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正式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2015年第18号通告),并于2015年9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的申请资质、资料要求、审批流程及监管要求。
该规定在原征求意见稿(食药监械监便函〔2015〕14号)基础上,调整了部分内容及表述,以符合新的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规定。
-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
在中国境内已经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及生产许可证书(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或已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及生产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办《医疗器械产品出品销售证明》。
- 什么情况下不予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
- 医疗器械产品未取得CFDA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备案凭证;
- 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符合法规要求,企业信用等级较低或企业在生产整改、涉案处理期间;
- 提交虚假资料的。
- 《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审批机构?
- 申请资料要求
- 《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登记表》
- 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复印件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备案凭证的复印件
- 所提交材料真实性及中英文内容一致的自我保证声明
注:所提交资料内容必须与出口产品的实际信息一致辞,申报资料符合规定格式并加盖企业公章。
- 《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有效期及证书编号
《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且要在其它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其证书编排方式为:X(省级简称)X(市级简称)食药监械出XXXX(年份)XXXX(流水号)号。
- 违规处罚措施
撤销《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5年内不再为其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并将企业名称、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备案凭证编号、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备案凭证编号、法定代表人和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予以通告。
- 企业其它法规要求
企业应将依据法规及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并保存出口产品档案。内容包括已办理的《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和《医疗器械出口备案表》、购货合同、质量要求、检验报告、合格证明、包装、标签式样、报关单等,以保证产品出口过程的可追溯。
瑞旭技术提醒企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及属地监管”的原则,企业应依据新的《医疗器械管理条例》,首先去申办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同时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品上市前及上市后的质量安全。
附件:

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