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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农药标签商标填报及变更工作的通知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农药检(药情)〔2026〕19号

各省级农药检定机构:

按照农业农村部第925号公告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5〕24号)要求,受部农药管理司委托,为进一步规范农药标签商标填报及变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证持有人在信息平台填报的商标应在图案、文字、颜色及背景等方面与实际产品的商标保持一致。

二、已在平台填报的商标发现需要进行修改的,填报人可在7天内自行撤回,重新填报后不保留已撤回的商标信息。

三、填报后超7天仍需进行修改的,填报人需提交书面说明,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寄至我所。书面说明材料包括撤回商标的原因说明、是否已在产品上使用、已销售产品召回情况、撤回前已填报商标信息、拟修改的商标信息等,注明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涉及多个产品商标需要撤回的,逐一详细说明。如市场上发现修改前的标签产品,按标签不合格处理。

四、省级农药检定机构要对填报人的商标撤回说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填报很长时间后再提出撤回或对多个产品商标同时提出撤回的情形,要认真审核、从严把关。

五、我所收齐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核结果通过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告知填报人。审核通过的,填报人可在信息平台重新填报修改后的商标信息。填报成功后,中国农药信息网将同时显示重新填报的商标信息及其日期,以及已被撤回的商标信息,但将标注“该商标为填报错误,属无效商标”字样及其填报时间。

六、因企业合并分立、注册商标变更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商标信息的,需提交变更情况说明,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面说明材料包括商标变更情况说明、变更前的商标信息、企业合并分立或商标变更的佐证材料,以及合并、分立后公司对之前标签产品负责的说明等,注明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

请你们及时转告本辖区内有关登记证持有人,境外企业可直接向我所提交书面说明。审核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所联系。

联系人:药情信息处 任晓东

联系电话:010-59194018,传真:010-59194075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楼,邮编:100125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2026年7月6日

原文链接请见:http://www.chinapesticide.org.cn/zwb/detail/3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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