确配合使用产品的相关限定。单独申报的主机需在适用范围中明确配合已批准与本设备连用的消融针使用;单独申报的微波消融针需在适用范围中明确配合使用主机的规格型号和软件版本号。对需要在屏蔽场所使用的微波消融设备,应在适用范围中明确相关要求。

微波消融设备对于主机、线缆及消融针的匹配性要求很高,随意更换配合方式会影响微波输出的安全有效性,因此原则上应与同一公司的主机和消融针配合使用。除非有明确的合作开发关系,否则不可配合其他公司的产品使用。微波消融设备的禁忌证或警告至少应包括:

患者体内有金属植入物、有源植入物的,除专门医嘱外,一般不可以治疗。植入心脏起搏器或心脏电极的病人不能接受微波消融治疗,也不能靠近设备工作的地方。

根据所申报的产品,提供适用的研究资料。

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如电气安全与电磁兼容、辐射安全)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指标的确定依据应明确、具体,不能笼统地描述为依据产品特点依据临床需求确定,应具体说明产品特点和临床需求。

目前常规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如表1如有标准修订或新标准实施,应按照当下现行有效的标准执行。

1相关产品标准

上述标准包括了产品技术要求中经常涉及到的部件标准和方法标准。如有需要还可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和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对表1中不宜直接引用或全面引用的标准应作出说明。

应对成品中与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的生物相容性进行评价。微波消融设备预期与患者接触的常见部件有微波消融针、测温针。

微波消融针、测温针预期与患者组织短期接触,按照GB/T 16886.1标准的要求,对于患者接触部分的生物相容性进行评价研究应至少考虑以下方面的要求:细胞毒性、致敏、皮内反应。应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43号公告)附件4中五(二)的要求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如开展了生物学试验,应对开展的生物学试验及试验结论进行概述;如豁免生物学试验,可参考《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原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中的附件2出具评价报告。

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生物相容性评价应对最终产品中与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进行评价,不宜对原材料进行评价,应考虑其可能的相互作用,且部分材料生产加工过程可能引入或产生新的物质、或改变材料的性质,从而影响材料的生物相容性结果。如器械不能以整体用于试验时,应选取最终产品中各种材料有代表性的部分按比例组合成试验样品。

2)生物相容性评价中涉及生物学试验的,其生物学试验报告由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作为研究资料提交。生物学试验报告应体现产品名称和型号,与申报产品对应。如生物学评价研究资料中使用其他产品的生物学试验报告,应就生物学试验产品与申报产品的差异性(原材料及来源、生产工艺、消毒灭菌工艺等)对生物相容性的影响进行评价,如评价资料不足以证明申报产品的生物相容性,应当考虑重新开展生物学评价。

3)生物学试验样品应是使用的终产品,因微波消融针和测温针通常为一次性灭菌使用,生物学试验应对灭菌后产品进行。

4)材料名称相同并不代表材料相同,除非来自同一供应商(即材料的生产商,而非经销商或代理商)。不同的供应商材料的配方可能存在差异 。

微波消融针和测温针一般为一次性灭菌使用,输出线缆有一次性灭菌使用或终端用户重复灭菌使用两种形式。

应依据产品设计和预期使用形式来提供相应的灭菌研究资料。

1)生产企业灭菌:应当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验证及确认的相关研究资料。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明确产品的解析条件和时长。

2)使用者灭菌:应当明确推荐的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所推荐灭菌工艺的确定依据以及验证的相关研究资料;对可耐受两次或多次灭菌的产品,应当提供产品所推荐灭菌工艺耐受性的研究资料,使用中需要灭菌的输出线缆应对其多次灭菌后的功能、安全进行验证。

3)残留毒性:若产品经灭菌后可能产生残留物质,应当对灭菌后的产品进行残留毒性的研究,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考虑的残留毒性应包括环氧乙烷和2-氯乙醇。

4)以非无菌状态交付(如:输出线缆),且使用前需灭菌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供证明包装能减少产品受到微生物污染的风险,且适用于生产企业规定灭菌方法的研究资料。

