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在对氟雷拉纳等13种化学物质特定用途管理认定的基础上,通过认真调研和科学评估,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对异噁唑虫酰胺等12种化学物质(详见附件)用于农林病虫草害防控等特定用途时的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异噁唑虫酰胺等12种化学物质用于《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目的、场所时,按农药有效成分处理。
二、生产经营含有上述物质的产品,用于《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目的、场所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假农药处理。
附件:按农药有效成分处理的异噁唑虫酰胺等12种化学物质名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6年8月29日
阅读原文及附件下载链接:
https://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2609/t20260901_64872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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