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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解析 |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包装监管申报

来源 12360海关热线 作者

危险化学品是重要的工业原料和工业生活产品,如汽油、柴油、酒精、涂料、树脂、胶黏剂等,其生产、经营和运输等环节事关人身财产及社会公共安全。本文通过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监管实例以案说法,引导企业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监管规范申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01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H海关发现A公司申报出口“免洗洗手液(含有75%乙醇)”时未对货物报检。A公司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显示,该批货物是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H海关认为A公司涉嫌违反规定对法检商品未予报检。

A公司辩称,“免洗洗手液(含有75%乙醇)”不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内,不属于“法检商品”,无需向海关报检,如海关对其处罚于法无据。

H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该企业科处1万元(商品货值金额1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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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问题与评析

问题一:对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是否应当向海关申报?

评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两类商品依法纳入法检商品的范畴:一类是列入海关(原质检总局)公布实施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另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这两类商品共同组成了法检商品的外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海关总署于2020年发布了《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作出了具体要求,对企业申报义务、企业主体责任予以强化,对检验内容、检验要求等进行了调整。上述文件均为海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

将全文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修改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因此,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也属于法检商品。

问题二:海关能否对涉事企业进行处罚?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本案中,涉案货物“免洗洗手液(含有75%乙醇)”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显示,该货物属于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即属于法定检验商品。企业出口危险化学品未向海关报检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海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问题三: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危险货物包装,这三者有何区别?

评析

  • 危险化学品

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海关对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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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险货物

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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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险货物包装

是指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通常包括容量不超过450L、净重不大于400kg的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容器(大包装)等,另外还包括压力容器、喷雾罐和小型气体容器,便携式罐体和多元气体容器等。

举例:火柴、汽车安全气囊等属危险货物,但不属危险化学品;硼酸属危险化学品,但不属于危险货物;乙醇既是危险货物也是危险化学品;装载火柴、乙醇的桶、罐、纸箱等包装,就属于危险货物包装。

03  案例普法启示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是否属于法检商品,是海关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对法检范围的准确理解至关重要。

对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法检商品包括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海关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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