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版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与现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现行规定”)对比,有3大变化需要引起境外生产企业的重视:
1. 取消目录注册制,所有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均需申请注册
目前,我国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目录制管理。然而,“新版规定”删除了目录制的相关内容,将注册范围扩大至所有的进口食品类别。即,从2022年1月1日起,除现行规定要求的婴幼儿配方乳品,其他乳制品,肉类,水产品、燕窝外,其他的食品类别如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甚至是饮料等普通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都需进行工厂注册。
现行规定 | I. 实施目录注册制,要求列入《目录》内的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在输华前申请注册,其他未列入的食品一般不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II. 目前,列入《目录》的食品类别有:肉类、水产品、乳品(包括乳制品和婴幼儿配方乳品)和燕窝产品四个类别。 |
新版规定 | 第四条规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 注: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不需要申请注册 |
2. 根据食品类别,分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两种注册方式
取消目录制管理后,根据“新版规定”,海关总署将注册分为“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两种方式,不同的食品类别要求的注册方式如下。
注册方式 | 相应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 |
需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 | 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 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注:目前我国特殊膳食食品类别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
境外生产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 | 除上述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类别。 |
由表可知,被列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的食品类别多为风险等级较高的食品类别。而其他一些普通食品类别,例如饮料、糖果、巧克力等,由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即可。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 经风险分析或者有证据表明某类食品的风险发生变化的,海关总署可以对相应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进行调整;
- 相关国家(地区)与中国就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另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根据新版规定,“主管当局推荐注册”方式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相对复杂,而“企业申请注册”方式下的申请材料则简单许多。两者分别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注册方式 | 申请材料 |
需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 |
|
境外生产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 |
|
目前看来,新版规定中所列的申请材料仅为资料目录/框架。每项材料的具体要求如何?对于列入“主管当局推荐注册”管理范畴中的食品类别,是否应像现行规定一样,根据不同产品类别的特点提供更详细的、有区别性的资料?诸多问题还有待海关总署的进一步解读。瑞旭集团推测,后续海关总署或将出台相应的配套文件,或按照新版规定的要求更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系统,以帮助申请企业了解具体的材料要求。瑞旭集团将持续关注其最新动态。
除上述几点重要变化外,新版规定还有以下2点变化较为突出:
灵活采用多种审查验证方式:海关总署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组,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对申请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审查,操作更加灵活。
延长注册证书有效期:根据新版规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将从现行的4年变为5年。
总结
2022年1月1日起,新版规定将正式实施。瑞旭集团推测,为了保障所有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在注册申请期间的正常进口贸易,海关总署应将出台相关公告给予企业一定的注册过渡期。
综上所述,与现行规定对比,新版规定中最显著的变化是删除了目录制注册的管理方式,将注册制度推向全部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这意味着所有的输华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均需完成注册后,其生产的产品方能进口我国,这将对绝大多数的进口食品产生影响。
当然,海关总署对不同的食品类别进行了分类注册管理。对于归入“企业申请注册”的食品类别,其注册要求较为简单。因此,虽然许多普通食品企业首次接触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企业亦不必过于担忧。 而对于需要“主管当局推荐注册”的食品类别,我们建议企业及时关注相应配套文件的出台或注册系统的更新,并及早作准备。若您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要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任何帮助,欢迎联系瑞旭集团食品事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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