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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HMOs合规情况一览

母乳低聚糖(HMO)是母乳中含量第三大固体营养成分,仅次于乳糖和脂类。HMOs通过葡萄糖、半乳糖、N-乙酰葡糖胺、L-岩藻糖和N-乙酰神经氨酸五种基础成分不同的组合形成多种复杂的结构,拥有调节肠道菌群、建立肠道屏障、提升免疫力、提高大脑认知等多种功能。

HMOs在欧美已先一步实现商业化,亚太地区也紧随其后,其中包括新加坡。

新加坡食品局(SFA)在《食品法规》中规定了HMOs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HMOs在新加坡仍然仅可在婴儿配方食品(infant formula)中使用,并对其添加量做出限定,法规和使用量如下表所示:

新加坡HMOs批准使用情况

物质名称

使用范围

使用量

2’-岩藻糖基乳糖

婴儿配方食品*

不超过240 mg/100 mL

3-岩藻糖基乳糖

不超过44 mg/100 mL

乳糖-N-四糖

不超过80 mg/100 mL

乳糖-N-新四糖

不超过60 mg/100 mL

3’-唾液酸乳糖钠盐

婴儿(6个月以下)配方食品

20 mg/100mL

婴儿(6至12个月)配方食品

15 mg/100 mL

6’-唾液酸乳糖钠盐

婴儿(6个月以下)配方食品

40 mg/100mL

婴儿(6至12个月)配方食品

30 mg/100 mL

2’-岩藻糖基乳糖/二岩藻糖基乳糖混合物

(75%(w/w)以上的2’-岩藻糖基乳糖和5%(w/w)的二岩藻糖基乳糖)

婴儿(6个月以下)配方食品

不超过160 mg/100 mL

婴儿(6至12个月)配方食品

不超过120 mg/100 mL

*婴儿配方食品是指任何被描述为或销售为母乳替代品用于喂养婴儿的食品。它应是由牛奶或其他动物乳或两者混合制成,或由其他可食用动物成分(包括鱼类)或植物成分制成,并且已被证明适合婴儿食用。

以上为新加坡当前HMOs的使用情况,虽然可使用的种类较为丰富,但预期使用范围相比欧美较为单一,仅可用于婴儿配方食品,在普通食品中的应用有待进一步推进。需要注意:未列于新加坡《食品法规》的食品添加剂均不得在当地用于食品中,必须向新加坡食品局(SFA)提交申请,并提供新食品添加剂的化学规格、拟使用范围及使用量和JECFA或主要发达国家机构进行的食品添加剂安全评估等信息供SFA审核。

瑞旭集团食品事业部拥有专业的三新食品技术团队,在国内三新食品(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接触材料新物质)申报、国际食品相关申报(美国GRAS、欧盟Novel Food、美国NDI、澳新新食品申报)领域经验丰富且具有众多成功案例。目前,瑞旭集团已代理数十款国内外转基因微生物新原料和添加剂申报,项目经验位于行业前列。欢迎垂询或拜访进一步了解我们的技术实力!

注:文内数据统计截止日期2025年12月31日,数据来源于新加坡食品局官方网站公开可查询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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