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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企业如何应对?

来源 瑞旭技术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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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农药标签新旧更迭期间,企业如何处理及应对?瑞旭技术为您一一解答。

办法正式实施后,已生产老产品是否还能继续售卖?

可以,在2017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符合原来标签规定的农药产品仍可以继续销售,但该产品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在农药登记有效期内生产;2)在2018年1月1日前生产,且产品仍在有效期内。另若为农业部规定的禁限用农药产品,应以禁限用时间为准,如自2016年12月31日起,三唑磷被禁止在蔬菜上使用,则在此日期前生产的产品即使仍在产品有效期内,其产品标签自2016年12月31日后也不能再标注蔬菜范围,不能在蔬菜上销售使用。2018年1月1日后生产的农药产品,其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注需符合办法的规定。

2018年1月1日后生产的产品,新标签需符合哪些规定?

1.农药标签标注内容: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储存和运输方法;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像形图;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若农药标签过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应当至少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登记的使用范围较多,在标签中无法全部标注的,可以根据需要,在标签中标注部分使用范围,但应当附具说明书并标注全部使用范围。

2.企业可自行标注内容:产品质量标准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产品批号、净含量、企业联系方式、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像形图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性信息可由企业自主标注, 但需对真实性负责。

3.标签核准内容:标签上产品毒性、注意事项、 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需经农业部核准。变更核准内容,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重新核准。

4.各类产品标签标注内容:

A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

B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

C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但用于非食用作物的农药;拌种、包衣、浸种等用于种子处理的农药;非耕地(牧场除外)的农药;苗前土壤处理剂的农药;仅在农作物苗期使用一次的农药;非全面撒施使用的杀鼠剂;卫生用农药及其他特殊情形除外。

D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

E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

F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

G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5.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 且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

6.每个农药最小包装应当印制或者贴有独立标签,不得与其他农药共用标签或者使用同一标签。保证每一个小包装上的标签都符合办法的规定。

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如何制作及标注?

办法第二十四条要求,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信息码不得含有违反办法规定的文字、符号、图形。根据《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农药标签二维码码制采用QR码或DM码,二维码内容由追溯网址、单元识别代码等组成。其中单元识别代码由3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农药企业可在全国农药质量追溯系统上,按照登记产品信息申请产品追溯码的信息串(追溯网址+单元识别代码)。根据下载生成的信息串文件,企业即可印制产品标签二维码(可以在制作印刷标签的同时印制,也可以使用其他方式如在生产线上喷印等)。印制成功的二维码即可以使用微信等扫码识别。

自2018年1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其标签上应当标注符合规定的二维码。二维码在标签上的标注位置并没有明确要求,企业可自主标注,不需向农业部申请核准。但是企业在印制二维码时,要保证二维码能被扫描操作和识读,并在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正常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农药标签上的二维码具有唯一性,一个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农药企业应当确保追溯信息文件及印制的产品标签二维码的安全,避免丢失或被其他不法企业使用。

若企业想了解更多有关农药标签的信息或是需要代为制作农药标签,请随时联系瑞旭技术,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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