应明确产品的货架有效期,提供产品货架有效期的验证报告。有效期验证应包含主机和附件。具体可参考《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验证。对于有限次重复使用的附件(如:输出线缆)应明确使用次数,并应当提供使用次数验证资料。对于无菌附件,除了证明有效期内产品性能满足要求外还应证明产品无菌满足要求。

应当提供运输稳定性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的研究资料。设备的环境试验可参考标准GB/ T 14710的要求试验,产品的工作环境、运输贮存环境应按企业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条件进行试验。

微波消融设备主机应当提供一份单独的医疗器械软件描述文档,包括基本信息、实现过程、核心功能、结论等内容,详尽程度取决于软件安全性级别(严重、中等、轻微)。微波消融设备的软件一般涉及输出能量的调节和控制,至少应为B级。具体要求参见《医疗器械软件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

若产品具有网络连接功能以进行电子数据交换或远程控制,应当提供网络安全研究资料。具体参见《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

应提供微波消融设备主机与可配合使用的所有微波消融针的热损伤研究资料,研究应选取已上市相同用途的产品进行对照,分别进行离体组织和活体动物研究。离体组织研究可模拟临床相似组织手术效果,但无法反应临床中血供影响。活体动物研究在离体组织研究基础上,综合考虑血供进一步模拟临床手术效果。研究资料应明确试验目的、试验方法、判定依据、试验结果、试验结论等关键信息,并明确具体对照试验产品的型号、参数、注册证号。

在离体组织上进行的热损伤试验,应根据申报适用范围选取组织特征与人体相近的动物的相应种类的新鲜软组织(如:肝脏、肺、甲状腺等)来进行,以模拟与实际临床手术时相似的效果。在活体动物上进行的热损伤试验,应根据申报适用范围选取动物的相应部位(如:肝脏、肺、甲状腺等)来进行,动物研究可不构建病理模型。

离体、活体试验应分别在最大和典型几个输出功率下进行,记录不同功率、不同消融时间下对试验部位所造成热损伤的程度,包括消融区域的尺寸和形态。活体试验可根据离体试验的结果,来合理选择输出功率参数,但应覆盖最大和临床最典型的输出功率。微波消融区域通常为球形或椭球型,对消融区域进行观察时,应沿消融针轴向方向选择合适的切面进行解剖,测量并记录切面形状及长短径尺寸。分析并建立消融区域尺寸和形态与输出能量及作用时间的量效关系。

对于支持多路同时输出的设备,除上述研究外,还应针对多针消融方式进行相应的热损伤研究,以判断多针同时消融时所产生的消融区域的尺寸和形态。结合该研究,相应明确对测温针使用部位和使用数量的要求。

应提供相应的实验数据列表,同时提供相应的照片记录(包含清晰的消融边界)。如必要,可提供试验组织的切片及病理分析记录。

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

微波消融设备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

1.与产品有关的安全性特征判定可参考YY/T 0316的附录C。附录C的清单是不详尽的,确定产品安全性特征应具有合理的可预见性,应当仔细考虑会在什么时候、在哪儿、出现什么问题

2.危害、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和危害处境判断可参考YY/T 0316附录EI

3.风险控制的方案与实施、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及生产和生产后监视相关方法可参考YY/T 0316附录FGJ

4.风险可接受准则,降低风险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风险的可接收程度,是否有新的风险产生。

下表依据YY/T 0316的附录E(表E.1)列举了微波消融设备有关的可能危害示例的不完全清单,以帮助判定与微波消融产品有关的危害。企业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可能危害。针对产品的各项风险,企业应采取控制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2 危害示例

微波消融设备主要性能指标如下:

1.安全要求

安全要求应符合GB 9706.1GB 9706.6YY 0838标准要求。若为医用电气系统,或使用符合其他电气安全标准要求的零组件,则还应符合GB 9706.15的要求。

2性能指标

主机性能指标应满足标准YY 0838的要求。

附件性能指标应满足标准YY 0899的要求。

含有脚踏开关的,脚踏开关应满足标准YY 1057的要求。

3.正常工作条件

应在检测方法中明确正常工作条件,包括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力,电源电压、频率、输入功率,以及其他的环境条件限制。

