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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规加大医药购销反腐力度,药品、医疗器械代理要备案登记

来源 未知 作者

今年,医药代表的日子不好过,国家针对医药购销反腐出台了各种政策。“两票制”、“医药代表备案”都体现了国家整治医药购销腐败的决心。

与此同时,医械代表的日子也越来越不好过。之前郑州医院规定了进入该院进行营销的药品、器械代表需要备案登记,还要出具局未行贿证明。

9月13号,上海卫计委发大招,一口气出台了三个政策,严肃整治医药购销腐败。注意!这是卫计委发文,不像郑州医院那样小打小闹,所有想将产品销进上海公立医院的企业都要遵守。

这些文件在本月就要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这是全国第一个省市出台这样的法规,很有可能将会成为其他省市的参考。

《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定》,关于药械代表如何进医院、医疗机构和医生应如何接待的规定。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

1. 代表备案登记、持证进出

医药代理(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要出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医药代表登记系统”生成的登记凭证后,方可在医疗卫生机构登记备案。

医疗卫生机构为登记备案的医药代理制作标识明显的工作牌,医药代理进入医疗机构必须佩带统一的工作牌。

2. 接待须按“三定一有”,违反将被驱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三定一有”的流程接待医药代理,即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记录,并且应当有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保安、职能部门人员每天不定期巡查,发现医药代理违规营销,应当立即阻止、驱离并保留证据,上报到相关管理部门,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3.违规营销怎么处理

首次发现的,约谈涉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第二次发现的,停止采购该医药代理代理的医药产品3-6个月;第三次发现的,列入医药产品购销领域的黑名单,并食品药品监管和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

4.违规接待怎么处理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违反“三定一有”,擅自接待医药代理,首次发现的,约谈涉事工作人员、涉事科室负责人;第二次发现的,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给予涉事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涉及医师停止医师处方权3-6个月。情节严重的,给予涉事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调整职务等;涉及医师的,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和医生受贿、药械企业行贿,将被如何处罚。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

1.医疗机构人员、配偶、子女都不得接受贿赂

医疗机构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亲属也不可以有

(一)在医药产品购销中账外或暗中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礼卡、购物券、物品等;

  (二)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处报销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支付的个人费用

  (三)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接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邀请出资的吃请、境内(外)旅游、变相旅游、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等;

  (四)在医疗活动中收取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因介绍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而收取的费用)、处方费、统方费或其他提成性质的费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收受不正当利益行为。

2. 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暂停采购资格

1次列入本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和5年内2次及以上列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其他省区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代理商,暂停其在上海市2年的采购资格。

1次列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其他省区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代理商,在2年内,在上海市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3.受贿1k以上停职,5k以上吊销执业证书

收受贿赂价值不满1000元的,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职称评定资格、给予警告

  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职称评定资格、低聘、缓聘、解职待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或者2次以上收受商业贿赂的或者主动索取商业贿赂的,解聘,吊销执业证书

除此,科室负责人、管理人员将负连带责任,如降低院长绩效考核、调整职务等。单位、上级部门都会受到相应处罚。

《上海市加强药品使用信息系统规范管理规定》,主要内容是药品和耗材的“反统方”。2017年9月25日起施行。在此不做具体介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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