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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化妆品抽检数据汇总及资讯分享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2022年12月,国家药监局进行化妆品抽检,1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53批次化妆品不合格;广东省进行化妆品抽检,40批次化妆品不合格;湖南省进行化妆品抽检,8批次化妆品不合格;重庆市进行化妆品抽检,7批次化妆品不合格。

1. 国家药监局关于1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2022年第59号)

在2022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标签标示为生产商广州幂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销重庆郡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鑫彤祛痘精华,检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禁用原料氧氟沙星。国家药监局已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涉及的备案人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自查整改。

2. 国家药监局关于53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2年第60号)

在2022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53批次化妆品(含牙膏,下同)不符合规定,涉及染发膏、防晒霜、面膜等产品。存在的问题有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成分、菌落总数超标等。国家药监局要求广东、上海、江苏、浙江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53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

3.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抽样检验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7期)(2022年第8期)

为加强化妆品监管,保障公众用妆安全,根据广东省化妆品抽检计划,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进行化妆品抽样检验第7期和第8期,共抽检化妆品680批次,40批次化妆品不合格。对抽检不合格化妆品,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合格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4.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2年第9号)

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妆安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开展了质量抽检,共8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其中存在的问题有菌落数量超标、检出标签及批件未标识组分,并且某面膜检测出含有不得添加的激素地索奈德。对抽检不符合规定批次产品,药品监管部门已第一时间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停售、停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并依法对相关企业和单位进行查处。

5.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

在2022年我市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等单位检验,标示为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采洁防晒霜等7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其中防晒霜、染发膏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与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面膜、洁面乳菌落数超标。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合川区、南川区、永川区、石柱县、垫江县、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上述7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被抽样单位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

具体产品信息可参见国家及地方局发布的公告原文:

资讯分享:

 上海某美容美发店的工作人员使用“*舒缓按摩油”、“*姜精油”、“*雪松精油”按照 10:4:4 的比例预先配制了一瓶精油,准备用于消费者肩颈按摩。上述三种化妆品的使用方法中并未提及该配制方法及比例。该预配制精油在提供按摩服务时搭配使用,并不直接销售,其货值金额低于三瓶用于调配的精油货值之和,且该违法预配制的精油已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检查当日现场销毁,无违法所得。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鉴于当事人于案发后主动销毁该预配制化妆品,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 10000 元。

12月1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公开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某公司因违反直销管理条例及涉嫌虚假宣传等,被罚没370万元,其中违法销售所得的300万,罚款70万。在该公司备案的121种直销产品中,101种是化妆品,包括精华液、净肤露、护手霜、眼霜等。一方面,该公司在广西、江西、新疆和青海4个未获得直销许可的区域内拓展业务、销售公司产品,并且招募全日制大学生、教师、护士、公务员成为直销员。以上分别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及《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条。另一方面,该公司对外宣称其逆境植萃元系列产品“逆境植萃元组分最高可抑制42%糖化物(AGEs)产生”“同时能够有效抑制氧化应激反应,让肌肤建立应对环境变化的弹性反应机制,无论时间、地点、季节转换,无惧污染、压力、睡眠不足,维持平衡美肌每一天”等。经查验,该公司并未在国内对上述产品进行过实验,属于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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