4.外观和结构要求

5.其他使用功能要求

工作模式(如脉冲波、连续波、断续波、调制波)、几路输出等。

使用功能要求通常还包括软件功能。

涉及网络安全的还应包括数据接口和用户访问控制要求。

6.电磁兼容性要求

应符合YY 0505GB 9706.636章的相关要求。

7.应明确的产品信息

1)应明确产品主机所采用的微波源种类,明确输出通道数。

2)应给出微波消融针的结构图示,明确接触人体部分的材料。

同一注册单元应按产品风险与技术指标的覆盖性来选择典型产品。典型产品应是同一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本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应优先考虑结构最复杂、功能最全、风险最高、技术指标最全的型号。同一注册单元中,如果配置不同,使用功能/方式不同,主要技术指标不能互相覆盖,则典型产品应为多个型号。

同一注册单元内,若设备配置了多个类型的微波消融针,则配置类型最多的设备为典型型号。

同一注册单元内,与不含有计算机控制系统的台式/推车式设备相比,含有计算机控制系统(标配/选配)的设备为典型型号。

注册单元内同时含有落地式、台式设备的,应分别进行电磁兼容的检测。电磁兼容报告应与性能和电气安全检验报告进行关联。如主机可配用多个消融针,应按照安全专用标准的要求选择可配用消融针进行试验。如消融针可配多个主机,应分析配不同主机时输出模式是否相同,对于不同主机的相同模式可选择一个典型型号进行试验。

应明确产品的基本性能要求(包括确定为基本性能的功能)。微波消融设备的基本性能通常至少应包括输出功率的准确性。工作模式的选择应考虑最大输出功率模式、多路输出等最不利的情形。

应明确产品是否在屏蔽室内使用,哪部分在屏蔽室内使用,哪部分在屏蔽室外使用。进行电磁发射试验时可依据所宣称的屏蔽效能调整相应的试验限值,但同时应在产品适用范围及说明书中对屏蔽场所的要求给出相关限定。

检测报告附图中应包含显示产品软件版本的界面照片。

1.应明确微波消融设备的生产工艺过程,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

例如,主机的生产和检验工艺流程可以表述为:

外购件采购/外协件加工——进货检验——半成品(部件)加工——半成品(部件)检验——整机装配(含过程检验)——整机调试(含过程检验)——整机出厂老化——整机检验——包装及检验——入库——发货。

消融针的生产和检验工艺流程为:

物料检验——同轴电缆和辐射极安装——过程检验——安装针杆、水管、测温等部件——过程检验——清洗——安装手柄——过程检验——热封包装——过程检验——灭菌——解析——成品检验——入库——发货。其中清洗、热封包装和灭菌为特殊过程,同轴电缆和辐射极安装为关键工序。

2.特别地,应识别产品生产制造和检验中的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并在工艺流程图中明确。

3.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制造和检验等具体情况。

微波消融设备不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目录中的产品,应按照同品种对比或临床试验方式进行评价。

产品的说明书、标签样稿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及其他适用标准中有关说明书和标签的要求的规定,应包括使用期限、说明书修订或编制日期等细节。若产品含有有限使用次数的输出线缆,还应在说明书中明确可重复使用部件的使用次数,并提示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形。一次性使用的还应明确货架有效期。

微波消融设备说明书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1.每一个微波消融针含选配件 离体、活体试验的消融区域尺寸和形态与输出能量及作用时间的量效关系图,具体描述微波消融针与时间、功率相关的有效消融区域及变化趋势、过程。

2.应明确是否屏蔽室内使用,以及哪些部分适合屏蔽室内使用。如需在屏蔽环境使用,应明确所需要的屏蔽效能。

3.使用2450 MHz工作频率的微波消融设备,由于2400MHz2500MHz为开放频段,应提醒注意对使用该频段进行蓝牙通讯的设备(医疗/非医疗设备,含移动设备、固定设备、局域网)可能造成干扰的危险。

4.该设备与其他装置之间的潜在的电磁干扰或其他干扰资料,以及有关避免这些干扰的建议,包括根据电磁发射和电磁抗扰度的声明信息进行安装和使用的说明。例如不应与其他设备接近或叠放使用的说明等。

