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4日,越南工贸部化学品管理局发布通知,宣布自2026年3月5日起,各组织和个人可通过越南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https://dichvucong.gov.vn/)提交特别管控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政策背景
2026年1月17日,越南工贸部发布公告,《化学品法》(第69/2025/QH15号)已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配合该法的实施,第26/2026/NĐ-CP号法令(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化学品法》中关于产品、货物中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活动管理的若干条款)同时颁布并立即生效。其第14条第6款规定,申请特别管控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须通过在线公共服务系统提交申请材料。
第26/2026/NĐ-CP号法令:
特别管控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的申请
根据规定,进出口特别管控化学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持有许可证,该许可证是办理通关手续的必要条件。工贸部是受理文件、签发、重发、调整签发、延期特别管控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的主管机关。此外,组织、个人必须在化学品行业专业数据库上开设账户,若因生产其他产品或货物的目的而进口特别管控化学品,须同时公布其使用目的。
许可证申请材料
- 特别管控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签发申请书;
- 商业发票原件及经组织确认的越南语译文(若商业发票以外文开具);
-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 根据已签发的许可证进行的第一组特别管控化学品进出口、买卖、使用、储存情况的报告;
- 若生产特别管控化学品的组织出口其自身生产的化学品,需提供特别管控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 若经营特别管控化学品的组织以经营目的进行进出口,需提供特别管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若出口的特别管控化学品属于第24/2026/NĐ-CP号法令(规定属于《化学品法》调整范围的化学品名录https://bcp.cdnchinhphu.vn/334894974524682240/2026/1/19/24-2026-nd-cp-17012026-signed-1-17687920171341502820183.pdf)附件三中的表3化学品,必须提供进口国(非《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成员国)主管机关签发的最终使用证明副本。
自收到完整有效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主管机关检查文件并签发特别管控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若从越南向国外出口的特别管控化学品属于第24/2026/NĐ-CP号法令附件三中的工业前体,必须有公安部的书面批准。特别管控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