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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新规落地: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全链条监管升级

C:/Users/CIRS/AppData/Local/Temp/DingtalkPic/F800AC24-87E0-4bf3-B5FB-1A7D5224B84E.png近日,为贯彻落实《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以下简称管控物质)全链条监管,中国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

主要事项如下:

一、强化生产配额许可管理

  (一)对生产(含副产)受控用途(含豁免受控用途)管控物质的单位、生产原料用途管控物质并对外销售的单位,依法实施生产配额许可管理。

  受控用途是指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豁免受控用途是指管控物质在完成受控用途淘汰后,在特定领域如实验室分析、检验检疫、加工助剂等用途被允许使用。原料用途是指作为原辅材料并通过化学反应最终转化为其他化学品的用途。

  (二)生产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生态环境部申请下一年度生产配额。首次申请应提供年度配额申请表、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环保竣工验收报告、管控物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文件,以及生产场所、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说明和生产业绩。非首次申请提供年度配额申请表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需要进行生产配额调整的生产单位,应提交当年度生产配额调整申请表。配额减少的单位还需提供年度生产情况说明;通过调整首次获得生产配额的单位应当按照首次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新建成管控物质原料用途生产装置且对外销售的生产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申请下一年度生产配额,或申请当年度生产配额,并按照首次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严格销售备案管理

  (四)对管控物质(包括含管控物质的组合聚醚、混合制冷剂等)销售单位依法实施备案管理。销售单位不得向个人销售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生产单位销售自产的管控物质及其混合无需进行销售备案。生产单位生产的仅用于企业内下游化工产品专用原料用途的管控物质,不得对外销售。

  (五)销售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首次申请备案,应提供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相关经营情况说明等材料。非首次申请应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申请备案,并提供备案申请表和发生变更的材料。销售单位应当向销售对象提供销售的管控物质品种、数量、用途、规格等准确信息并行录。组合聚醚销售单位应在其产品上标明涉及的管控物质品种、含量、日期,以及上游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等信息,并保证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清晰可读。

三、加强使用配额许可或备案管理

  (六)对管控物质使用单位依法实施配额许可或备案管理。

  (七)对含氢氯氟烃(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含)以上且核定有基线年(2009—2010年)使用记录的单位,四氯化碳(CTC)实验室分析试剂提纯单位和CTC加工助剂使用单位依法实施配额许可管理。

  (八)对以下使用单位依法实施备案管理:

  1.管控物质原料用途使用单位;

  2.使用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的制冷空调设备或制冷空调系统的制造、建设或安装服务单位(实施使用配额许可管理的除外);

  3.使用含管控物质的组合聚醚的聚氨酯泡沫(含喷涂施工)企业;

  4.使用管控物质的灭火系统产品制造单位;

  5.管控物质溶剂(除尘剂)复配单位;

  6.管控物质实验室分析试剂(不包括CTC)和电子特气提纯单位;

  7.使用甲基溴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

  8.其他不需要实施使用配额许可管理的管控物质受控用途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首次申请备案,应提供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相关经营情况说明、相关设施设备说明等材料。使用甲基溴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还需提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核准证书》。非首次申请应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申请备案,并提供备案申请表和发生变更的材料。

  使用复配后溶剂(除尘剂)、已提纯实验室分析试剂和电子特气的单位,无需备案。

  (九)从事泡沫喷涂施工,或制冷空调设备、制冷空调系统的建设或安装服务的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其品种、用量、上游生产或销售单位等信息并记录。

四、完善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备案管理

  (十)对从事含管控物质的制冷空调设备、制冷空调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等维修、报废处理,以及从事管控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实施备案管理。

  (十一)维修、报废处理单位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向省级备案,提交申请表、营业执照、经营及设施说明。单位信息变更应及时更新,不再经营的应注销。

五、规范副产管控物质管理

  (十二)副产CTC的甲烷氯化物生产单位和CTC原料用途年使用量超过1500吨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十三)副产三氟甲烷(HFC-23)的单位除将HFC-23作为原料用途和受控用途使用外,需采用规定的销毁技术销毁处置,不得直接排放。

六、建立健全资料保存和数据报送制度

  (十四)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应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http://new-ods.ozone.org.cn)”申请配额或备案并查询相关信息,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

  (十五)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应在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报送管控物质数据。

七、严格监督执法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强化部门信息沟通,聚焦重点领域,对管控物质的活动强化日常监管。充分运用自动监测、多部门信息筛查、大数据分析等手段,提高监督执法的精准性。重点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违规购销、违规使用、未备案、数据造假、未按规定安装监测设备等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八、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管控物质管理,提升监测能力,推动绿色替代,加强宣传培训。省级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工作,完善政策措施,组织备案和数据报送,加强预警溯源,引导行业低碳转型。市级部门应严格项目审批,组织备案和数据报送,配备检测设备,提升执法效能,及时上报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关于实施四氯化碳生产配额许可证、使用配额许可证及销售登记管理的通知》(环函〔2005〕289号)同时废止。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602/t20260212_11440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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