(一)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二)管理类别:不论按照整体申报还是单独申报,均按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适用标准:适用YY 0838的设备,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性能指标不得低于YY 0838YY 0899中的适用部分。

(四)关于微波源:对于采用磁控管的微波源,应在综述资料中明确磁控管的工作电压及该电压所在部位的绝缘类型(功能绝缘/其他绝缘)。应注意电介质强度的要求是否包含了对该绝缘的测试要求。

(五)关于微波消融针:热损伤和量效关系研究资料中应关注设备如何控制并保证消融范围覆盖需治疗的病患部位,以及对消融范围外过渡区域组织如何进行防护。

(六)关于使用功能(包括软件功能):产品技术要求和软件描述文档应重点关注与临床应用有关的设备声称的各种功能的验证信息。

(七)关于系统:对于医用电气系统,应考虑医疗环境中依据设备可能的安装位置所采取的附加安全措施(附加保护接地、隔离变压器、隔离装置)的适宜性,系统中的设备使用/不使用可移式多孔插座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对于采用特定电源的医用电气设备,特定电源应具有与GB9706.1同等的安全等级。

(八)关于检测:产品部件如分为基本配置和选配配置,检测样品均应包括基本配置和选配配置在内的,完整的典型产品。电气安全类型不同的设备,应分别单独检测。如主机可配用多个消融针,按照GB9706.6-2007的要求应选择全部可配用消融针进行试验

(九)关于适用范围:应与机型、配置相一致。应注意多功能设备与单一功能设备适用范围的不同,微波消融针配置不同的设备其适用范围可能不一致,工作频率/输出功率不同其适用范围存在的差异性。

(十)产品电气安全性能和主要技术性能是否执行了国家和行业的强制性标准;性能指标的确定是否能满足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工作频率、输出功率、驻波比、工作时间、工作模式、微波消融针的类型及材质等是否做出要求及要求是否合理。

安全要求关注:无用辐射、外壳泄漏、工作数据的准确性、对不正确输出的防止。

(十一)说明书中必须告知用户的信息是否完整,如应明确本产品使用的环境、使用人群和限制使用的情况;应明确产品一次性使用附件的使用注意事项等。

(十二)产品的主要风险是否已经列举,并通过风险控制措施使产品的安全性在合理可接受的程度之内。

[1] 赵克玉,许福永. 微波原理与技术[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 YY 0838-2011, 微波热凝设备(及1号修标单)[S].

[3] YY 0899-2013, 医用微波设备附件的通用要求[S].

[4] GB/T 16886.1-201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

[5] YY/T 0316-20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6]《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7]《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Z].

[8]《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9]《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Z].

[10]《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

[11]《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附件4

内窥镜手术动力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内窥镜手术动力设备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查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内窥镜手术动力设备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由电源驱动动力装置,动力装置为工具头(如刨削刀头、磨头、钻头等)提供所需机械动力,在内窥镜手术中对组织进行绞碎或切除的手术动力设备。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产品的命名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要求。产品名称由一个核心词和不超过三个的特征词组成。若产品工具头仅为刨削头,则命名为内窥镜手术刨削设备若产品含有除刨削头以外的其他工具头(如磨头等用于骨组织切除的工具头),则命名为内窥镜手术动力设备。

2.分类编码

内窥镜手术动力设备,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分类编码为01-09-01,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147号文,类别调整为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3.注册单元划分

注册单元划分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的要求,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内窥镜手术动力设备注册单元划分建议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结构组成

不同结构的产品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设备供电方式不同,如网电源供电和内部电源供电,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对于主机中不含电机的产品,若手柄单独注册,一体式手柄和分体式手柄的设备宜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工具头可与主机一同注册,也可单独注册。

2适用范围

不同产品适用范围不同,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仅用于鼻腔部位与仅用于膀胱部位的内窥镜手术刨削设备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注:一个产品有多个部位的应用,不涉及注册单元划分。

4.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

申请人可根据产品特性判断医疗器械安全性能基本原则中各条款的适用性,证明符合性采用的方法和为符合性提供客观证据的文件由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为符合性提供的证据如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应当在文件中说明其在申报资料中的具体位置。例如:注册检验报告(医用电气安全:机械风险的防护部分);说明书第4.2章。对于未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注明该证据文件名称及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编号备查。对于不适用的条款,应结合产品特点说明理由。

