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9日,商务部与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联合发布四项公告,对部分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5号 公布对超硬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管制物项包括:
- 2C902.a.平均粒径小于等于50 μm的人造金刚石微粉
- 2C902.b.平均粒径大于50 μm且小于等于500 μm的人造金刚石单晶
- 2C902.c.具有特定特性的人造金刚石线锯
- 2C902.d.具有特定特性的人造金刚石砂轮
- 2B005.b.直流电弧等离子体喷射化学气相沉积(DCPCVD)设备
- 2E902 直流电弧等离子体喷射化学气相沉积(DCPCVD)工艺技术
物项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5/art_949f47563b834dad95b0010f375a892c.html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6号 公布对部分稀土设备和原辅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管制物项包括:
- 2B902 稀土生产加工设备
- 2B902.a.用于稀土生产加工的离心萃取设备
- 2B902.b.日处理浸出液量大于等于5000 m³的离子型稀土矿智能连续除杂沉淀设备
- 2B902.c.具有特定特性的稀土用焙烧窑
- 2B902.d.用于稀土分离提纯的混合室体积0.5~14.2m³的萃取槽
- 2B902.e.用于稀土分离提纯的离子吸附设备
- 2B902.f.反应罐容积10~50 m³的稀土用沉淀结晶反应罐
- 2B902.g.用于2B902.f项所管制物项的零部件
- 2B902.h.具有特定特性的稀土用电阻炉
- 2B902.i.用于稀土金属电解的特定设备
- 2B902.j.具有特定特性的稀土电解槽
- 2B902.k.具有特定特性的真空感应还原炉
- 2B902.l.具有特定特性的真空碳管炉
- 2B902.m.具有特定特性的提拉法稀土晶体生长炉
- 2B902.n.具有特定特性的坩埚下降法稀土晶体生长炉
- 2B902.o.稀土永磁真空感应铸片炉:
- 2B902.p.用于2B902.o项所管制物项的零部件
- 2B902.q.稀土永磁氢碎炉
- 2B902.r.用于2B902.q项所管制物项的零部件
- 2B902.s.具有特定特性的稀土永磁用气流磨
- 2B902.t.磁感应强度大于等于1.5T的含充磁场的稀土永磁成型压机
- 2B902.u.稀土永磁用自动热压设备
- 2B902.v.非2B104项所管制的稀土永磁用冷等静压压力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310)
- 2B902.w.冷却时间小于等于20 min,加热温度500~1200 ℃,1000 ℃时温度均匀性在±3 ℃以内的稀土永磁真空烧结炉
- 2B902.x.用于稀土磁材加工的设备
- 2B902.y.晶界扩散设备
- 2B902.z.用于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的尺寸范围大于等于Φ19×21 m的立窑
- 1C914稀土原辅料相关物项
- 1C914.a.稀土矿
- 1C914.b.含有羟肟酸类或磷酸酯类捕收剂的稀土矿浮选药剂
- 1C914.c.用于稀土生产的萃取剂
物项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5/art_1315078cebe04210bc35c72a4e7f7967.html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7号 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管制物项包括:
- 1C909 钬相关物项
- 1C909.a.金属钬、含钬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 1C909.b.氧化钬及其混合物
- 1C909.c.含钬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 1C910 铒相关物项
- 1C910.a.金属铒、含铒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 1C910.b.氧化铒及其混合物
- 1C910.c.含铒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 1C911 铥相关物项
- 1C911.a.金属铥、含铥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 1C911.b.氧化铥及其混合物
- 1C911.c.含铥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 1C912 铕相关物项
- 1C912.a.金属铕、含铕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 1C912.b.氧化铕及其混合物
- 1C912.c.含铕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 1C913 镱相关物项
- 1C913.a.金属镱、含镱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 1C913.b.氧化镱及其混合物
- 1C913.c.含镱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物项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5/art_59ec4f6bec0b459aa4a30c4bbd0a41c1.html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 公布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管制物项包括:
- 锂电池相关物项
- 3A001 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 Wh/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包含电芯和电池组)
- 3B901.a.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的设备
- 3E901.a.用于生产3A001项所管制物项的技术
- 正极材料相关物项
- 3C901.a.1.压实密度大于等于2.5 g/cm3且克容量大于等于156 mAh/g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
- 3C901.a.2.三元正极材料的前驱体相关物项
- 3C901.a.3.富锂锰基正极材料
- 3B901.b.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设备
- 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
- 3C901.b.1.人造石墨负极材料。
- 3C902.b.2.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负极材料。
- 3B901.c.1.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造粒工艺设备
- 3B901.c.2.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石墨化设备
- 3B901.c.3.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包覆改性设备
- 3E901.b.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工艺及技术
物项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5/art_79646f0161564975a938fe00fee158d5.html
出口合规要求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以上四项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同日,商务部还发布了两项公告,宣布了一系列出口管制措施。
商务部公告2025第61号 公布对境外相关稀土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 境外组织和个人(以下称“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出口以下物项前,必须获得商务部颁发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
- 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产于中国的本公告附件1(物项列表)第一部分所列物项在境外制造的本公告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物项,且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物项占境外制造的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物项的价值比例达到0.1%及以上的。(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
- 使用原产于中国的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技术在境外生产的本公告附件1所列物项。(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
- 原产于中国的本公告附件1所列物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对向境外军事用户的出口申请,以及向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和关注名单所列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出口申请,原则上不予许可。
- 用于或者可能用于设计、开发、生产、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恐怖主义目的、军事用途的出口申请,原则上不予许可。
- 最终用途为研发、生产14纳米及以下逻辑芯片或者256层及以上存储芯片,以及制造上述制程半导体的生产设备、测试设备和材料,或者研发具有潜在军事用途的人工智能的出口申请,逐案审批。
- 最终用途为紧急医疗、人道主义救援的出口申请,境外出口经营者无需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但应当在不晚于出口后10个工作日报告商务部,并承诺相关物项不会用于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用途。
- 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和中国商务部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审批系统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出口本公告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两用物项,应当在出口报关时按照要求填报最终目的国或者地区,并按照本公告所附合规指引,向境外进口商、最终用户出具《合规告知书》。在转移或者出口受本公告管制的物项时,向下一个接收方出具《合规告知书》。
https://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5/art_7fc9bff0fb4546ecb02f66ee77d0e5f6.html
商务部公告2025第62号 公布对稀土相关技术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以下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 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技术及其载体;
- 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生产线装配、调试、维护、维修、升级等技术。
出口非管制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出口经营者明知其用于或者实质性有助于境外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活动的,应当在出口前向商务部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提供。
出口经营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向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申请出口技术的,出口经营者应当提交附件1《转移或者提供受出口管制技术情况说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位于境内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本公告管制的技术的,提交附件2《在境内提供受出口管制技术情况说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本公告的行为提供中介、撮合、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可能涉及本公告管制物项出口的,服务提供人应当主动询问服务对象有关出口活动是否受到本公告管辖,是否正在申请出口许可或者获得许可证件;已经获得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的出口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有关服务提供人出示许可证件。
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基础科学研究中的技术或者普通专利申请所必需的技术不受本公告管辖。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未经许可向不特定对象公开本公告管制的未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按规定进行处罚。
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未经许可不得为境外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活动提供任何实质性帮助和支持,违反本公告要求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https://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5/art_6cb42957741440c6984de696b70df9ae.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