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
瑞旭集团
工业化学品
日化品
食品
医疗器械
农用化学品
检测认证
可持续发展
Search

医疗器械(含IVD)应该怎么命名?

来源 瑞旭技术 作者
法规名称:《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发布日期:2015.12.23
实施日期:2016.04.01
立法目的: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科学、规范
立法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适用对象:凡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组成:

1.核心词: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或者预期目的的医疗器械的概括表述。

2.特征词:对医疗器械使用部位、结构特点、技术特点或者材料组成等特定属性的描述。

A.使用部位:产品在人体的作用部位,可以是人体的系统、器官、组织、细胞等。
B.结构特点:对产品特定结构、外观形态的描述。
C.技术特点:对产品特殊作用原理、机理或者特殊性能的说明或者限定。
D.材料组成:对产品的主要材料或者主要成分的描述。

体外诊断试剂命名规则:


1. 被测物质的名称,如果被测物组分较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可以采用与产品相关的适应症名称或者其他替代名称;
2. 用途:如诊断血清、测定试剂盒、质控品等;
3. 方法或者原理:如酶联免疫吸附法、胶体金法等。
注:第一类产品和校准品、质控品,依据其预期用途进行命名。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要求:
1. 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明确,与产品的真实属性相一致。
2. 应当使用中文,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3. 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预期目的、共同技术的同品种医疗器械应当使用相同的通用名称。
4.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5. 体外诊断试剂的命名依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CFDA总局令第5号)执行。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禁忌词汇:
1. 型号、规格;
2. 图形、符号等标志;
3. 人名、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类似名称;
4. “最佳”、“唯一”、“精确”、“速效”等绝对化、排他性的词语,或者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5. 说明有效率、治愈率的用语;
6. 未经科学证明或者临床评价证明,或者虚无、假设的概念性名称;
7. 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夸大适用范围,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内容;
8. “美容”、“保健”等宣传性词语;
9. 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瑞旭技术建议:
产品在设计开发阶段就应该根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的规定确定好产品的通用名称,至少保证产品注册检测前确定好产品名称,以保证注册检测报告中产品名称的有效性。
 
相关链接:


扫描下方的二维码订阅“CIRS医械合规动态”!实时传递最新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动态,分享医疗器械注册成功经验及经典案例跟踪医疗器械最新产品安全与法规监管动态,获得最新一手资讯。

医疗器械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我们
杭州总部:+86 571 87206527
北 京:+86 10 63984062
上 海:+86 21 5077 8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