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旭提示:近日,泰国FDA就化妆品自愿采用电子标签制度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在标签信息呈现方式上为化妆品企业提供了更灵活的选择。瑞旭集团现将草案主要内容进行汇总整理,以供参考!
2026年8月21日,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Thai FDA)发布了关于化妆品自愿采用电子标签制度的草案,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的截止日期为2026年9月19日。作为泰国2019年《化妆品委员会关于化妆品标签的公告》(B.E. 2562)的补充性文件,该草案允许化妆品备案人通过电子标签的形式呈现部分标签信息。
草案主要内容
1. 遵循自愿原则,不作强制要求:电子标签属于可选项,备案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用。如不使用数字标签,则须继续依照2019年《化妆品委员会关于化妆品标签的公告》(B.E. 2562)的规定,在实物标签上完整载明全部11项信息:
(1)产品名称;(2)产品类别;(3)产品成分表;(4)使用方法;(5)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6)净含量;(7)生产批号;(8)生产日期;(9)有效期;(10)警示语;(11)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编号。
2.电子标签的定义: 草案将“电子标签”界定为:以符号、代码或其他形式,使化妆品相关信息能够以电子方式呈现的标签。
3. 实物标签须保留7项必要信息: 选择采用电子标签的产品,其实物标签上仍应载明以下7项信息:(1)产品名称;(2)生产批号;(3)生产日期;(4)有效期(如有);(5)备案编号;(6)产品类别;(7)生产者或进口商名称及地址。
除上述7项信息外,其余信息可借助数字标签展示,但所展示的内容需要确保合规。
4.小包装产品的适用规则: 对于标签面积不足20平方厘米且选择使用数字标签的化妆品,其实物标签仍须载明上述7项必要信息,其余详细信息则可以数字形式予以呈现。
瑞旭提示
此次泰国电子标签制度虽为自愿性质,但为化妆品企业优化标签设计、降低标签成本提供了新的合规路径。建议相关企业密切关注该草案的后续进展及正式发布情况,有意向采用电子标签的企业,可提前评估产品实物标签是否满足7项必要信息的保留要求,并规划电子标签的呈现方式。此外,在草案正式生效前,企业仍应严格按照现行标签的要求,在实物标签上完整展示信息,以免造成合规风险。
瑞旭集团将持续跟踪泰国化妆品法规动态,如您有相关业务需求,欢迎随时和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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