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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农药
澳大利亚一直是不少跨国公司选择作为农药新活性物质登记的首批国家之一,这得益于其较为完善的登记政策。瑞旭集团农化事业部整理了2024年被澳大利亚农药和兽药管理局(APVMA)正式批准用于农药的新活性成分,供企业参考。
2024年11月29日,欧盟在官方公报中发布了实施条例(EU)2024/2950,批准延迟活性物质N,N-diethyl-meta-toluamide(避蚊胺)的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避蚊胺是根据欧盟法规(EU)No 528/2012批准的第19类生物杀灭剂产品的活性物质,其在欧盟的首次批准日期为2012年8月1日。
欧洲和地中海区域植物保护组织(EPPO)成立于1951年,总部设在法国巴黎,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下的一个地区植物保护组织。EPPO成员国包括欧洲、北非以及近东部分国家,总体上覆盖了地中海区域的大部分国家,其主要任务是促进其成员国间在植物保护领域的合作,保护植物健康,促进可持续农业和环境保护,同时支持国际贸易的安全。
急性眼刺激性试验是境内外农药登记申请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资料,眼睛是人体最为敏感和脆弱的器官之一,产品的眼刺激性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因此,对农药产品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可以评估其对眼睛的刺激程度,从而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农药产品的使用和管理。但在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时,境内外农药登记参考的试验准则是不同的,其中的评价标准亦不相同。
本月初,欧盟委员会在官方公报发布实施条例(EU)2024/2781,以下13个在欧盟植物保护法规(EC)1107/2009(和废除的理事会指令79/117/EEC 和 91/414/EEC)批准下的活性物质,由于欧盟官方无法在活性物质到期之前对其再评审做出最终决定,因此获有效期延长的批准。
在澳大利亚,农药和兽药的登记管理遵循《农药和兽药化学品法》以及《农药和兽药化学品(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定。这些法律确保了农药产品在上市前经过严格的评审,以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农药产品和活性成分的评审工作由农药和兽药管理局(APVMA)负责执行,APVMA根据《农药和兽药化学品管理法》的具体要求,对不同类型的农药登记进行科学审查及必要的再评审。
根据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 (EU) No 844/2012和实施修订条例 (EU) No 2018/1659的要求,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将对农药活性物质氟噻草胺(Flufenacet)的再评审报告,成员国波兰及联合报告成员国法国进行的氟噻草胺初步风险评估进行同行评审。2024年8月28日,EFSA就氟噻草胺的农药风险评估发布同行评审结论。
欧盟定期对农药活性物质进行再评审,以确保其始终符合最新的法规要求。活性物质通过再评审后,原药等同(TE)的农药可能面临新的挑战,瑞旭对相关问题进行汇总,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挑战以确保其农药产品的合规性。 Q1:如果活性物质的再评审条件未发生变化,原药等同是否仍然有效?
亚太地区在全球农药使用中占据关键地位。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数据,2021年全球农药使用量最大的20个国家中,有8个国家位于亚太地区,包括印度尼西亚(占全球总用量的8.02%)、中国(6.93%)、澳大利亚(1.80%)、印度(1.75%)、土耳其(1.50%)、越南(1.42%)、日本(1.38%)和马来西亚(1.29%)。数据凸显了亚太地区在全球农药市场中的重要角色。农药登记是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关键环节。农药登记信息网站则作为监管机构、农业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重要信息交流平台,对于提高农药使用的透明度和安全性具有重大意义。本篇文章将汇总部分亚太地区国家的农药登记信息查询网站,为相关企业和利益相关者提供参考。
美国环保署(EPA)宣布已完成新活性成分精草铵膦(glufosinate-P)的注册,并发布了根据《濒危物种法》(ESA)进行的最终生物学评估。精草铵膦是EPA于2024年8月推出的新除草剂策略框架下首个获批的新活性成分,获批产品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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