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条例(2026/1976)于2026年9月9日颁布。欧盟依据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1107/2009号条例于2026年9月8日正式通过续展活性物质吡唑醚菌酯(pyraclostrobin)的批准,并修订欧盟委员会条例第540/2011号条例,A部分删除吡唑醚菌酯第81项,B部分新增第182项。本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适用,有效期至2041年9月30日。
一、条例修订变化
1. 批准期15年,比常规更长。
新批准期自2026年10月1日至2041年9月30日,整整15年(常规续批多为10年)。
2.原药质量门槛加码,新增杂质限量。
吡唑醚菌酯纯度要求:≥ 980 g/kg。
技术材料中两种毒理学相关杂质不得超标:
硫酸二甲酯(DMS)≤ 0.001 g/kg(约1 ppm)
甲苯≤ 8 g/kg(约0.8%)
3.不再维持“仅杀菌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限制。
4.成员国审批植保产品时,需完成以下法定评估。
- 助剂:评估不可接受助剂,遵循实施条例 (EU) 2023/574 要求;
- 水生生物保护:水和沉积物中相关代谢物的暴露;
- 消费者风险评估:代谢物500M07、500M54(尤其葡萄用途);
- 水生环境风险:代谢物BF 500-15、500M58;
- 必要时,使用条件中应加入风险缓解措施。
5.2028年9月12日前必须提交验证性信息。
(1)代谢物500M07的毒性特征,确认植物和动物源商品风险评估的残留定义。
(2)当抽取地表水用于生产饮用水时,水处理过程对吡唑醚菌酯及其代谢物残留性质的影响。
二、企业/从业者重点关注:
1. 原药企业:核对硫酸二甲酯(DMS)和甲苯限量,确保技术材料达标
2. 制剂企业:筛查配方助剂,避免不可接受助剂
3. 登记持有人:关注成员国授权条件和风险缓解措施
4. 数据准备:提前安排500M07毒性及水处理影响研究
5. 出口欧盟:确认产品授权和残留定义符合最新要求
三、小结
欧盟此次对吡唑醚菌酯实施有条件续展核准,并非无条件放行。对国内农化原药、制剂生产及欧盟登记出口企业而言,本次新规落地,既是稳固欧盟出海市场的机遇,也对原药工艺管控、合规资料储备、环境与膳食风险防控提出硬性新要求,将作为后续布局欧盟市场的核心合规依据。
原文链接: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3AL_20260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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