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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十大要点解读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20日。

该管理办法是对食品标识的统一性要求,除了预包装食品标签以外、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进口食品、散装和现制现售食品、食用农产品、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标识均应符合该管理办法的要求。瑞旭集团结合现行食品标识的法律法规,带您了解该管理办法中变化显著的10点。

1. 食品标识应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

《管理办法》第六条拟规定:食品标识标注字体和标志颜色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从底面反射回的光线的百分比与从印刷体反射回的光线的百分比之间的差异应当尽可能大,原则上应当不低于70%。

瑞旭解读:为了便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食品标签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一直以来,这一基本要求并没有被量化。而本管理办法拟对标识内容的醒目程度进行细化,要求与背景的反射光差异原则上超过70%,防止一些企业标识模糊,或利用背景差误导消费者。

2. 更多内容需醒目标识

《管理办法》第七条拟规定: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标志、警示语或者注意事项等,应当标注在食品标识的显著位置,并使用较大的字体或者用特别的符号、颜色进行标示。

瑞旭解读:目前,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GB 7718)仅规定食品名称需标识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此次管理办法拟增加更多的醒目标识内容。

3. 进口食品中文标签应在生产过程中粘贴或印刷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拟规定: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标识,中文标识应当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粘贴、印刷或者标注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再次加贴中文标识。

瑞旭解读:由此条规定可以看出,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应在货到口岸前已粘贴或印刷在食品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应进口到国内后再贴中文标签。此外,该条例中所提到:不得再次加贴中文标签,应是指代在已有中文标签的基础上,不允许采用再贴一个中文标签的方式修改相关内容。

4. 除法规规定外,不得强调更适合婴幼儿、儿童、老人、孕妇等特定人群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标识不得使用专供或者强调更适合婴幼儿、儿童、老人、孕妇等特定人群的文字表述。

瑞旭解读:除法规明确规定以外,普通食品是否可以标识适宜人群这一问题,一直是行业内的焦点。一般认为,普通食品适宜于一般人群使用,不应标注适宜人群或者不适宜人群。此次管理办法明确涉及标签适宜人群表述,强调不得使用专供或更适合婴幼儿等特定人群的表述。

5. 严格食品添加剂的标识要求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拟规定: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乳化剂、增稠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瑞旭解读:GB 7718附录B中详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识形式,包括:1)标示具体名称;2)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3)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及具体名称;4)建立食品添加剂项并一并标示。食品企业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标识。此次管理办法在GB 7718的基础上拟进一步严格食品添加剂的标识要求,要求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乳化剂、增稠剂必须标识标示具体名称,不可以标识代码或功能类别名称。

6. 生产日期、保质期需按照年月日顺序标注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提到: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均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代号应当使用4位数字,月、日应当分别使用2位数字,不足2位数字的在数字前加0;食品保质期不超过72小时的,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标注到小时,并采用24小时制标注。

瑞旭解读:目前,GB 7718允许食品企业不按照年、月、日顺序标注(但需注明日期标注顺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且保质期允许有:保质期xx个月(或xx日、xx天、xx周、xx年)的标注方式。2019年8月20日发布的《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首次明确要求保健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须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此次管理办法拟将此标注方式推广至全部食品类别。这些措施可以使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信息一目了然,方便消费者选购。

7. 规范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成分表标注顺序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拟规定: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按照该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和顺序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瑞旭解读:《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营养成分应当按照GB 10765和GB10767规定的顺序列出。除婴幼儿配方乳粉外,根据GB 13432,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营养成分表标识顺序未有强制要求,企业应在参考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真实、客观标示。而本条款相较于GB 13432更为规范,将统一营养成分表中各主要营养成分的标注顺序。

8. 增加保健食品标识要求,备案产品需标注“本品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声明

《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保健食品的标识要求中提到: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应当标示“营养素补充剂”字样,并在保健功能项中标示“补充XX营养素”;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声明、备案产品“本品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声明。

瑞旭解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保健食品的标签标识十分重视。《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将于2020年1月1日实施,要求在标签专门区域醒目标示“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内容。而本管理办法拟在指南基础上增加一些标识要求,其中对于备案产品,拟标注“本品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声明。这些声明有利于消费者提升对这类产品的认知,但与此同时,行业内也应加大对消费者的法规科普宣传。

9. 明确监管重点要求

《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拟规定了标签重点检查内容,包括:

(一)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标注情况;

(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的情况;

(三)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瑞旭解读: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1)日期标注越来越受到重视;2)在产品保质期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除应满足产品标准限量要求外,还应不低于标示值的80%,企业结合产品实际情况合理标识营养成分表;3)保健食品宣传将会持续受到严格监管,企业不得进行任何虚假或夸大宣传。

10. 增加了旧标识过渡期的规定

《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拟规定:因国家相关监管政策调整而导致食品标识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定,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变更、地址变更、生产许可证编号发生变化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更正错误或者补正不完整信息,允许旧标识使用的过渡期为6个月;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文件对旧标识使用的过渡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过渡期内生产的使用旧标识的产品允许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至食品保质期到期日。

瑞旭解读:该条款首次在法规中明确了食品旧标识的使用过渡期问题,可以有效避免食品企业包装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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