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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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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APVMA农药登记
澳大利亚《农业和兽用化学品(管理)法》Act法规为澳大利亚农药产品法规,对所有投放到澳大利亚市场的农药产品进行管理,包括活性物质和制剂。在产品投放到澳大利亚市场前,活性物质和制剂均需要取得登记(免于登记的产品除外)。
澳大利亚APVMA农药登记
农药健康风险评估无模型怎么办? 国际参考评估模型方法总结!
当前我国农药健康风险评估最大的挑战还是在于特定应用场景下单位暴露量数据(UE)、评估模型及评估方法的缺失。对于大田农药,已发布的单位暴露量数据和CopRisk模型主要针对背负式喷雾器施用场景, 未包含种子处理、颗粒剂撒施、打药车和无人机等多种农药施用场景。
农药健康风险评估无模型怎么办? 国际参考评估模型方法总结!
美国农药设备EPA注册
美国联邦FIFRA法案将“农药设备(Pesticide Device)”定义成用以消灭、驱除、诱捕或减轻任何害虫、或任何形式的植物或其他除人体外的生命体(例如昆虫、杂草、啮齿动物、鸟类、细菌、真菌和病毒等)的工具或设备(除火器外)。
美国农药设备EPA注册
《农药管理条例》(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农药管理条例》(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农药登记延续友情提示(2021年3月)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登记证持有人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请登记证持有人认真核对持有登记证的有效期,临近届满且符合现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请注意合理安排登记延续申请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
农药登记延续友情提示(2021年3月)
农药登记延续友情提示(2021年1月)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登记证持有人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农药登记延续友情提示(2021年1月)
农药登记延续友情提示(2020年12月)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登记证持有人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请登记证持有人认真核对持有登记证的有效期,临近届满且符合现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请注意合理安排登记延续申请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
农药登记延续友情提示(2020年12月)
农药登记延续友情提示(2020年11月)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登记证持有人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请登记证持有人认真核对持有登记证的有效期,临近届满且符合现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请注意合理安排登记延续申请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
农药登记延续友情提示(202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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