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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问答精选|欧盟与英国原药等同(TE)申请经验分享

10月12日,瑞旭集团就欧盟和英国原药等同TE经验分享开展专题交流。瑞旭专家团队围绕欧盟和英国原药等同(TE)做了一次系统拆解:从欧盟和英国原药等同的完整申请步骤讲起,逐项对比 Tier I 与 Tier II 两个阶段的评估内容差异;并结合瑞旭集团多年积累的实操案例,提炼等同申请中的核心注意事项,针对企业高频疑问,结合项目经验与最新监管动态逐一解答,方便各企业对照自身情况快速检索参考、少走弯路。

一、TE 评估基本原则

Q1:什么是欧盟 / 英国原药等同(TE)?评估原则是什么?

A:TE 即活性物质等同性评估。核心原则是:新来源原药的活性物质须与参考来源一致,重点比较杂质。新来源原药的杂质与参考来源相比,须具有相同或更小的有害影响 —— 若杂质数量或含量相同,但毒理 / 环毒影响更小,仍可认定为毒理学或生态毒理学等效,从而通过等同认定。

Q2:"参考来源" 具体指什么?

A:指欧盟(或英国)已经取得登记的首家产品,即首家登记的同活性物质标准。申请企业拿自己的产品与该首家产品做杂质对比。

Q3:TE 主要评估哪些内容?

A:分两大块 ——产品化学评估,以及健康毒理 + 环境毒理评估。但并非所有物质都要做毒理 / 环毒评估:第一阶段(Tier 1)只需提交产品化学资料(约 5 批次、生产工艺等);若 Tier 1 即被官方认定等同,就无需进入第二阶段(Tier 2)的独立毒理 / 生态毒理评估。

Q4:产品化学阶段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A:主要包括:生产工艺资料、5 批次全分析报告、分析方法及方法验证、产品标准(规格)资料。

二、Tier 1 与 Tier 2 评估

Q5:满足什么条件,产品能在 Tier 1 直接通过?

A:对照欧盟 540/2011 标准(公开可查),主要判定项:

  1. 有效成分含量:申请产品 ≥ 参考产品规格;

  2. 杂质数量:申请产品 ≤ 参考产品;

  3. 杂质含量:

    • 若杂质含量 ≤ 6 g/kg,则申请产品该杂质含量须 ≤ 3 g/kg;

    • 若杂质含量 > 6 g/kg,则含量增量须 ≤ 参考产品该杂质含量的 50%;

  4. 相关杂质:申请产品含量须 ≤ 参考产品中相关杂质的限量。

注:参考产品的具体杂质数量与含量对申请者是 "盲交" 的,实际由官方在评审中比对。

Q6:什么情况下会进入 Tier 2?

A:一般因杂质数量或含量与参考来源不等效而进入 Tier 2。Tier 2 把新增 / 超标杂质分三类处理:

表格

杂质类别

处理方式

① 无毒理学意义(如水、盐)

提交一份说明,证明无毒性意义即可

② 已知有毒理学意义

对照 1107/2009 附件 3、附件 5 列出的毒性关注杂质、结构及限量(如六氯苯、亚硝胺等),核对限量是否达标

③ 未知毒理学意义

按杂质含量梯度,补充相应毒理学数据(见 Q7)

Q7:未知毒理学杂质,按含量分别要补什么资料?

A:

  • 新增杂质或含量在 0.1%–1%:需提供 (Q) SAR 报告 + Ames 试验(按 OECD 471)。(Q) SAR 目前主要用 QSAR Toolbox、VEGA、TEST 等三个模型分析。

  • 新杂质 >1%,或相同杂质超过限量:在上述基础上,再加三项体外基因毒性试验报告。

  • 新杂质 ≥5%:风险更高,除 (Q) SAR、Ames、三项体外基因毒性外,还可能需提供急毒、发育毒性或神经毒性等试验报告。

提醒:企业应重点核查 5 批次报告中杂质含量,尤其 > 1%、>5% 的情况。同时要注意杂质的毒性,是否含有已知的毒性关注杂质,结构。

三、常见问题与实操案例

Q8:欧盟和英国 TE 评审周期一般多久?两边一样吗?

