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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西洋接骨木莓浓缩汁”能否作为食品工业用浓缩汁原料用于生产果汁饮料

广东省卫健委互动交流平台的一些留言答复与食品原料相关,瑞旭对其进行汇总整理,相关问答如下:

1. “西洋接骨木莓浓缩汁”能否作为食品工业用浓缩汁原料用于生产果汁饮料?

问:我公司为广东省食品生产企业,现针对西洋接骨木莓浓缩汁,能否作为食品工业用浓缩汁原料用于生产执行GB/T 31121的果蔬汁饮料,特此咨询。一、本产品使用原料为西洋接骨木莓浓缩汁,原料来源正规、索证索票齐全。二、GB/T 31121-2014《果蔬汁类及其饮料》附录B.1明确收录接骨木莓,将其列为可用于果蔬汁饮料生产的水果品类;同时GB 17325可全面规范该浓缩汁的食品安全指标。国家卫健委2025年第7号公告批准接骨木莓花色苷为新食品原料,其原料来源同为西洋接骨木莓果实。目前全国大量正规食品企业,长期使用接骨木莓浓缩汁生产饮料、保健食品等产品,均正常上市流通;进口接骨木莓浓缩汁可正常报关并取得CIQ检疫证明,海关按普通果蔬汁原料监管,且目前无任何官方文件明令禁止该原料使用。三、恳请贵委予以明确答复:符合GB17325标准的西洋接骨木莓浓缩汁,是否可按普通食品工业原料用于饮料等食品生产?

答复:经查,我委未获取到西洋接骨木莓浓缩汁作为食品原料的相关信息。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对普通食品的界定与管理有较详细的说明。如仍有疑问,建议可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咨询。 GB/T 31121《果蔬汁类及其饮料》是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全国饮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72)归口。关于该标准的执行问题请咨询以上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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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云南墨红玫瑰能否作为食品原料?

问:卫健委 2010 年 3 号公告准许重瓣红玫瑰作为普通食品,云南墨红玫瑰属于杂交食用栽培品种,配套云南省食用玫瑰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属于公告许可范畴?墨红玫瑰原料是否存在地域限制,广东省内企业采购、做食品原料加工、全国销售是否合法?

答复:国家经查,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仅允许玫瑰花(重瓣红玫瑰Rose rugosa cv. Plena)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发布的DBS53/ 025-2017《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用玫瑰花馅料》“3术语和定义”中已明确了“食用玫瑰花馅料”是以重瓣红玫瑰(Rose rugosa cv. Plena)鲜花瓣为原料。 此回复仅作政务咨询使用,不具有法律解释等法定效力,不作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依据材料,具体事件处理应当由属地管辖单位根据查明的事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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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海底椰干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用作火锅原料及餐饮食材?

问:海底椰干目前被海关总署列为干果类植物源性食品,可从泰国等国家进口。海南生产/进口的海底椰干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用于火锅底料吗?餐饮门店能作为食材使用?

答复:经查,我委未获取到“海底椰干”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相关信息。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对普通食品的界定与管理有较详细的说明。上述文件已主动公开,请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查阅。如仍有疑问,建议可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进一步咨询。餐饮生产经营问题请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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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青芥辣产品在食品添加剂判定时,该按GB2760中香辛料酱还是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问:产品名称为青芥辣,配料为辣根粉、植物油、乳糖、水、食用盐、淀粉、食品添加剂(山梨糖醇、蔗糖脂肪酸酯、黄原胶、柠檬黄、亮蓝)、食用香精,产品企业标准编写及生产工艺参照SB/T 10755,(企业标准规定产品以辣根粉、植物油、山葵粉为主要原料,经原料预处理、调配、灌装(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而成)。由产品配料和企业标准规定的主要原料可知,该产品只有辣根粉一种主要原料为调味料,另一种主要原料植物油不属于调味料,按照GB 2760中12.10.02的定义能否归类为半固体调味料?市场类似行业及相关生产企业对青芥辣产品多数按半固体复合调味料进行生产。现该产品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但产品标签未标注该成分。 请问,对于该产品中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判定,应该按照GB 2760中12.09.03香辛料酱(如芥末酱、青芥酱)还是12.10.02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答复:1.根据来访材料提供的信息,产品名称为青芥辣的配料与企业标准规定的产品配方不一致,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实施指南已对食品类别“12.09.03 香辛料酱”和“12.10.02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进行解释说明和举例,建议根据产品配方、执行标准等信息,参考食品类别的解释说明,判断相应的食品类别。 2.根据来访材料提供的信息,该产品标签未标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其产品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应综合考虑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食品添加剂的带入原则、食品中本底水平等情况综合判定。 如仍有疑问,建议可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咨询。 此回复仅作政务咨询使用,不具有法律解释等法定效力,不作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依据材料,具体事件处理应当由属地管辖单位根据查明的事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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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卫健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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