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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检院公开征求9项化妆品标准意见!涉及NTA三钠、甲基吡咯烷酮、曲酸等

瑞旭摘要:2026年8月6日,中检院公开征求《NTA三钠(征求意见稿)》等9项化妆品标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7日。瑞旭集团现将9项标准的核心内容及起草说明要点进行整理汇总,以供参考!

1.NTA三钠(征求意见稿)

章节

序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第二章1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表1)

1298

NTA三钠

Trisodium nitrilotriacetate(INCI:TRISODIUM NTA)(CAS No. 5064-31-3)

NTA三钠,英文名称为Trisodium nitrilotriacetate,INCI名称为Trisodium NTA,CAS号为5064-31-3,收录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本次修订拟将NTA三钠列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表1)。调整后,与欧盟、英国、美国、东盟等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一致。

2.甲基吡咯烷酮(征求意见稿)

章节

序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第二章1 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表1)

1299

甲基吡咯烷酮

N-Methyl-2-pyrrolidone

(INCI:Methyl pyrrolidone)

(CAS No. 872-50-4)

甲基吡咯烷酮,英文名称为N-Methyl-2-pyrrolidone,INCI名称为METHYL PYRROLIDONE,CAS号为872-50-4,收录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

与国际同类标准的关系:基于可能存在的生殖毒性风险,欧盟将甲基吡咯烷酮收录于《欧盟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附录Ⅱ(化妆品禁止使用的物质清单)。东盟也禁止甲基吡咯烷酮用于化妆品。

与我国已有标准的关系:甲基吡咯烷酮收录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本次修订拟将甲基吡咯烷酮列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表1)。调整后,与欧盟和东盟的相关规定一致。

3.丁基乙酰氨基丙酸乙酯(征求意见稿)

章节

序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第二章1 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表1)

1300

丁基乙酰氨基丙酸乙酯

INCI:ETHYL BUTYLACETYLAMINOPROPIONATE(CAS No. 52304-36-6)

丁基乙酰氨基丙酸乙酯,INCI名称为ETHYL BUTYLACETYLAMINOPROPIONATE,CAS号为52304-36-6,收录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 同时,该物质在中国农药信息网登记的名称为驱蚊酯。

与国际同类标准的关系:丁基乙酰氨基丙酸乙酯收录于欧盟化妆品常用原料名称词汇表、国际化妆品原料词典和手册。欧盟和美国批准丁基乙酰氨基丙酸乙酯用于驱蚊产品。

与我国已有标准的关系:丁基乙酰氨基丙酸乙酯收录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本次修订拟将丁基乙酰氨基丙酸乙酯列入《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

4.曲酸(征求意见稿)

章节

序号

物质名称

限制

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INCI名称

适用及(或)使用范围

化妆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

其他限制和要求

第二章3 化妆品限用组分(表3)

48

曲酸

Kojic acid

KOJIC ACID

面部(含颈部)和手部产品

1%

  

曲酸,INCI名称为KOJIC ACID,收录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

与国际同类标准的关系:基于可能存在的内分泌干扰风险,曲酸收录于《欧盟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附录Ⅲ(化妆品限制使用的物质清单),在面部和手部产品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1%。英国相关使用管理要求与欧盟一致。

与我国已有标准的关系:曲酸收录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本次拟将曲酸列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限用组分(表3),在面部(含颈部)和手部产品中最大允许浓度为1%。调整后,与欧盟、英国等国家或地区相关规定基本一致。

5.游离甲醛(征求意见稿)

章节

序号

内容

第三章1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4)

注(1)d

所有含本表中所列含可释放甲醛物质的化妆品,当成品中甲醛浓度超过 0.001%(以游离甲醛计)时,都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印“释放甲醛”,且不得用于可能具有吸入风险的产品。

甲醛,INCI名称为FORMALDEHYDE,CAS号为50-00-0,《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其为化妆品禁用物质,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4)注(1)d规定,所有含本表中所列含可释放甲醛物质的化妆品,当成品中甲醛浓度超过 0.05%(以游离甲醛计)时,都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印“含甲醛”,且禁用于喷雾产品。