A:法规层面两者相近 —— 官方评审约 6 个月,公众评议期约 45 天。但实际差异较大:

  • 评审国不同,速度不同:快的不到 1 年,慢的超过 1 年;

  • 产品本身决定:杂质少、未超限量、直接走 Tier 1 通过的,时间短;进入 Tier 2 的,需加上企业补资料时间 + 评审时间,周期不确定。

  • 注:瑞旭端补资料效率很高。

Q9:生产工艺中需要对溶剂回收进行说明吗?

A:欧盟要求不算严格,但英国通常要求说明。若回收溶剂仍回用于后续批次生产,英国官方会要求:

  • 说明回收溶剂的纯度须达到原辅料标准中的纯度要求;

  • 说明纯度如何检测(GC?HPLC?);

  • 不能只写一句 "溶剂回收" ,否则会被要求补充说明。

Q10:参考来源中某相关杂质(如甲苯)限量是 < 5 g/kg,但我的 5 批次实测 < LOQ,规格怎么设?

A:规格设定要从自己产品实际出发,不能照搬参考来源。 5 批次实测低于定量限(LOQ),甲苯规格应设为 "<LOQ"。

Q11:5 批次报告超过 5 年了还能用吗?

A:境外 5 批次报告均为 OECD GLP 报告,一套资料全球通用。若刚超有效期不久,可补充提供近期生产的50 批或 100 批 QC 数据,证明产品仍符合规格,欧盟多数评审国可接受;若超期太久,建议重做 5 批次。

Q12:5 批次样品 "有代表性" 是什么意思?

A:指生产工艺成熟稳定的样品,有效成分、相关杂质等均满足规格。5 个批次的生产日期间隔建议至少 1 个月以上。若间隔仅一周甚至两三天,官方会认为代表性不足,要求补 QC 数据。

Q13:原 5 批次报告没有检测溶剂,现在补做欧盟要求的溶剂检测,老样品已过期,能用新批次完成溶剂检测吗?

A:可以用新批次完成补充实验。但须:①新批次符合申请规格;②检测新批次有效成分含量;③提供新批次 COA,以证明样品代表性。

Q14:5 批次报告里没检测生产工艺最后一步用到的溶剂(如甲醇),怎么办?

A:

  • 甲醇用于最后一步工艺,残留概率大,建议补测。若检出 > 1 g/kg,须将甲醇列入产品规格;<1 g/kg 则无需列入。

  • 若溶剂不在最后一步、而在中间步骤,且后续有回收、冲洗、蒸馏等工艺可确保无残留,可向官方写说明解释,视情况被接受。

  • 特别提醒:对毒理学关注溶剂(如 1,2 - 二氯乙烷等毒性较大、列入附件的物质),即便不在最后一步也建议检测;若不检测,须提供更多 QC 数据证明残留极低。

Q15:有效成分有手性中心,每次都要拆分异构体吗?

A:外消旋混合物(如丙硫菌唑,R:S=1:1,两异构体均有活性):无需拆分,也无需分别定量,只测总量即可。

  • 仅单一异构体有活性(如嘧菌酯类特定异构体):须拆分,测出活性异构体含量;无活性的另一异构体按杂质处理。

  • 异构体检测复杂,如果有特殊问题,可以联系瑞旭给出建议。

Q16:预扫中发现 < 0.06% 的微量杂质,需要正式检测吗?

A:分情况。关键看该物质结构是否含有毒理学关注的结构:

  • 含毒性关注结构 → 建议检测,并可能需补充额外数据;

  • 无毒性意义 → 可不检测。

  • 预扫时会做定性、看到结构式,据此判断是否含毒性关注结构。

  • (瑞旭 "农化法规服务站" 公众号有相关总结,可联系获取。)

Q17:分析方法验证中,精密度低限怎么设?(例:甲苯作为相关杂质,规格 0.1%)

A:按 SANCO 相关试验准则:

  • 相关杂质:精密度验证至少做到规格水平的80%。例:规格 0.1% → 精密度低限设为0.08%。

  • 显著杂质(>0.1%):精密度低限直接设到规格水平即可。

Q18:怎么判断该选 GC 还是 HPLC?实验单位选的方法对不对?

