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0月14日,海关总署(GACC)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0号)。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24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都需完成海关注册,并获取在华注册编号。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不包括食品添加剂(包括食用香精香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包括食品包材、洗涤剂、消毒剂等)。
注册方式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交注册申请材料。不同的食品类别,注册申请材料也有所不同,具体分类见下表:
分类 | 食品类别 |
列入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 | 17类食品:肉与肉制品、肠衣、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和麦芽、脱水蔬菜、调料粉、坚果与籽类、干果、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乳品、水产品 注:涉及以上食品类别的生产企业,应当额外提交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审核检查报告和推荐函。 |
未列入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 | 除上述17类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类别。 |
CIRS(瑞旭集团)的服务
序号 | 服务内容 | 服务流程 |
1 |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代理注册服务(17类外食品) 1)协助企业准备必要的注册资料和文件; 2)为企业申请注册系统账号; 3)作为企业的委托代理人进行注册申请。 |
|
2 | 咨询服务,协助企业申请注册 1)提供按小时咨询服务,协助企业准备注册相关资料和文件,并帮助企业获取注册编号 | / |
注册所需资料
- 企业注册申请信息
- 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出具的证明等
- 企业承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 列入目录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交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审核检查报告和推荐函
- 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要求企业提供食品安全卫生和防护体系、生产类型、生产能力等材料
*具体的注册所需资料清单于签订服务协议后发送企业。
想了解更多法规相关,请联系我们
联系人:俞经理 13758216434(微信同号)
联系电话:0571-87206538
添加“CIRS食品合规助手”微信,备注企业名称,即可咨询!

其他服务:
国产/进口保健食品备案
国产/进口保健食品延续注册
国产/进口保健食品变更注册
国产/进口保健食品转让技术注册
瑞旭其他热门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