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开发农药制剂产品时,首要考虑的因素是什么?
答:在开发农药制剂产品时,首要考虑的因素是产品的有效性。例如吡虫啉防治小菜蛾,氟吡菌酰胺防治炭疽病等,均存在无效或效果差的问题。企业开发制剂产品时需要特别关注。
问:对于农药母药登记申请有哪些原则?
答:对于化学农药新农药,人工合成的生物农药,以及申请人未取得原药登记的,原则上不同意农药母药登记。若因物质特性、技术原因或安全原因不能申请原药登记的,则需具体分析产品情况。申请人已经有原药登记的,但应对母药登记理由从严审查,并提交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
问:关于混配产品的含量和配比要求是什么?
答:严格按照345号公告的要求。对于有效成分含量比值之差小于1的产品不予备案,需要注意的是A/B或者B/A 只要有一种情况间隔大于等于1即可。
问:农药制剂含量梯度的要求如何?
答:对于已满3个含量梯度的,不同意新含量梯度的制剂登记。低于制剂含量梯度的特殊情况,如果已经登记含量5%,10%的,想登记8%是不行的。
问:关于农药有效位数的规定有哪些特殊情况?
答:在有效位数规定上,对于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成分,因为活性成分用量低,其含量允许超过有效位数要求。另外混配制剂中两个物质的活性相差较大时,也可以适当放宽。
问:如何理解345号公告中关于有效成分含量和配比变更的规定?
答:根据345号公告,当产品变更时,申请人应按照新含量和新混配制剂提交相应的资料,并确保变更后的使用范围与之前完成登记产品的使用范围一致。如果变更后的使用范围与原提交登记产品不一致,则不能按照345号公告进行变更。药效方面,如果发现原有配比不再适用并进行了调整,需要按照新配比的资料进行提交,并确保资料完整且满足相应的要求。若要减少残留或环境影响试验报告,必须同时满足新配比、使用范围一致等条件。
问:如何确保农药登记延续避免产品过有效期?
答:登记延续需提前3个月申请,否则产品可能因未能及时延续而失效,应密切关注并提醒相关企业遵守时间要求。
问:农药原药来源在登记中的要求如何?
答:支持农药制剂登记的农药原药来源企业可以提供原料来源证明、购销合同或购买发票等,以证明其农药原药来源的合法性。
问:对于不符合现行评审要求的已登记产品,在扩大使用范围时有何限制?
答:不符合现行评审要求的已登记产品,一般不允许再扩大其他使用范围,例如三元的卫生杀虫剂等。
问:上次农药登记申请部分同意的情况下,再次申请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上次申请部分同意的,再次申请时无需重复提交上次已同意的部分资料,只需针对上次未通过的部分提供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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