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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DA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

来源 瑞旭技术 作者

2015年6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正式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2015年第18号通告),并于2015年9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的申请资质、资料要求、审批流程及监管要求。

该规定在原征求意见稿(食药监械监便函〔2015〕14号)基础上,调整了部分内容及表述,以符合新的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规定。

  •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

在中国境内已经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及生产许可证书(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或已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及生产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办《医疗器械产品出品销售证明》。

  • 什么情况下不予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
  1. 医疗器械产品未取得CFDA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备案凭证;
  2. 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
  3.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符合法规要求,企业信用等级较低或企业在生产整改、涉案处理期间;
  4. 提交虚假资料的。
  • 《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审批机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下级的出证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及证书发放。
  • 申请资料要求
  1. 《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登记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复印件
  4.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备案凭证的复印件
  5. 所提交材料真实性及中英文内容一致的自我保证声明

注:所提交资料内容必须与出口产品的实际信息一致辞,申报资料符合规定格式并加盖企业公章。

  • 《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有效期及证书编号

《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且要在其它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其证书编排方式为:X(省级简称)X(市级简称)食药监械出XXXX(年份)XXXX(流水号)号。

  • 违规处罚措施

撤销《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5年内不再为其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并将企业名称、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备案凭证编号、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备案凭证编号、法定代表人和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予以通告。

  • 企业其它法规要求

企业应将依据法规及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并保存出口产品档案。内容包括已办理的《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和《医疗器械出口备案表》、购货合同、质量要求、检验报告、合格证明、包装、标签式样、报关单等,以保证产品出口过程的可追溯。

瑞旭技术提醒企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及属地监管”的原则,企业应依据新的《医疗器械管理条例》,首先去申办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同时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品上市前及上市后的质量安全。

附件:


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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