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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农药
欧盟农药登记一般指植物保护产品在欧盟的登记。欧盟植物保护产品法规的监管范围包括农药活性物质、农药制剂、安全剂、增效剂、辅助剂等。非植物保护农药产品如公共卫生农药、防腐剂和消毒剂一般受欧盟生物杀灭剂法规的管理, 需办理生物杀灭剂的登记。
在美国销售与使用的农药受到《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案》与所在州相关法规的严格管控。美国环保署负责农药登记的管理工作。若一种农药产品出口到美国并在美国境内使用,都需要按照FIFRA第136条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后才可以出口到美国。
澳大利亚《农业和兽用化学品(管理)法》Act法规为澳大利亚农药产品法规,对所有投放到澳大利亚市场的农药产品进行管理,包括活性物质和制剂。在产品投放到澳大利亚市场前,活性物质和制剂均需要取得登记(免于登记的产品除外)。
在加拿大销售与使用农药受到《有害生物产品管理条例》等法规的管控。加拿大卫生部下属有害生物管理局依法管理农药登记的管理工作。投放到加拿大市场的农药产品都需要按照条例规定向加拿大PMRA提交农药登记申请。
东南亚各国对于农药的管理政策和登记程序各不相同。瑞旭集团不仅提供专业的东南亚农药登记服务,还提供市场开拓与销售渠道建议,旨在帮助您的产品顺利进入这一有潜力的市场。
在美国,消毒剂产品属于抗菌农药(anti-microbial pesticide),受《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案》(Federal Insecticide Fungicide & Rodenticide Act, FIFRA)与所在州相关法规的严格管控,上市前首先需要取得美国环保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PA)的联邦农药登记,同时还需要向部分州提交州登记。
2026年4月,瑞旭集团在农化合规服务领域传来捷报,由其代理多家农化企业申报的3例欧盟原药等同认定(TE)同日获得欧盟官方批准,标志着瑞旭集团在欧盟农药登记领域的技术实力再获权威认可,也为国内农化企业进军欧盟市场搭建了便捷通道。
2025年12月17日,巴西国家卫生监督局(ANVISA)发布了RDC第1006号决议,专门针对原药等同认定的毒理学审查进行了优化,进一步明确计算机模拟研究(In silico/QSAR)和毒理学试验资料的提交要求,减少企业在准备材料时的不确定性。 新的规定采用了基于风险的分类管理方法,根据杂质不同浓度水平确定了所需的毒理学资料要求,确保杂质评估的科学性和完整性,防止具有毒理学风险的杂质被忽视。
随着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近日开始征求核糖核酸(RNA)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意见,RNA农药在我国的上市路径也愈发清晰,RNA农药行业的春天就要来了。RNA 农药的作用机理基于RNA干扰技术原理,通过递送外源基因分子进入害虫或病原体细胞内,沉默或干扰目标生物的靶标基因,阻断特定蛋白的合成,从而抑制其生长或繁殖。
2026年3月16日,瑞旭集团农化事业部联合Syntech Research Group在上海成功举办2026农药出海法规研讨会,围绕全球农药市场趋势、专利过期热点产品、全球登记策略、原药等同登记、毒理试验审核、巴西新政等核心议题展开深度分享,为国内农化企业提供从产品布局、登记申报的一站式专业指引,助力农药企业高效合规 “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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