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次注册提交资料目录对比
| 旧版法规下需要提交的资料 | 新版法规下需要提交的资料 |
| 1.注册申请表; | 1.申请表 |
| 2.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 2.证明性文件 |
| 3.综述资料 | 3.综述资料 |
| 4.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 4.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
| 5.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 5.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
| 6.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 6.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
| 7.参考值(参考范围)确定 | 7.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
| 8.稳定性研究资料 | 8.稳定性研究资料 |
| 9.生产及自检记录 | 9.生产及自检记录 |
| 10.临床试验资料 | 10.临床评价资料 |
| 11.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 |
| 11.拟定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 12.产品技术要求 |
| 12.注册检测报告 | 13.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
| 13.产品说明书 | 14.产品说明书 |
| 14.包装、标签样稿 | 15.标签样稿 |
| 15.有关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 16.符合性声明 |
| 16.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 |
| 17.境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产品在原产国(地区)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 17. 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和可以合法生产申报产品的资格证明文件 |
| 18.境外生产企业符合生产国家或地区《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者通过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明文件 | 18.申请人符合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或者通过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明文件 |
| 19.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承诺书、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登记证明(复印件) | 19.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机构登记证明副本复印件 |
| 20.指定注册代理机构的委托书、承诺书、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登记证明(复印件) |
根据上表可以看出:
- 新版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境内生产企业在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后再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因此在注册申报时,无需提交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 在新版法规下产品需进行风险分析,提交风险分析资料,而旧版没有提及相关风险的资料。
- 新版法规的注册流程进行调整,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放在产品申报之后,则产品在申报时无需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 对于境外体外诊断试剂,由于新版法规规定产品注册的工作由中国境内代理人来完成,因此不再需要注册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料。
- 延续注册申报资料清单
| 旧版法规下需要提交的资料 | 新版法规下需要提交的资料 |
| 1.注册申请表; | 1.申请表 |
| 2.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体外诊断试剂变更申请批件》(如有)复印件 | 2.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历次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复印件 |
| 3.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 3.证明性文件 |
| 4.有关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 4.符合性声明 |
| 5.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 |
| 6.有关注册证有效期内产品质量、临床应用情况、不良事件情况的总结报告 | 5.注册证有效期内产品分析报告 (一)产品临床应用情况,用户投诉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汇总分析评价报告,报告应对医疗器械上市后发生的可疑不良事件列表、说明在每一种情况下生产企业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对上述不良事件进行分析评价,阐明不良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对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予以说明。 (三)在所有上市国家和地区的产品市场情况说明。 (四)产品监督抽验情况(如有)。 (五)如上市后发生了召回,应当说明召回原因、过程和处理结果。 (六)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中载明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相关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 |
| 7.重新注册产品与原注册产品有无变化的声明 | 6.关于产品没有变化的声明 |
| 8.产品检验报告(非必须) | 7.产品检验报告(非必须) |
| 9.境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产品在原产国(地区)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是指申请人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产品在本国(地区)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 8. 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和可以合法生产申报产品的资格证明文件 |
| 10.境外生产企业符合生产国家或地区《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者通过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明文件 | 9.申请人符合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或者通过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明文件 |
| 11.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承诺书、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登记证明(复印件) | 10.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机构登记证明副本复印件 |
| 12.指定注册代理机构的委托书、承诺书、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登记证明(复印件) |
在延续注册时,新版法规更注重在产品上市期间的应用情况的总结分析,对世界范围内的产品使用情况的分析。
- 需要进行许可事项变更的情况
| 旧版法规下需要变更的情形 | 新版法规下需要变更的情形 |
| 1、变更生产过程中所用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 | (一)变更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的供应商 |
| 2、变更检测条件及参考值(或参考范围)等; | (二)变更检测条件、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 |
| 5、变更产品储存条件和/或产品有效期; | (三)变更产品储存条件和/或有效期 |
| 3、变更注册产品标准中所设定的项目、指标、试验方法等; | (四)修改产品技术要求,但不降低产品有效性的变更 |
| 7、变更生产地址(生产场所的实质性变更); | (五)进口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地址的变更 |
| (六)对产品说明书和/或产品技术要求中文字的修改,但不涉及技术内容的变更 | |
| 4、变更产品说明书中的内容,如变更或增加包装规格、增加适用机型等; | (七)变更包装规格 |
| (八)变更适用机型 | |
| 6、增加临床适用范围,如增加临床适应症、增加临床测定用样本类型等; | (九)增加临床适应症的变更 |
| (十)增加临床测定用样本类型的变更 | |
| 8、其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变更。 |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产品有效性的变更 |
根据上述表格可以看出,在新法规下,除了旧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许可事项变更的情况,新增加了对产品说明书和/或产品技术要求中文字的修改,但不涉及技术内容的变更也需要申请变更。
瑞旭建议
根据上述情况的分析,新版法规除了在注册准备的流程有了重大调整以外,注册申报资料也有了重大的变化,境内境外生产企业都应按照现行法规进行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尤其应注意在产品上市后,主动收集不良事件情况,积极处理客户投诉,以保证产品在延续注册时可以顺利进行。2014年7月30日,CFDA发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5号局令 ,瑞旭技术关注到,新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与旧版的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