与国际同类标准的关系:基于潜在致敏风险,《欧盟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附录V(化妆品准用防腐剂清单)规定,所有含有本附录中所列出可释放甲醛物质的化妆品,无论成品含有一种还是多种可释放甲醛的物质,当成品中释放甲醛浓度超过0.001%(10 ppm)时,均应在产品标签上标印“释放甲醛”。

与我国已有标准的关系:本次修订拟将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4)注(1)d调整为“所有含本表中所列含可释放甲醛物质的化妆品,当成品中甲醛浓度超过 0.001%(以游离甲醛计)时,都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印“释放甲醛”,且不得用于可能具有吸入风险的产品”。调整后,与欧盟相关规定基本一致。

6.CI 42090(征求意见稿)

章节

序号

物质名称

化妆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

其他限制和要求

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中文名称

INCI名称

氧化型

染发产品

非氧化型

染发产品

第三章4化妆品准用染发剂

(表7)

76

CI 42090

ACID BLUE 9

 

0.5%

所用染料纯度不得小于85%,其杂质含量必须符合以下要求:2-,3-和4-甲酰基苯磺酸(2-,3- and 4-Formyl benzene sulfonic acids)总量不超过1.5%;3-(乙基(4-磺苯基)氨基)甲基苯磺酸(3-(Ethyl(4-sulfophenyl)amino)methyl benzene sulfonic acid)不超过0.3%;无色母体(Leuco base)不超过5.0%;未磺化芳香伯胺不超过0.01%(以苯胺计)

 

CI 42090,INCI名称为ACID BLUE 9。《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其可作为化妆品准用着色剂使用,着色剂索引通用中文名为食品蓝2,使用范围为各种化妆品,其他限制和要求中,2-、3-和4-甲酰基苯磺酸(2-, 3- and 4-Formyl benzene sulfonic acids)总量不超过1.5%、3-(乙基(4-磺苯基)氨基)甲基苯磺酸(3-(Ethyl(4-sulfophenyl)amino)methyl benzene sulfonic acid)不超过0.3%、无色母体(Leuco base)不超过5.0%、未磺化芳香伯胺不超过0.01%(以苯胺计)。

与我国已有标准的关系:本次修订拟将CI 42090列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准用染发剂表(表7)中,非氧化型染发产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0.5%,其他限制和要求中,所用染料纯度不得小于85%,2-、3-和4-甲酰基苯磺酸(2-, 3- and 4-Formyl benzene sulfonic acids)总量不超过1.5%、3-(乙基(4-磺苯基)氨基)甲基苯磺酸(3-(Ethyl(4-sulfophenyl)amino)methyl benzene sulfonic acid)不超过0.3%、无色母体(Leuco base)不超过5.0%、未磺化芳香伯胺不超过0.01%(以苯胺计)。

与国际同类标准的关系:CI 42090同时收录于《欧盟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附录Ⅲ(化妆品限制使用的物质清单)和附录Ⅳ(化妆品准用着色剂清单),附录Ⅲ规定其在非氧化型染发产品中的最大使用浓度为0.5%。附录Ⅳ规定其纯度应符合原欧盟委员会指令95/45/EC的相关要求,染料纯度不得小于85%、2-、3-和4-甲酰基苯磺酸(2-, 3- and 4-Formyl benzene sulfonic acids)总量不超过1.5%、3-(乙基(4-磺苯基)氨基)甲基苯磺酸(3-(Ethyl(4-sulfophenyl)amino)methyl benzene sulfonic acid)不超过0.3%、无色母体(Leuco base)不超过5.0%、未磺化芳香伯胺不超过0.01%(以苯胺计)等,美国相关纯度要求与欧盟基本一致。

7.CI 42520(征求意见稿)

章节

序号

物质名称

化妆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

其他限制和要求

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中文名称

INCI名称

氧化型

染发产品

非氧化型

染发产品

第三章4化妆品准用染发剂(表7)

77

CI 42520

BASIC VIOLET 2

1.0 %

0.5 %

  

CI 42520,INCI名称为BASIC VIOLET 2。《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其可作为化妆品准用着色剂使用,着色剂索引通用中文名为碱性紫2。

