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商务部及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25年第88号、第89号公告,分别公布了《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6年)》和《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6年)》。两项目录均已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24年第66号、第65号公告同时废止。
此次目录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等法规。

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6年):
https://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5/art_5ffcf701f72e4fc6b16f274c2e5b80f8.html

出口许可证的申领要点:
2026年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共43种。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目录内所列货物的,应向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 凭配额/招标文件申领:出口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香港)、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锯材、棉花的,凭配额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的,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的,凭配额证明文件、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的,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申领出口许可证。
-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边境小额贸易配额和要求签发出口许可证。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摩托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及其底盘等货物的,需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本款上述情形以外的货物的,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 其他需申领货物:出口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香港以外市场)、牛肉、猪肉、鸡肉、天然砂(含标准砂)、矾土、磷矿石、镁砂、滑石块(粉)、萤石(氟石)、稀土、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钼及钼制品、锑及锑制品、焦炭、成品油(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硫酸二钠、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柠檬酸、白银、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铟及铟制品、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的,需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 两用物项管制衔接
目录中货物如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或临时管制范围,出口经营者须依法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已取得出口许可证、暂未取得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出境时仍须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已获批两用物项许可证的,可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 免领情形
我国政府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货物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 国营贸易管理调整
继续暂停一般贸易项下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出口的国营贸易管理。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凭有效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他贸易方式按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2008年第30号公告执行。
“非一批一证”制和“一批一证”制
- 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的货物包括: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限新车)、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货物、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等。出口上述货物的,可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多次通关使用出口许可证,但通关使用次数不得超过12次。
- 实行“一批一证”制的货物包括:消耗臭氧层物质、汽车(旧)、天然砂(含标准砂)。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货物通关口岸
继续暂停对镁砂、稀土、锑及锑制品等出口货物的指定口岸管理。
出口许可机构
商务部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实施出口许可,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出口许可证。
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6年):
https://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5/art_0ac7e2005ff04c488daa3add8972ea36.html
请相关企业及时查阅完整目录,提前做好相应准备,确保2026年起进出口业务符合最新许可证管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