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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
为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公约》)和水俣公约成员国的国际义务,新加坡国家环境局(NEA)自2024年2月18日起,就2类化学物质及9种含汞产品展开了为期4周的公众咨询,计划将部分物质和产品列为《环境保护与管理法》(EPMA)附表2下的环境有害物质(HS)。在新加坡,任何购买、储存和/或使用附表2中的物质的个人/企业均需获得有害物质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提升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效能,现决定自2024年2月1日起优化部分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的监管措施。
按照我部与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号)和《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32号)的相关规定,常州市欣兆华化工有限公司和宁夏领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部提交的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符合有关要求。
2023年12月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2023年第3批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审批结果的公开,具体内容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的要求,现将2023年第3批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审批结果予以公开。
2023年11月2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2023年第3批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审查情况的公示,具体内容如下:按照我部与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号)和《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32号)的相关规定,上海罗凯坶实业有限公司向我部提交的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符合有关要求。
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在各个行业被广泛应用,但由于其固有的危险特性,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如管理或使用不当会对人民财产、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聚氨酯泡沫行业含氢氯氟烃(HCFCs)淘汰计划要求,保温管行业、太阳能热水器行业将全面禁止1,1-二氯-1-氟乙烷(HCFC-141b)的使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我部会同国家疾控局组织编制了《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现联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2023年8月16日,秘鲁环境卫生与食品安全总局(DIGESA)向世界贸易组织(WTO)通报了一项关于涂料和其他涂层材料的法规。该法规旨在限制涂料中铅的含量,以保护人们的健康和安全,并规范了产品标签的相关要求。目前,该法规正在接受为期60天的评议,评议截止日期为10月15日。
日前,各地重点行业企业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信息申报工作即将收官。到今年11月底,122个重点行业的所属企业均要完成3960种类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化学物质的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申报,完成40种类优评优控化学物质的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信息等申报,完成14种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2023年版)的环境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申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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