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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外贸司发布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即日起对氦气实施临时禁止出口管理,相关出口企业须立即停止氦气出口

摘要:商务部外贸司发布《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9号》,明确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对氦气(海关商品编号2804290010)实施临时禁止出口管理,即时生效。氦气系不可再生的战略性稀有气体,广泛应用于半导体、医疗核磁共振、光纤、航空航天等关键领域。该禁令关闭了国内氦气出口通道,相关出口及工业气体企业须立即停止氦气出口,并就合同履约、库存转内销、归类确认等作出相应安排。

2026年7月10日,商务部外贸司发布《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9号》(以下简称“本公告”)。公告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对氦气(海关商品编号:2804290010)实施临时禁止出口管理。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后续相关调整将另行公告。这意味着自即日起,国内企业不得再出口氦气,相关出口业务须立即停止。

氦气是一种不可再生的稀有气体,化学性质极不活泼,且具有已知物质中最低的沸点,难以被其他气体替代,广泛应用于半导体晶圆制造、医疗核磁共振(MRI)超导磁体冷却、光纤拉丝保护气、航空航天运载火箭贮箱增压、高端焊接、检漏及前沿科研等领域,被视为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气体。我国氦气资源禀赋有限、对外依存度长期居高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八条,国家可基于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等情形,对有关货物的进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措施;其第二十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对目录外的特定货物临时采取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措施。本次对氦气实施“临时”禁止出口管理,即属上述规定的适用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本公告采取的是“禁止出口”而非“限制出口”(如配额、许可证)管理,力度更强;同时冠以“临时”二字,并明确后续调整另行公告,意味着该措施可能视情延续、调整或解除。对氦气出口及下游相关企业而言,既要即时合规,也需为政策后续变化预留弹性。

瑞旭观点

本次公告篇幅简短但信号明确。氦气被纳入“临时禁止出口”管理,海关将不再放行该税则号(2804290010)列项下的出口货物。结合氦气下游集中于半导体、医疗、光纤等敏感且高增长的产业,本次管控对企业进出口安排、合同履约与供应链策略均将产生直接影响。建议相关企业高度重视、立即行动,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 即时停止氦气出口业务:自公告日起,企业不得再以海关商品编号2804290010出口氦气。涉及氦气出口、代理报关、外贸综合服务的企业应立即停止相关出口业务,同步调整业务系统与报关品类的申报口径,避免因继续申报出口而被海关不予放行,甚至引发合规风险。

2. 妥善处置在手出口订单与合同:对尚未发货或正在执行的出口订单,企业应逐一排查,评估无法履约的违约风险,并及时与境外买方沟通协商;可结合合同中的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或情势变更条款主张免责,以政府公告作为凭证,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3. 关注含氦混合气与相关制品的归类边界:公告明确指向氦气(2804290010),但含氦混合气、氦氧混合气等是否落入管控范围,需结合具体税则号列判断。企业应就实际产品向属地海关或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归类与适用性,切勿自行扩大或缩小解释。

4. 调整库存与采购策略:出口受阻后,原拟出口的氦气库存可转向国内销售,但应同步评估国内市场消化能力与价格变化;下游用氦企业(半导体、医疗、光纤等)则宜加强与上游供应商的沟通,必要时锁定长期协议、完善氦气回收再利用,以增强供应链韧性。

5. 紧密跟踪后续公告与政策动态:公告明确“后续相关调整将另行公告”,“临时”二字意味着禁令可能视情调整、延续或解除。企业应建立对商务部、海关总署及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的常态化跟踪机制,第一时间获取调整信息并相应调整经营安排。

6. 将贸易合规审查嵌入经营流程:本次氦气禁令具有“临时性、目录外”的特点。企业难以仅凭固定目录预判全部风险,建议将进出口合规审查前置嵌入采购、销售与报关流程,对涉敏感物项的交易建立内部复核机制,避免因政策临时调整而被动违规。

https://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6/art_e6cd19ab66574bea995fd77efa77f24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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