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9月8日,《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该草案于2024年12月经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此次审议将结合公众建议,对草案进行完善。
建议与反馈
- 公众参与报告隐患
建议增加鼓励有关单位和人员报告事故隐患的内容。建议完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或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举报违法行为或者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报告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 扩大监管范围
除化工企业外,其他企业以及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机构也可能存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情形,建议加强对相关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机构等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 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风险较大,建议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建议增加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遮挡、拆除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并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不得采取屏蔽信号等方式影响其正常运行。
六大修订方向
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
- 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制度。
- 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 鼓励有关单位和人员报告事故隐患并依法给予奖励。
- 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相关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 明确本法和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的适用问题。
- 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草案背景
我国作为全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和消费大国,产业规模庞大、涉及领域广泛,但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现行法规体系难以适应全链条、多环节的安全管理需求,亟需通过专项立法提升安全治理能力。草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鉴定、规划布局、生产和储存安全、使用安全、经营安全、运输安全、废弃处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旨在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监管体系。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
草案重点内容
-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 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标识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和监控;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SDS和标签,未正确提供会受到处罚;
- 对研究开发、试产试销过程中的低量低释放、低暴露的危险化学品等免予危险化学品登记;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09/t20250910_447559.html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09/t20250908_44735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