(二)综述资料

应描述产品主要功能、实现预期用途的方法以及区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征。技术审评重点关注产品的结构、材料、使用方法、性能参数及其与已上市产品的差异。以及差异产生的原因,比如,是否改进了设计更符合临床的需求等。

该类产品需重点关注转速或往复频率以及吸引流速。

1.工作原理

该类产品需配合内窥镜使用,由电源驱动动力装置,动力装置为工具头提供机械动力驱动工具头旋转或往复运动。

产品正常工作时,工具头接口部位插入手柄接口部位,手柄在主机和/或脚踏开关(有)的控制下输出单向或往复的旋转运动,带动工具头旋转部分旋转,实施对人体组织或异物的绞碎和切除。使用过程中,工具头整体处于充满等渗液的液体环境中,等渗液可经工具头通道注入,或者由其它器械单独注入,然后等渗液与被切削下来的组织一起在负压作用下从工具头和手柄的中空通道排出。鼻窦与颅底的应用则多为气体环境。负压装置可由独立的电动吸引器提供,或者由产品自带负压装置提供。

手术中配合使用的内窥镜多为硬性内窥镜,如关节内窥镜、鼻窦内窥镜等。

工具头通常经与内窥镜相同的或不同的通道进入人体。通道分为创口通道和人体自然腔道。

2.结构组成

该类产品通常由主机、手柄、工具头(刨削头、磨头、钻头等)、脚踏开关(若附件组成。

1主机为手柄提供电能或机械能,并对其输出实施监控。若产品自带负压吸引功能,主机还可为该功能提供负压。示例见图1

2手柄由操作者握持并驱动所夹持的工具头实现手术。手柄可为一体式或分体式。一体式手柄通常内置电机并集成传动和工具头接口部分。分体式手柄由夹持工具头的手柄给手柄提供动力的电机两部分组成。部分产品的电机不在手柄中而内置在主机中。部分手柄带有负压吸引通道。示例见图2、图3

3)工具头夹持在手柄上,对人体组织或异物实施绞碎、切除工具头种类较多,较为常见的有刨削头、磨头、钻头等。

刨削头由内旋转部分与带窗口外固定部分构成。内旋转部分由内刀头、内刀管、内刀组成带窗口外固定部分由外刀头/护鞘(若有)、外刀管、外接头组成。刨削头需将软组织吸入到内旋转部分,因而工具头内旋转部分含有吸引通道。示例见图4

磨头通常包含旋转部分,少数磨头由旋转部分与带窗口的外固定部分构成。旋转部分由头端工作部分、柄部、尾部接口组成,带有外固定部分由护鞘、外管、外管接头组成。带有外固定部分结构的磨头含有吸引通道。示例图见图5

钻头通常仅包含旋转部分,旋转部分由头端工作部分、柄部和尾部接口组成。示例见图6

4)脚踏开关通常按与主机的连接方式分为电缆连接和无线连接。示例见图7

5与设备存在电气或物理连接的附件,主要包括电源线负压调节器、收集容器等

若组成中含多个型号,综述资料中应明确各型号之间的差异,必要时提供图示。产品技术要求及说明书中应根据产品具体情况明确本注册单元内各型号/规格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1 主机


7脚踏开关线缆连接

3.适用范围和禁忌症

该类产品通常用于组织的绞碎和切除。适用范围的表述应根据工具头类型,明确适用的组织类型,还应明确可配合使用内窥镜的种类。例如:产品与关节内窥镜配合使用,用于绞碎和切除软组织和骨组织。并注明“在医疗机构中使用”。

该类产品无特殊禁忌症,通常与搭配使用内窥镜的禁忌症保持一致。

4.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情况

应当提供同类产品(国内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对于同类产品,应当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同时列表说明申请注册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以及预期用途等方面的异同,必要时提供图示例如,工具头的形状、尺寸,转速,吸引流速等区别。

