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化学品
瑞旭集团
工业化学品
日化品
食品
医疗器械
农用化学品
检测认证
可持续发展
Search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企业看过来,目录和商品海关编码有最新调整

来源 瑞旭技术 作者

近日,中国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在中国固废化学品管理网站发布了一则“关于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商品编码调整的通知”。该通知称,海关总署对有关商品编码(HS code)进行了调整,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该通知附上了“《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调整后的商品编码”附件。

调整后的《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到底发生了哪些变化?对企业又有哪些影响呢?下面由杭州瑞旭产品技术有限公司法规研发部副经理马长英为您解读。

  •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目录》调整变化

经与《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2014年)条目仔细比对,发现这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商品编码调整,涉及面较为广泛,现将其归纳总结如下:

(1)新增2化学品

在这次商品编码调整中,新纳入2个化学品进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即,在新调整后的《目录》中,增加了第49个条目“六溴环十二烷(HS编码为2903890020)”,以及就全氟辛基磺酰胺类物质,新增了第101个条目“其他全氟辛基磺酰胺(HS编码为2935500000)”。

(2)拆分3类化学品且HS编码发生变化

化学品拆分并分配新HS编码,主要针对3类化学品。这些化学品数目本身并无增减,但HS编码发生了变化。如:
a). 原《目录》中的第94个条目“全氟辛基磺酸、全氟辛基磺酸铵、全氟辛基磺酸锂、全氟辛基磺酸钾、全氟辛基磺酰氟”(HS 编码为2904209020),在新调整后的《目录》中拆分为5个条目,即每个物质对应1个条目,且分配1个新HS编码。经核查,上述物质分别对应于新《目录》中的第52-56个条目,变化后的HS编码分别为2904310000、2904320000、2904330000、2904340000、2904360000。

b). 原《目录》中第115个条目“全氟辛基磺酸四乙胺、全氟辛基磺酸双癸基二甲基铵”(HS编码为2923900013),在新调整后《目录》中拆分为2个条目,且分配2个不同HS编码。经核查,上述物质分别对应于新《目录》第74个条目“全氟辛基磺酸四乙基铵(HS编码为2923300000)”,和第75个条目“全氟辛基磺酸二癸基二甲基铵(HS编码为2923400000)”。

c). 原《目录》第156个条目“N-乙基全氟辛基磺酰胺、N-甲基全氟辛基磺酰胺、N-乙基-N-(2-羟乙基)全氟辛基磺酰胺、N-(2-羟乙基)-N-甲基全氟辛基磺酰胺”(HS编码为2935009033),在新调整后的《目录》中拆分为4个条目,且分配为4个不同HS编码。经核查,上述物质分别对应于新《目录》中的第97-100个条目,调整后的HS编码分别为2935100000、2935200000、2935300000和2935400000。

(3)HS编码变化

在这次调整中,HS编码直接发生变化较为多见。经统计,不计上述新增和拆分化学品的HS编码变化化学品,调整后的《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有34个化学品的HS编码直接发生了变化。例如,原《目录》中的第125(锆试剂)、126(二甲胂酸)、127(二甲基胂酸钠)三个HS编码相同的条目,在调整后的《目录》中合并为第83个条目,HS编码就发生了变化,由2931909014变更为2931900014。

  • 企业应对

此次海关总署对海关编码的调整涉及面可谓较为广泛,具有进出口活动的有毒化学品企业,在进口登记证和进出口报关单申请,以及海关报关时,需特别注意商品编码很多已发生变化,且新增两有毒化学品,并已经开始实施。

瑞旭技术在此特别提醒,对于新增的六溴环十二烷和其他全氟辛基磺酰胺,之前在进出口时,无需申请进口登记证或进出口放行单,但是从2017年1月1日之后,需按照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进口登记证或进出口放行单。

若您对以上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0571-87206530,瑞旭技术愿为您的通关贸易保驾护航。瑞旭技术将持续关注化学品法规动态,为您实时提供法规资讯。

附:

扫描下方的二维码订阅“化规通”!聚焦中国, 放眼全球, 关注化学品合规风险,全球REACH、禁限用物质、下游产品应用法规、危化危货、供应链合规和双碳,最新一手资讯。

化规通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4006 721 722
电 话:+86 571 87206555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4006 721 722
电 话:+86 571 87206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