A:依据 SANCO/3030/99 rev.5、EU 283/2013,主要还是根据成分的热稳定性和挥发性,优先用 HPLC(如丙硫菌唑、啶虫脒、大部分三唑类农药);热稳定性好、挥发性强的,优先用 GC(如有机磷、有机氯类农药)。原药中的残留溶剂(甲醇、乙腈、甲苯等)一般用 GC 测定。若方法与物质特性不符,需补充说明方法对目标物具特异性。

四、登记后注意事项

Q19:活性物质再评审后,规格变了,对我已拿到的 TE 有什么影响?(以丙硫菌唑为例)

A:先核对自己当时的 5 批次和规格是否满足再评审后的新规格:

  • 若已满足(如新增加的两个相关杂质,老 5 批次检测了两个新杂质并已列入规格)→ 无需重做;

  • 若不满足(如老 TE 未检测新增相关杂质、未设规格)→ 须重新完成5批次报告,重新申请 TE、重新拿批准信。

Q20:再评审对下游制剂企业有什么影响?为什么制剂厂要我提供 LOA?

A:欧盟规定:有效成分再评审批准后3 个月内,所有已批准制剂企业须提交再评审资料。

制剂企业提交时,需要其原药供应商提供支持再评审新资料的LOA(数据授权信)。

注意:

  • 首家企业或是参加有效成分再评审的企业通常持有再评审新资料;多数仅拿到 TE 等同的企业并不持有这些资料;

  • 但制剂企业的原药供应商通常有多家,只要其中任意一家能提供 LOA 即可,不要求每一家都有。因此即使自己没有 LOA,通常也不影响下游供应。

五、申请现状与实操建议

Q21:目前欧盟 TE 申请现状如何?槽位、费用、评审国选择有哪些要注意的?

A:

  • 费用上涨明显:典型如比利时,评审费从约 3,000 欧元涨到 1 万多欧元(约七八万人民币),成本过高,现在尽量不选比利时。

  • 槽位紧张:多数已预约到 2030 年代,瑞旭手中仍有部分槽位,但建议尽早预约。

  • RMS only 国家(只接受自己作为首家评审国的成分申请):如法国、荷兰、瑞典等。

  • 语言问题:一般可用英语回复官方邮件;但波兰较特殊,营业执照等可能需波兰语翻译。

  • 德国新限制(约今年 5–6 月起实施):

    • 若申请的原药用于欧盟境内制剂生产,德国才接受评审;

    • 若非欧盟境内制剂用途,即便德国是该成分 RMS 也不受理;

    • 反过来,即便德国不是 RMS only 国,只要原药用于德国境内制剂生产,德国也接受评审。

  • 评审时间普遍延长:各国工作量大,周期较往年拉长。

Q22:给计划申请 TE 的企业有什么建议?

A:1.尽早规划、尽早申请—— 法规一直在变,早申请早拿证、早出口;

2.申请资料务必完整—— 提交前先内审,尽早发现问题,缩短拿证周期;

  1. 积极响应评审国意见—— 问题回复越快,拿证越早;

  2. 选有经验的咨询机构—— 经验丰富的机构能在正式提交前提前指出常见否决项,帮助企业一次性通过。

六、现场答疑精选

Q23:补充实验用新批次,需要做杂质检测吗? A:一般杂质不需要,除非官方明确要求补测某杂质。但新批次做毒理实验时一般需要提供 COA 并附上谱图,以此证明新批次的代表性。

Q24:5 批次漏做了残留溶剂怎么办?

A:若工艺上能证明该溶剂不会残留(如后续有烘干、蒸馏等去除步骤),可写说明函 + 提供 QC 数据证明残留极低,官方有时可接受,视情况而定。

Q25:各评审国具体评审费多少?

A:欧盟有 20 多个评审国,费用不一,瑞旭有汇总资料,可联系丁总或商务获取。

Q26:德国限制申请的法规具体从什么时候开始?

A:今年约 5–6 月起实施。相关法规 / 通知可会后联系瑞旭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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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旭集团(CIRS)是一家全球专业的产品安全管理服务机构,成立于2007年,总部位于杭州。瑞旭农化事业部组建于2014年,目前已经帮助数百家国内外农化相关企业完成“一站式”的农化产品登记及合规工作。在美国EPA认证、欧盟农药原药等同认定、澳加农药产品登记批准、中国新农药登记、生物农药登记、仅限出口登记、肥料产品等申报领域拥有众多成功案例,帮助客户实现产品合规,并快速获得市场准入,提升竞争力。

瑞旭集团拥有经验丰富的技术团队和近30名认证毒理学家,可以为企业编制符合监管要求的 QSAR评估报告,涵盖多个专家系统和多个毒理学终点,帮助您加快农药登记并节省成本。我们的QSAR报告已广泛用于数十个原药产品等同认定,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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