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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二审稿)》公布,文末附全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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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后公布。

草案背景

我国作为全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和消费大国,产业规模庞大、涉及领域广泛,但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现行法规体系难以适应全链条、多环节的安全管理需求,亟需通过专项立法提升安全治理能力。

草案主要内容

总则

  • 危险化学品单位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还应当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使用、经营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规划布局

  • 化工园区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认定公布,且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有效实施。
  •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学校、居民区等场所、设施、区域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生产和储存安全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敷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巡护。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

使用安全

  • 使用国家规定种类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将其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提供给从业人员,并加强培训教育,告知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

经营安全

  •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在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向购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运输安全

  •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相应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
  •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危险化学品登记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包括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应急救援

  •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作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调度人员有权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指挥有关遇险人员撤离。

法律责任

  • 生产、使用、经营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相关工具、设备、原料等,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附则

  •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出口危险化学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规定的管制物项的,依照有关出口管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公众可通过官网所述反馈方式,在30日内针对草案内容提交相关反馈意见。

 

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18198a7eafa01993cd23e592c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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