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4日,台湾环境部化学物质管理署发布公告,根据《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公布《列管毒性化学物质及其运作管理事项》的修订草案。《列管毒性化学物质及其运作管理事项》于2007年发布,历经16次修正。本次修订旨在加强台湾地区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水平。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新增三种列管毒性化学物质(修正公告事项第一项附表一)
增列甲氧滴滴涕、十氯三环十八碳二烯(得克隆)及2-(2H-苯并三唑-2-基)-4,6-二三级戊基苯酚(UV-328)为毒性化学物质,明确其管制浓度、分级运作量。此外,新增备注说明四氯乙烯清洁剂使用期限。
- 甲氧滴滴涕:因具有生物浓缩性、不易降解性和生态急性毒性,被列为第一类、第三类及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管制浓度为0.1%,分级运作量为50公斤。
- 得克隆:因具有生物浓缩性和不易降解性,被列为第一类和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管制浓度均为0.1%,分级运作量为50公斤。
- UV-328:因具有生物浓缩性和不易降解性,被列为第一类和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管制浓度为全浓度,分级运作量为50公斤。根据欧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POP Regulation (EU)2025/843),新增UV-328阈值规定。
物质或混合物所含UV-328浓度符合下列规定,且非故意添加者,不受本法管制:
- 2027年8月4日前浓度不超过10 mg/kg。
- 2029年8月4日前浓度不超过1 mg/kg。
调整禁止运作事项(修正公告事项第二项附表二)
新增甲氧滴滴涕、得克隆与UV-328的禁止运作事项,修订汞与四氯乙烯的禁止运作事项。
- 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使用甲氧滴滴涕及得克隆,但对于研究、试验、教育用途不受此限制。
- 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使用汞及UV-328,除附表三另有规定者不受此限制。
- 四氯乙烯自1997年被公告为第一类和第二类毒性化学物质,参考美国最终风险管理规则和台湾实际运作情况,新增四氯乙烯禁止用于清洁剂的规定。
修正使用用途(修正公告事项第三项附表三)
新增甲氧滴滴涕、得克隆与UV-328的使用用途,修订汞与四氯乙烯的使用用途。
- 甲氧滴滴涕和得克隆仅可用于研究、试验和教育用途。
- 调整汞的使用用途:
- 删除冶金、镜片涂料及含汞量未达2%之钮扣型氧化银电池与锌空气电池制造
- 修正普通照明用紧密型与直管型荧光灯等产品之制造期限
- 在无法获取适当替代品的情况下,允许制造开关和继电器、冷阴极荧光灯和外部电极式荧光灯以及测量仪器等产品。
- 四氯乙烯禁止用于清洁剂,但已获得清洁剂使用登记或核准文件者,可在干洗机槽内循环使用完毕后继续使用。
- 参考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规定,对UV-328的豁免内容进行调整,明确其可使用的用途。
已运作毒性化学物质者,应于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成相关事项。(修正公告事项第四项附表四)
环境部强调,根据此次修订及台湾地区的毒性化学物质使用情况,相关事项涉及许可文件申请、标识、运输、监测警报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专业应变人员设置等规定,为使企业有足够时间应对,将给予现有运作者一年至一年半的过渡期,并鼓励企业寻找替代物质,以减少对环境和国民健康的影响。
甲氧滴滴涕、得克隆及UV-328相关运作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以下相关事项:
规定事项 | 期限 |
记录运作和释放量记录 | 自公告日起开始记录并按规定定期申报 |
提报危害预防和应变计划 | 2026年11月1日前 |
完成容器、包装、运作场所及设施的标示并备安全资料表 | 2026年11月1日前 |
运送毒性化学物质 | 2027年5月1日前 |
备急应变工具及设备 | 2026年11月1日前 |
提报应变器材、检测及警报设备的设置及操作计划 | 2027年2月1日前 |
提报联防组织设立计划 | 2027年2月1日前 |
完成检测及警报设备的设置 | 2027年5月1日前 |
依备查的危害预防及应变计划内容实施 | 2027年5月1日起 |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 2027年5月1日前 |
责任保险 | 自公告日起六个月内 |
专业应变人员 | 2027年5月1日前 |
依规定取得许可证、登记文件或核可文件 | 2027年5月1日前 |
其他本表未列事项 | 自即日起依有关规定办理 |
环境部表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不易降解、长距离迁移和生物累积的特性,对生物健康构成风险。联合国《斯德哥尔摩公约》旨在消除、限制和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活环境。此次修订旨在配合联合国斯德哥尔摩公约列管趋势,欢迎各界在刊登公告次日起30天内,积极提供意见或建议给环境部作为修法参考(Email:yilin.yu@moenv.gov.tw)。
https://enews.moenv.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d0405873-1f95-44e6-82a4-40df6f34a93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