与我国已有标准的关系:本次修订拟将CI 42520列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准用染发剂(表7)中,氧化型染发产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为1.0%,非氧化型染发产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为0.5%。调整后,与欧盟、东盟等国家或地区相关规定一致。

与国际同类标准的关系:CI 42520收录于《欧盟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附录Ⅲ(化妆品限制使用的物质清单)和附录Ⅳ(化妆品准用着色剂清单),附录Ⅲ中CI 42520的使用管理要求为:氧化型染发产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为1.0%,非氧化型染发产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为0.5%。东盟相关使用管理要求与欧盟一致。

8.CI 19140(征求意见稿)

章节

序号

物质名称

化妆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

其他限制和要求

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中文名称

INCI名称

氧化型

染发产品

非氧化型

染发产品

第三章4化妆品准用染发剂

(表7)

78

CI 19140

ACID YELLOW 23

 

0.5%

所用染料纯度不得小于85%,其杂质含量必须符合以下要求:4-肼基苯磺酸(4-Hydrazinobenzene sulfonic acid)、4-氨基苯-1-磺酸(4-Aminobenzene-1-sulfonic acid)、5-氧亚基-1-(4-磺苯基)-2-吡唑啉-3-羧酸(5-Oxo-1-(4-sulfophenyl)-2-pyrazoline-3-carboxylic acid)、4,4’-重氮氨基二苯磺酸〔4,4’-Diazoaminodi(benzene sulfonic acid)〕和四羟基丁二酸(Tetrahydroxy succinic acid)总量不超过0.5%;未磺化芳香伯胺不超过0.01%(以苯胺计)

 

章节

序号

着色剂索引号

(Color Index)

着色剂索引通用名

(C.I. generic name)

颜色

着色剂索引通用中文名

使用范围

其他限制和要求

1

2

3

4

各种化妆品

除眼部化妆品之外的其他化妆品

专用于不与粘膜接触的化妆品

专用于仅和皮肤暂时接触的化妆品

第三章3化妆品准用着色剂

(表6)

44

CI 19140(2)

FOOD YELLOW 4

食品黄 4

+

   

4-肼基苯磺酸(4-Hydrazinobenzene sulfonic acid)、4-氨基苯-1-磺酸(4-Aminobenzene-1-sulfonic acid)、5-氧亚基-1-(4-磺苯基)-2-吡唑啉-3-羧酸(5-Oxo-1-(4-sulfophenyl)- 2-pyrazoline-3-carboxylic acid)、4,4’-重氮氨基二苯磺酸(4,4’-Diazoaminodi(benzene sulfonic acid))和四羟基丁二酸(Tetrahydroxy succinic acid)总量不超过 0.5%;未磺化芳香伯胺不超过 0.01%(以苯胺计)

注(2):这些着色剂的不溶性钡、锶、锆色淀、盐和颜料也被允许使用,它们必须通过不溶性测定。

CI 19140,INCI名称为ACID YELLOW 23。《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其可作为化妆品准用着色剂使用,着色剂索引通用中文名为食品黄4。

与我国已有标准的关系:CI 19140已收录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准用着色剂(表6),着色剂索引通用中文名为食品黄4,使用范围为各种化妆品,其他限制和要求中,4-苯肼磺酸(4-Hydrazinobenzene sulfonic acid)、4-氨基苯-1-磺酸(4-Aminobenzene-1-sulfonic acid)、5-羰基-1-(4-磺苯基)-2-吡唑啉-3-羧酸(5-Oxo-1-(4-sulfophenyl)- 2-pyrazoline-3-carboxylic acid)、4,4’-二偶氮氨基二苯磺酸(4,4’-Diazoaminodi(benzene sulfonic acid))和四羟基丁二酸(Tetrahydroxy succinic acid)总量不超过 0.5%;未磺化芳香伯胺不超过 0.01%(以苯胺计)。本次修订拟根据中国化学会《有机化合物命名原则(2017)》规范相关物质中文名称,将“4-苯肼磺酸”调整为“4-肼基苯磺酸”、“5-羰基-1-(4-磺苯基)-2-吡唑啉-3-羧酸”调整为“5-氧亚基-1-(4-磺苯基)-2-吡唑啉-3-羧酸”、“4,4’-二偶氮氨基二苯磺酸”调整为“4,4’-重氮氨基二苯磺酸”。

