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12.23
实施日期:2016.04.01
立法目的: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科学、规范
立法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适用对象:凡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组成:

1.核心词: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或者预期目的的医疗器械的概括表述。
2.特征词:对医疗器械使用部位、结构特点、技术特点或者材料组成等特定属性的描述。
A.使用部位:产品在人体的作用部位,可以是人体的系统、器官、组织、细胞等。
B.结构特点:对产品特定结构、外观形态的描述。
C.技术特点:对产品特殊作用原理、机理或者特殊性能的说明或者限定。
D.材料组成:对产品的主要材料或者主要成分的描述。
体外诊断试剂命名规则:

1. 被测物质的名称,如果被测物组分较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可以采用与产品相关的适应症名称或者其他替代名称;
2. 用途:如诊断血清、测定试剂盒、质控品等;
3. 方法或者原理:如酶联免疫吸附法、胶体金法等。
注:第一类产品和校准品、质控品,依据其预期用途进行命名。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要求:
1. 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明确,与产品的真实属性相一致。
2. 应当使用中文,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3. 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预期目的、共同技术的同品种医疗器械应当使用相同的通用名称。
4.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5. 体外诊断试剂的命名依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CFDA总局令第5号)执行。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禁忌词汇:
1. 型号、规格;
2. 图形、符号等标志;
3. 人名、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类似名称;
4. “最佳”、“唯一”、“精确”、“速效”等绝对化、排他性的词语,或者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5. 说明有效率、治愈率的用语;
6. 未经科学证明或者临床评价证明,或者虚无、假设的概念性名称;
7. 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夸大适用范围,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内容;
8. “美容”、“保健”等宣传性词语;
9. 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瑞旭技术建议:
产品在设计开发阶段就应该根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的规定确定好产品的通用名称,至少保证产品注册检测前确定好产品名称,以保证注册检测报告中产品名称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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