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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特殊食品6大要点解读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201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发布,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SMP)和婴幼儿配方食品三类特殊食品进行严格监督管理,瑞旭集团带您了解《实施条例》中直击特殊食品的6大要点。

1. 特殊食品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解读:地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地方特色食品,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且均已发布相应的国家标准,因此,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2. 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

《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

解读:近些年来,市面上出现了许多违法行为,例如在饮料、糖果制品、代用茶等普通食品外包装上标注误导性宣称,引导消费者将其混淆成保健食品或FSMP。或是夸大特殊食品的功效,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具有预防或治疗疾病的作用。这样虚假宣传行为都对特殊食品行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分开销售,可以有效的抑制这些行为,帮助消费者理性认知特殊食品。

注:请点击“如何正确区分普通食品、保健食品、特医食品和药品?”了解这四类产品的具体区别。

3. 强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前处理能力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原料前处理能力。

解读:《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详细规定了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各项要求和现场核查要点。本条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前处理能力的要求,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4.明确FSMP广告管理方式

《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按照处方药广告管理,其他类别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按照非处方药广告管理。

解读:食品安全法规定FSMP广告适用《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实施条例》将相关要求进一步细化。2019年10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发布管理办法》的第三次公开征求意见稿,该办法详细规定了4类产品的广告发布审查标准、程序等要求。相信经过多次意见征求,公众很快可以看到正式稿的发布。

5. 明确FSMP销售途径及资质要求

《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关于食品销售的规定。

解读:FSMP应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使用。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适宜人群是患有某种特定疾病的人群。《实施条例》对这类产品的销售渠道进行明确限定,可以更针对性的帮助患者正确使用产品。目前,暂未看到法规上对其他特医食品的销售渠道进行相关限定。

6. 细化婴幼儿配方食品命名原则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添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以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

解读:本条规定可以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名称,防止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产品中的可选择性添加物质进行过度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

作者:于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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