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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令)。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40号令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本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将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作为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的重要举措。2026年3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在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章节中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作出规定。

为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新污染物治理的重要部署,落实法典有关规定,结合管理实践,对现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进行了修订,以更好指导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进一步发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作为源头管控“防火墙”的重要作用。

问:本次修订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遵循有限修改。全面、准确落实法典有关规定,重点修改完善与法典不一致的内容。

二是坚持有序衔接。延续12号令分类管理的经验和做法,统筹考虑数量、类别和环境风险水平,精准分类,科学施策。

三是坚持开门立法。在修订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交流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利用世界贸易组织通报机制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

问: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调整登记主体。根据法典第六百五十条中“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生产、进口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规定,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人范围作了调整,要求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删除了12号令中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者贸易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及加工使用者作为申请人的有关规定。

二是将备案调整为形式登记。根据法典第六百五十条中“国家实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的规定和第六百五十一条中“禁止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或者不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要求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的规定,将12号令中实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的事项调整为许可管理,即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形式登记,申请材料要求基本不变。

问:40号令施行后,在新旧制度衔接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40号令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以及2026年8月15日前已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回执的,相关登记证和备案回执继续有效。

备案事项或者境外企业已取得的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由符合40号令规定的申请人申请登记。

问:在推进40号令落地实施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一是开展宣传解读。通过多种方式对40号令进行宣传解读,积极回应各方关切,持续做好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指导和帮扶,帮助其准确理解和全面落实40号令各项规定。

二是做好技术保障。同步更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办事指南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加快修订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等配套文件,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三是加强跟踪监管。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执法,提升监管能力,切实发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作为源头管控“防火墙”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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