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6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宣布,企业可依据欧盟微塑料限制法规启动年度微塑料排放报告的提交工作。首份报告须于2026年5月31日前提交,内容需涵盖2025年的预估排放数据。同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EU)2025/2365《防止塑料颗粒流失以减少微塑料污染法规》,旨在防止塑料颗粒在供应链各环节中的流失,进一步减少微塑料环境污染,推动实现“零塑料颗粒流失”的目标。
微塑料排放报告
凡未被禁令覆盖的合成聚合物微颗粒(SPMs)用途——包括兽药、人用药品、食品添加剂、体外诊断器械及工业场所内部使用——均纳入年度申报范围。制造商、进口商、下游用户以及首次将含SPMs产品投放市场的供应商,均在义务主体之列。
报告需通过IUCLID格式准备,并经由REACH-IT平台提交。关键时间节点如下:
- 2026年5月31日:仅针对以颗粒、薄片或粉末形态用作塑料生产原料的工业场所;
- 2027年5月31日:扩展至所有其他工业场所用途,以及面向专业用户或公众、首次投放市场的豁免产品。
首次投放市场的豁免产品包括:
- 特定产品豁免:药品和兽药产品、食品添加剂和体外诊断设备。
- 风险控制豁免:通过技术手段被封闭的SPM、具有永久改性物理性质的SPM和被永久固结在固体基质中的SPM。
此后,报告须逐年提交,且仅覆盖上一自然年数据。REACH-IT 目前仅接受“首次提交”,更新功能将于2026年二季度上线。
塑料颗粒防控法规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欧盟境内处理或运输塑料颗粒的自然人或法人,包括:
- 年处理量≥5吨的经济经营者;
- 清洗塑料颗粒容器或储罐的设施;
- 欧盟及非欧盟运输商;
- 通过海运集装箱运输塑料颗粒的发货人、船舶经营人、代理人和船长。
二、关键定义
- 塑料颗粒:用于塑料制造的各种聚合物材料,包括颗粒、粉末、微球等。
- 流失(loss):塑料颗粒从设施或运输工具中逸出并进入环境。
- 溢出(spill):塑料颗粒在设施或运输工具内部逸出但未进入环境。
三、核心义务
1. 经济经营者义务
- 建立并实施风险管理计划(含风险评估、设备与程序);
- 向主管机关通报设施信息及颗粒处理量;
- 年处理量≥1500吨的中大型企业需通过认证机构获得合规证书;
- 小企业可提交自我声明,每5年更新一次;
- 培训员工,记录年度颗粒流失估算。
2. 运输商义务(欧盟与非欧盟)
- 实施防流失措施,如检查包装完整性、清洁运输工具、使用密封容器;
- 非欧盟运输商需指定欧盟授权代表;
- 海运需使用优质包装,集装箱应尽量装在甲板下或遮蔽区域。
四、合规路径
- 认证合规:通过独立认证机构获得合规证书;
- 许可合规:如设施已获环保许可并定期检查,可豁免认证;
- 环境管理体系合规:如企业已注册EMAS或等效EMS,也可豁免部分义务。
五、事故应对与处罚
- 发生流失事故时,经营者需立即通报、采取应急措施并提交事故报告;
- 对违规行为可处以行政罚款(最高可达年营业额3%)或刑事处罚;
- 若造成人体健康损害,受害者可依法索赔。
该法规将于2027年12月17日起实施,欧盟将于2033年对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https://echa.europa.eu/nl/-/echa-ready-to-receive-reports-on-microplastics-emissions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5023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