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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

中文名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

英文名称: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General Rules for the Labeling of Prepackaged Food (Draft)

发布时间:2024/01/19

截止时间:2024/02/29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2 术语和定义

2.1 预包装食品

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及长度标识的食品。也包括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以计量称重方式销售的食品。

2.2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 数字标签

食品包装上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展示的食品标签。

2.4 属性名称

能反映食品本身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固有特性的专用名称,包括对食品或配料特征、工艺特点、食品类别等一种或多种食品专属特征的描述。

2.5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食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含食品营养强化剂)。

2.6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7 保质期(保质日期)

预包装食品在食品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日期或期限。

2.8 保存期

预包装食品在食品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超过保质期后仍能保持食用安全性的日期或期限。

2.9 规格

同一预包装食品内含有多件预先定量的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2.10 食品声称

对食品、食品配料或成分在营养、质量、工艺、产地、来源、感官、作用等方面进行的特征性描述。

具体内容详见下载文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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