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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药监开展了无菌医疗器械生产量和企业用电量对照检查

来源 瑞旭技术 作者
2016.07.07,上海药监发布了《关于开展本市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处办〔2016〕131号)》,其中开展了无菌医疗器械生产量和企业用电量对照检查,检查企业是否在生产过程中按要求开启净化设备(这招太绝了!)

原文如下: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
  无菌医疗器械产品安全风险高,其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健康。为进一步提高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防范安全风险,我局决定开展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已获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在产品技术要求或者产品注册标准中含“无菌”要求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详见附件1)。
二、检查安排
(一)开展企业自查(发文之日起至7月17日)
  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附录的要求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查找问题,逐一梳理风险,填写2014-2016年的《无菌医疗器械生产量和企业用电量对照表》及《洁净厂房净化空调系统状态描述表》(详见附件2、附件3),于7月17日前报生产地址所在区(县)市场监管局。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应当全面分析原因,立即进行整改,并制定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
(二)开展专项检查(7月18日-8月20日)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梳理分析,重点检查历年用电量与实际生产量不符的生产企业,检查重点包括:一是医疗器械洁净厂房的净化空调系统使用情况及相关记录;二是核实企业提供的2014-2016年生产用电量与产品生产量情况,必要时可至供电部门核实企业用电量;三是检查企业2014-2016年产品销售记录、销售台账、销售金额等情况。通过对近三年用电量记录和批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进行关联核查,核实企业净化空调系统实际使用情况。
三、检查结果处理
  (一)对于现场检查发现净化车间不开启的情况,要立即予以停产;
  (二)对于检查中发现企业用电量与实际生产量严重不符的情况,要求企业说明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我局;
  (三)对于检查中发现企业有造假嫌疑的,要移送稽查部门调查处理;
  (四)对于发现企业其他质量管理不规范的情况,要明确整改要求,限时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现场核查情况应填写在《2016年上海市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专项检查表》(详见附件4)中,并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上海市食品药品行政检查管理系统→器械安监系统。
  企业整改情况应通过上海市食品药品行政检查管理系统→器械安监系统→监督管理→补录整改信息录入系统。本次专项检查总结报告请在8月30日前报送市食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管处(邮箱:yxaj@smda.gov.cn)。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情况、重大案件、经验做法、工作建议等。

附件:1.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单(电子版)
   2.无菌医疗器械生产量和企业用电量对照表
   3.洁净厂房净化空调系统状态描述表
   4.2016年上海市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专项检查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7月4日


附件4 2016年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专项检查表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检查日期
检查地址
检查人员
检查形式
  • 飞行检查 □ 告知检查
检查内容事实描述
洁净环境控制核查医疗器械洁净厂房的净化空调系统使用情况及相关记录。
核实企业提供的最近三年生产用电量与生产量情况,必要时可至供电部门核实企业用电量。
检查企业近三年产品销售记录、销售台账、销售金额等情况。
其他
企业状态□ 正常生产 □ 一年内间歇性生产 □ 停产一年以上 □ 去向不明

□ 其他
综合评价

(注:请从系统性、真实性和符合性填写综合评价)
评价结论□ 未发现不符合项目 □ 存在瑕疵 □ 存在缺陷 □ 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 不作结论
处理意见□ 现场/资料整改 □ 书面责令改正 □ 建议停产整改

□ 移送稽查部门 □ 其他
检查人员
签字
年 月 日
被检查人意见


被检查人签名:
(单位加盖公章)
见证人(必要时)签名: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 瑕疵:《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中的一般项目不符合及一项以下(含一项)标识“*” 的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且不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不符合项。
  2. 缺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中标识“*”的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或虽然仅有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但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
  3. 完整性:是指企业按照相关管理标准要求,建立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能有效运行的、全面系统的质量管理体系。
  4. 真实性:是指企业实际生产活动及相关行为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记录相一致,无弄虚作假行为。
  5. 符合性:质量管理体系满足相关质量管理法规、标准的要求,企业实际运行情况与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相一致。
  6. 不作结论:如果企业已停产一年以上或去向不明,综合评价可选择不作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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