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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HA提醒企业注意SVHC通报截止期

来源 瑞旭技术 作者

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提醒物品企业,物品含有第十一批SVHC物质,并满足通报条件的,应在2014年12月16日前提交SVHC通报。

第十一批SVHC物质清单于2014年6月16日外公布,共包括4种物质,分别为邻苯二甲酸二己酯(DIHP),氯化镉,过硼酸钠;过硼酸、钠盐,过硼酸钠。(CIRS新闻:REACH新增4种SVHC

REACH法规第7条规定,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SVHC物质,物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向ECHA进行通报:

  • SVHC物质在物品中的总含量超过1t/y/生产商或进口商;
  • SVHC物质在物品中的总含量以质量分数计超过0.1%的浓度。

2010年12月1日后被列入清单的SVHC,满足通报条件的,必须在列入后的6个月内完成通报。

瑞旭技术建议企业确认自己的产品是否满足通报条件,并及早完成SVHC通报工作。想要了解更多SVHC通报资讯,请点击查看或发送邮件至info@cirs-group.com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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