1.产品性能研究

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指标的确定依据应明确、具体,不能笼统地描述为依据产品特点依据临床需求确定,应具体说明产品特点和临床需求。重点关注空载转速、负载转矩、硬度、吸引量等参数设定的理由及依据。

对于参考同类产品确定的,应提供同类产品的相关资料,例如主要性能参数的对比

对于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定的指标,应关注标准中是否给出了具体的要求(例如数值、限值);对于未给出具体要求的,申请人应说明申报产品功能、性能指标确定的依据,即设计输入确定的理由。性能指标可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参考YY/T0955《医用内窥镜内窥镜手术设备刨削器》、YY 0636.1《医用吸引设备第1部分:电动吸引设备安全要求》、YY 0636.3《医用吸引设备 第3部分:以负压或压力源为动力的吸引设备》、YY/T 0863《医用内窥镜内窥镜功能供给装置滚压式冲洗吸引器》等标准制定。经内窥镜通道进入人体的还应考虑GB 9706.19标准的相关要求。

2. 生物学特性研究

应对产品结构组成中与患者接触部分的生物相容性进行评价。生物相容性评价可根据GB/T 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和《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的要求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资料应当包括: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和方法;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

提供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资料时请关注以下方面:

1)生物相容性评价应对成品而不是原材料进行评价,部分材料生产加工过程可能会改变材料的生物相容性结果,例如添加了加工助剂、或者加工过程(例如高温)改变了原材料的性质。

2)生物学试验按照《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6)的要求提交资料

3)生物学试验报告应体现产品名称和型号,与申报产品相对应。如提供其他产品的报告,应对试验产品与申报产品的差异性进行评价,应证明原材料及来源、生产工艺等影响生物相容性重新评价的差异均不存在。

4金属材料若采用了国家或行业标准中应用范围适合的医用金属材料,可不进行生物学试验。但需检测认定材质。

3.消毒灭菌工艺研究

手柄及工具头使用前应灭菌。

由使用者对手柄、工具头等进行清洗、消毒、灭菌的,应当明确推荐的工艺(方法、参数)及确定的依据,并提供清洗、消毒、灭菌的研究资料。对可耐受两次或多次灭菌的产品,概述所提供产品对灭菌方法耐受性的研究资料情况。

由生产企业灭菌后交付的一次性使用的工具头、手柄,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对于采用辐照灭菌的,应当提供最大可接受剂量、灭菌剂量以及剂量分布的研究。对于采用环氧乙烷(EO)等易产生残留的灭菌方式,应当提供残留物的最大残留水平及其研究资料。

4.产品有效期、包装研究

产品有效期一般取决于使用过程中部件、元器件的损耗、老化等,申请人按照声称的有效期对设备进行老化/疲劳试验,也可对影响设备有效期的关键部件进行老化/疲劳试验,例如设备中不可更换(或更换成本高)的部件,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内窥镜手术动力设备中主机、手柄、脚踏开关等有源部件若通过加速老化试验(参考GB /T 34986-2017)进行验证的,试验应至少考虑温度和湿度两个应力水平,还应考虑电子元器件以及材料的老化、操作使用磨损(工具头、手柄连接部等)、消毒灭菌方式等对使用年限的影响。研究资料应能证明产品按照所声称的有效期,经过老化/疲劳试验后,产品性能和安全仍符合预期的要求。

有效期也可基于已有数据进行合理的推断、分析、计算得出,但应提供详细的说明及支持性资料。具体可参考《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

无菌包装的工具头、手柄,其货架有效期和包装通过试验进行验证的,试验方法可参考YY/T 0681系列标准。不同灭菌方式、不同包装材料的产品,应分别进行有效期验证和包装研究。

可重复使用的工具头、手柄的使用寿命若与清洗、灭菌次数相关,还应提交相应的稳定性及耐受性验证分析报告,至少应当证明重复使用过程中,采用相应的清洗、灭菌工艺处理后,申报产品在有效期内是安全有效的。并根据分析报告,确定可重复使用次数。

包装研究资料应对产品及包装进行模拟试验,模拟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遇到复杂情况时,例如环境(温湿度、气压等)变化、跌落、振动等,产品不会发生性能、功能、安全性改变,包装具有保护产品能力。经过模拟试验后,观察包装外观是否有不可接受的异常情况;对产品进行性能测试,证明运输和环境测试后产品能够保持其完整性、功能性和安全性。

