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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APVMA农药登记
澳大利亚《农业和兽用化学品(管理)法》Act法规为澳大利亚农药产品法规,对所有投放到澳大利亚市场的农药产品进行管理,包括活性物质和制剂。在产品投放到澳大利亚市场前,活性物质和制剂均需要取得登记(免于登记的产品除外)。
瑞旭集团农化事业部将携手合作伙伴SynTech Research Group于上海CAC展会前夕(3月16日下午)举办线下的2026年农药出海法规研讨会,旨在分享最新的市场法规信息和登记实践经验,助您更好地把握农药登记与出口的关键要点。本次会议限免,更有机会获得精美礼品,诚邀您参加,相约上海!
澳大利亚一直是不少跨国公司选择作为农药新活性物质登记的首批国家之一,这得益于其较为完善的登记政策。瑞旭集团农化事业部整理了2025年被澳大利亚农药和兽药管理局(APVMA)正式批准用于农药的新活性成分,供企业参考。
瑞旭集团近日成功协助国内企业获得澳大利亚农药与兽药管理局(APVMA)吡虫啉制剂产品的登记批准。该产品以Item 10类型成功获批,其申报路径按Item 7(相似制剂) 提交,瑞旭协助企业在应对APVMA审查政策调整过程中取得重要突破。
2025年12月11日,澳大利亚农药和兽药管理局 (APVMA)更新“参考产品”使用指南,该指南适用于农药“非常相似制剂”(item 6和7)、item 10和item 12的申请。此次更新是在2025年6月11日APVMA发布更改农药“非常相似制剂”(item 6和7)申请要求后,对参考产品须持有哪些数据的进一步明确。
2025年11月24日,新西兰食品安全局(NZFS) 与澳大利亚农药和兽药管理局(APVMA)正式签署协议,未来双方将共享新产品的评估工作,以提供更快、更高效的新农药和兽药准入渠道。
在不同国家登记农药的过程中,不同国家对于农药活性成分毒理学关注的杂质和杂质类别常存在不同的要求,瑞旭小编将加拿大、美国、欧盟、澳洲和巴西农药登记对于活性成分中毒理学关注的杂质进行了总结,供广大农药行业同仁在准备境外农药登记时参考。
近日,澳大利亚农药和兽药管理局(APVMA)发布了更改缴税截止日期以及根据农药登记重新分类调整申请费用的通知。
从2025年6月11日起,APVMA已经收到的所有第6类和第7类申请均会按照新的要求来审核。APVMA 表示,第6类和第7类提交申请的制剂产品,必须包含或附上所指定的参考制剂产品。在原有的法规体系下,在新的农药制剂申请登记时,如果可以保证与参考制剂产品的配方相同,无需提交任何试验报告资料(第7类)或只需要提交制剂产品的产品化学资料(第6类)时制剂产品即可批准登记。
农药的产品名称在标签设计中占据重要地位,产品名称的规范至关重要,不仅需要清晰、准确地传达产品的用途和功能,还必须符合APVMA的法律要求。根据澳大利亚农药和兽药管理局(APVMA)的标签规范,产品名称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企业可以确保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同时避免因名称问题导致的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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