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旭摘要:4月17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征求意见,意见中明确了特膳食品名称的标注要求,增加成分表强制标示等内容。此举旨在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帮助消费者购买适合自己的产品。
2026年4月17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6日。为使企业更好地了解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设计要求,瑞旭集团结合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对此次征求意见稿的重点变化做了梳理,以供参考。
1. 明确特膳食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特膳食品名称中应标注“特殊膳食用食品”,并在同一版面标注相应的特殊膳食用食品名称。该要求有助于消费者更明确区分特殊膳食用食品和普通食品。
2. 增加营养成分表的强制标示内容
相比于现行标准,特膳食品的营养成分表增加标示“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和“糖”。对于特殊膳食用食品,其营养要求相较于普通食品更为严格,其适用人群也对营养成分含量更为关注,该修订是为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与GB 28050-2025进行衔接。
3. 明确“份”的标示方式
征求意见稿明确“当用份标示时,应在同一版面标明每份食品的质量或体积”,进一步明确了“份”的标示方式,同时与GB 28050-2025保持一致。
4. 修改营养成分的允许误差范围
由于增加了饱和脂肪和糖的强制标示,征求意见稿对于营养成分的允许误差范围进行了区分和调整,要求在产品保质期内:
1)能量和营养成分[不包括脂肪、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糖和钠]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
2)脂肪、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糖和钠的实际含量不应高于标示值的120%;
3)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瑞旭提示:企业要达到两类不同营养成分≥80%”与“≤120%”的硬性要求,需要进行多批次检测,确保产品在有效期内保持数据稳定。
5. 修订声称的相关要求
1)对于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将现行标准中限制声称的成分从必需成分扩大为所有营养成分,要求“不应对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作用声称”。
2)将含量声称条件中的“含量”修改为“含量标示值”,要求“能量或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的最小值、允许强化的最低值或表B.1中的含量要求时,可进行含量声称”,方便企业更好地进行标签管理和标准执行。
6. 调整特膳食品的类别
1)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拆分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幼儿配方食品”。
2)增加“营养补充食品”类别,该类别细分为辅食营养补充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和老年营养补充食品。
3)将“运动营养食品”单独列为一个类别。
4)其他类别中增加“麸质不耐受人群特殊膳食食品”等。
瑞旭分析:类别的重新调整,为新赛道(如无麸质产品,老年营养品等)提供更多的合规机会。
总结
GB 13432征求意见稿的修订除了以上重大变化外,还有诸多调整和细化之处,比如将“功能声称”修改为“作用声称”、完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食用方法等,该标准修订后也将更好地与GB 7718-2025、GB 28050-2025等标签标准相衔接。待官方发布标准正式稿后,企业应对照条款仔细研读,避免遗漏重要细节。若您对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设计要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任何帮助,欢迎联系瑞旭集团食品事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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