5.软件研究

若产品含有软件,申请人应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软件研究资料。同时,应当出具关于软件版本命名规则的明,明确软件版本的全部字段及字段含义,确定软件的完整版本和发版本。

该类产品通常不具有采用存储媒介或含有网络连接功能以进行电子数据交换或远程控制功能若有,则申请人应按照《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并在技术要求中增加数据接口、用户访问控制等信息。

按照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对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在产品准备注册上市前,应对风险管理过程进行评审。评审应至少确保:风险管理计划已被适当地实施;综合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已建立产品上市后的追溯与临床应用信息收集制度。

产品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的有关要求,判断与产品有关的危险源,估计和评价相关风险,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控制的有效性。相关的危害包括能量危害、生物学危害、环境危害、与操作使用有关的危害、软件的危害、人机工程学危害、功能失效、维护和老化导致的危害等方面。

对于冲洗、灌注、吸引功能,风险控制资料中建议考虑水电解质紊乱、气栓、腔体塌陷带来的安全性风险。例如,若刨削设备的吸引流速过大,与配合使用的其他灌流设备的流量短时不匹配,会造成腔体塌陷,手术视野变差进而导致手术无法继续进行,若此时刨削头仍在旋转工作则会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

产品技术要求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技术要求中主要包括产品自身性能的参数、软件发布版本及命名规则以及网络安全(若有)要求内容。含有多个规格型号的,应明确型号之间的差异。

申请人应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结合临床需求、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对各项指标的具体参数作出规定。刨削头可参考行业标准YY/T0955《医用内窥镜内窥镜手术设备刨削器》制定性能指标的要求,其他工具头也可参考该标准。

由于目前YY/T0955标准中的试验方法仅适用于刨削头,其他工具头(如磨头、钻头等)高转速时负载特性的测量并不适用,生产企业可根据产品设计自行制定高转速时的负载特性的试验方法,但需提供试验方法合理性的支持性资料。

若产品具有冲洗等特殊功能,申请人还应根据产品自身特性(降温、清创)在技术要求中规定特殊功能相应的定性或定量的要求。

由于该类产品的工具头大多为金属材料,技术要求中应明确与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金属材料,并标明所选金属材料的牌号和/或代号。

1.对于同一个注册单元具有多个规格型号的,原则上选取结构最复杂、功能最多、指标最高的作为典型型号进行性能和电气安全检测,并提供详细的典型性分析

2.电磁兼容报告中产品基本信息(电压、频率等)、分组分类应与产品技术要求、说明书等相关内容一致。工作模式应选择最不利情况,例如最大转速等。内窥镜手术动力设备基本性能通常可为:正常转速、显示、吸引(若含)。

内窥镜手术动力设备已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目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1)第24,可免于提交临床评价资料。申请人应当按照《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从基本原理、结构组成、性能、安全性、适用范围等方面,证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产品具有等同性,则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对于一次性使用的工具头,还应当提供证明其无法重复使用的支持性资料

说明书和标签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6号令)、YY/T 0955及其他适用标准中有关说明书和标签的要求,应包括有效期、说明书修订或编制日期等细节。若产品含有有限使用次数的工具头或手柄,还应在说明书中明确可重复使用部件的使用次数,并提示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形。一次性使用的还应明确货架有效期。

三、参考文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2]《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Z].

[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4]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21号) [Z].

[5]《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

[6]《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

[7]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1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1[Z].

[8]《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Z].

[9]《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147号)[Z].

[10]《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执行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械〔2015247号)[Z].

[11]国食药监械〔2008314号关于执行GB 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Z].

[12] YY/T 0955-2014《医用内窥镜 内窥镜手术设备 刨削器》[S].

[13] GB 9706.19-2000《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内窥镜设备安全专用要求》[S].

[14] GB /T 34986-2017《产品加速试验方法》[S].

[15] YY/T 0681.1-2009《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S].

[16] GB/T 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

[17] 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18]《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6号)[Z].

起草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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