同时,本次修订拟将CI 19140列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准用染发剂(表7)中,非氧化型染发产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为0.5%,将其他限制和要求中,所用染料纯度不得小于85%,4-肼基苯磺酸(4-Hydrazinobenzene sulfonic acid)、4-氨基苯-1-磺酸(4-Aminobenzene-1-sulfonic acid)、5-氧亚基-1-(4-磺苯基)-2-吡唑啉-3-羧酸(5-Oxo-1-(4-sulfophenyl)-2-pyrazoline-3-carboxylic acid)、4,4’-重氮氨基二苯磺酸(4,4'-Diazoaminodi(benzene sulfonic acid))和四羟基丁二酸(Tetrahydroxy succinic acid)总量不超过0.5%;未磺化芳香伯胺不超过0.01%(以苯胺计)”。调整后,与欧盟相关规定基本一致。

与国际同类标准的关系:CI 19140同时收录于《欧盟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附录Ⅲ(化妆品限制使用的物质清单)和附录Ⅳ(化妆品准用着色剂清单),附录Ⅲ规定其在非氧化型染发产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为0.5%,东盟相关使用管理要求与欧盟一致。附录Ⅳ规定其纯度应符合原欧盟委员会指令95/45/EC的相关要求,染料纯度不得小于85%,水不溶物不超过0.2%,4-肼基苯磺酸(4-Hydrazinobenzene sulfonic acid)、4-氨基苯-1-磺酸(4-Aminobenzene-1-sulfonic acid)、5-氧亚基-1-(4-磺苯基)-2-吡唑啉-3-羧酸(5-Oxo-1-(4-sulfophenyl)-2-pyrazoline-3-carboxylic acid)、4,4’-重氮氨基二苯磺酸(4,4’-Diazoaminodi(benzene sulfonic acid))和四羟基丁二酸(Tetrahydroxy succinic acid)总量不超过0.5%,未磺化芳香伯胺不超过0.01%(以苯胺计)等。

9.皮肤变态反应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

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动物皮肤变态反应试验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化妆品原料及其产品的安全性毒理学检测。

与我国已有相关标准的关系

我国现已发布的皮肤变态反应相关标准包括《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六章毒理学试验方法6《皮肤变态反应试验》、国家标准GB/T 21608-2025 《化学品 皮肤致敏试验方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六章毒理学试验方法22《皮肤变态反应:局部淋巴结试验:DA》、23 《皮肤变态反应:局部淋巴结试验:BrdU-ELISA》、24《化妆品用化学原料体外皮肤变态反应:直接多肽反应试验》、26《体外皮肤变态反应 人细胞系活化试验方法》、27《体外皮肤变态反应 氨基酸衍生化反应试验方法》、37《体外皮肤变态反应 U937细胞激活试验方法》、45《体外皮肤变态反应ARE-Nrf2荧光素酶LuSens试验方法》、46《体外皮肤变态反应 动力学直接多肽反应试验方法》以及50《皮肤变态反应 局部淋巴结试验方法:BrdU-FCM》。

本方法起草过程中,在参考上述我国已有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皮肤变态反应试验》进行修订。

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原方法的对比情况

与原方法比较,主要修订包括:(1)完善试验方法可靠性检查的相关要求,对于局部封闭涂皮法,阳性率由30%修改为15%,皮内注射法阳性率由60%修改为30%;删去不必要的阳性物;(2)在结果评价中分别明确观察时间点的要求;(3)明确阳性对照组动物数量;(4)部分文字表述的修改完善。

国际相关标准情况

2022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TG 406 Skin Sensitisation的更新。为与国际标准接轨,本项目在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皮肤变态反应试验》进行修订时参考了OECD TG 406,技术性内容保持基本一致。

瑞旭提示

本次9项化妆品标准征求意见,涉及原料禁用、限用管控、标签警示及皮肤变态反应试验试验方法等修订,多项技术要求对标欧盟、东盟等境外法规。建议化妆品企业及时梳理现有产品配方,评估原料替换、配方调整、标签合规的影响,提前布局配方优化、产品备案资料更新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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