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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瑞旭网络研讨会QA整理:功能性食品、药食两用食品的功能宣传壁垒和合规要点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瑞旭于818日举办网络研讨会:功能性食品、药食两用食品的功能宣传壁垒和合规要点,现特根据研讨会中企业同行们提出的问题做如下总结解答,以期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功能性食品和药食两用食品的相关内容。

问:新食品原料和保健食品新原料可以同时申请吗?还是新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一样,只能申请一个?

答:可以同时申请。

 

问:药食同源中药材提取物作为食品原料,有含量的要求吗?

答:原料自身无要求时,视终产品而定(如终产品的定义,终产品标准中的质量规格要求等)。若原料自身有要求,如根据新食品原料公告,人参(人工种植)的每日食用量应≤3g,则作为食品原料时,含量需要结合产品的每日食用量综合确定。

注:允许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提取物,通常指通过水提取,不进行精制工艺的提取物。

 

:乳酸乳球菌乳亚种是包括在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那么它的后生元可以应用于食品和保健食品么?

:后生元目前需要申请新食品原料。

 

问:低糖和无糖的判定是按照碳水含量还是5个糖的含量?还是都可以?

答:根据GB 28050,可以按碳水化合物判定,也可以按糖判定。营养成分表中,仅标示碳水化合物时,可按碳水化合物判定,营养成分表中同时标示碳水化合物和糖时,可按糖判定。

 

问:糖果国标规定了糖或者代糖含量需要达到多少占比以上吗?

答:糖果国标GB 17399中对糖果的定义为:以食糖或糖浆或甜味剂等为主要原料,经相关工艺制成的甜味食品。国标未明确主要原料应占比多少以上,通常认为各种食糖”“糖浆”“甜味剂之和在产品中的占比需为第一。

 

问:发明专利标注,必须写中国发明专利或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吗?可以省略中国两个字吗?

答: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专利种类按专利证书标示,可省略中国两个字。

 

问:跨境电商的产品需要符合什么法规?生产国的规定吗?

答:是的,跨境电商的产品应符合原产地的相关要求。

 

问:特殊膳食想要使用的添加剂,在GB 2760中没有写适用于特殊膳食,那么可以使用吗?

答:可以进一步看一下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有特别规定。比如根据《GB 2415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特殊膳食用食品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可参照GB 2760中相同或相近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种类和使用量。因此,对运动营养食品而言,某食品添加剂在相同类别(特殊膳食用食品)中不可用时,可以进一步看一下相近类别中是否允许使用(如:蛋白棒可参考相近食品类别——糕点)。

 

问:药食同源食品的外包装上可以标出原料(中药材)自身的功效吗?

答:药食同源原料的功效很容易存在预防、治疗疾病或保健功能暗示,标签的监管尺度比较严,并不建议在产品包装上标示。企业出于推广需要,进行相关宣传时,更建议在其他资料(如网页)中宣传,并注明可靠的依据、出处。

 

问:维生素C加到饮品,按照GB 2760,添加100毫克,那么可以在标签上写添加维生素C吗?

答:可以,但不太建议。维生素C除了是食品添加剂,也是一种营养强化剂,在标签上进行此类宣称,容易使消费者误解维生素C在产品中发挥的功能是营养强化剂,因此不建议对维生素C进行特别强调。

 

问:单个预包装食品需要写规格吗?

答:根据GB 7718,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因此,单个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写规格,写净含量即可。

 

问:如果有相关特定工艺的专利,那么可以在产品外包装标识这个特定工艺的内容吗?

答:可以,但不应通过标识这个特定工艺的内容来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2023年,瑞旭将结合食品合规领域的关注热点,推出一系列公益网络研讨会,为企业解读法规,提供建议,并答疑解惑。瑞旭欢迎您的关注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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