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应急管理部就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修订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要求为主线,明确无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商店、加油站、有储存经营、仓储经营等六类经营方式,调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的许可发证层级,确立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书同等法律效力,并细化经营环节违法行为的罚则。征求意见稿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向未经许可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等行为设定了最高50万元的罚款,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及仓储企业的许可申请与日常合规要求均将受到直接影响。
2026年9月21日,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就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2日。本次修订旨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对危险化学品经营环节提出的新要求,修订内容涉及经营方式分类、许可实施层级、电子证照及罚则等多个方面,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及仓储企业的许可与合规要求将随之调整。
修订背景
现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12年公布施行,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对危险化学品经营环节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各地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修订工作于2024年启动,先后形成两次修订稿;2026年6月,修订稿进一步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297条,采纳或部分采纳132条、不予采纳165条。2026年8月,修订稿按程序完成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适用范围与经营方式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或者进口企业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经营方式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方式包括无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商店、加油站、有储存经营(不构成重大危险源)、有储存经营(构成重大危险源)、仓储经营等;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许可实施层级调整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最新要求,征求意见稿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发证管理原则,并对许可实施层级作出如下安排:
1. 市级发证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市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发证机关,负责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及其所属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公司、有储存经营(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2. 县级发证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上述企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3. 统筹规则:市级发证机关不得将其负责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委托县级发证机关实施;同一企业的许可事项分属市、县级发证机关或者不同县级发证机关的,由市级发证机关统一审批、颁发。
许可条件强化
征求意见稿重申了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事故应急预案等基本申请条件,并针对储存经营环节作出如下强化规定:
1. 剧毒化学品管理:储存剧毒化学品经营的,应当建立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收发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2. 储存设施选址:新设立的有储存经营(构成重大危险源)、仓储经营企业,其储存设施应当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3. 人员资质:有储存经营(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4. 安全设施:有储存经营(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符合气体检测报警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信息化监管与电子证照
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与纸质经营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者载明事项统一;证书编号应当符合《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C 0261)的规定,由发证机关通过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管系统统一编号。起草说明同时指出,本次修订增加了对无储存经营企业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要求,鼓励相关企业通过信息化手段主动上报经营产品信息。
企业端义务方面,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至少每半年通过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管系统录入实际经营危险化学品有关情况四项条件全部满足并经发证机关同意的,申请延续时可以不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还须达到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及以上等级。发证机关受理延续申请后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罚则细化
征求意见稿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对经营环节违法行为设定了更为明确的处罚情形与幅度,主要内容如下表:
违法情形 | 对企业处罚 | 对责任人员处罚 |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继续经营、超出许可范围经营、以其他经营方式经营以及非仓储经营企业从事仓储经营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
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未对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容器进行检查,未设置或经常性维护安全设施设备,未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储存方式、方法或数量不符合规定,专用储存场所不符合标准要求,未定期检测检验安全设施设备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七类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 |
出现应当申请变更的情形(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储存设施建设项目致许可范围变化等)未按规定申请变更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申请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除上表所列情形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办理经营许可证,违规为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规避进入化工园区的法律规定;不得为未通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规办理经营许可证。
施行安排与意见反馈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规定,本办法自2026年_月_日起施行(施行日期留白,有待正式发布时明确);办法施行后,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5月27日修正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
意见反馈方面,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2日。反馈意见请填写《征求意见表》(通知附件3),并发送至邮箱46779845@qq.com;联系电话为0532-83786556。
瑞旭提醒
针对本次修订,建议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及仓储相关企业关注以下事项:
1. 核对经营活动适用性:对照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与经营方式分类,确认本企业经营的化学品是否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适用的许可类型;从事分装、充装或者稀释后销售业务的企业同样须按经营许可管理。
2. 评估发证层级与条件变化的影响: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有储存经营的企业,许可申请将统一由市级发证机关办理;拟新设储存设施的企业须关注专门区域选址要求,以及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或职称条件。
3. 审视采购链条合规:征求意见稿明确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将被处罚,建议企业在采购环节核查供应商的经营许可证资质与许可范围,防范上下游合规风险传导。
4. 及时反馈意见:本次修订直接关系经营许可的准入条件与事中事后监管安排,相关企业如有意见建议,可在2026年10月22日前按官方《征求意见表》格式反馈至应急管理部指定邮箱。
瑞旭服务
瑞旭为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中国市场化学品合规支持,相关服务包括:
- SDS审核
- 危险化学品登记
- 24h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代理
- 符合中国GHS标准的SDS和标签制作
- 《危险化学品目录》内化学品数据及分类检索
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202609/t20260921_717221.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