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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农药登记
2024年,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了6种在植物保护产品法规(EC)1107/2007或旧法规Directive 91/414/EEC下批准的活性物质的不予批准或撤销批准的公告。这些决定基于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对申请人所提交数据的科学评估,以及当前法规对活性物质的批准标准。
2024年11月29日,欧盟在官方公报中发布了实施条例(EU)2024/2950,批准延迟活性物质N,N-diethyl-meta-toluamide(避蚊胺)的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避蚊胺是根据欧盟法规(EU)No 528/2012批准的第19类生物杀灭剂产品的活性物质,其在欧盟的首次批准日期为2012年8月1日。
欧洲和地中海区域植物保护组织(EPPO)成立于1951年,总部设在法国巴黎,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下的一个地区植物保护组织。EPPO成员国包括欧洲、北非以及近东部分国家,总体上覆盖了地中海区域的大部分国家,其主要任务是促进其成员国间在植物保护领域的合作,保护植物健康,促进可持续农业和环境保护,同时支持国际贸易的安全。
据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2024年11月13日公开发表的文章,EFSA就活性物质精噁唑禾草灵(Fenoxaprop-P-ethyl)的农药风险评估发布同行评审结论。根据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 (EU) No 844/2012和实施修订条例(EU)No 2018/1659的要求, EFSA在对报告成员国RMS奥地利及联合报告成员国co-RMS芬兰所进行的精噁唑禾草灵评估报告进行同行评审后得出了审查结论。
根据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 (EU) No 844/2012和实施修订条例 (EU) No 2018/1659的要求,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将对农药活性物质氟噻草胺(Flufenacet)的再评审报告,成员国波兰及联合报告成员国法国进行的氟噻草胺初步风险评估进行同行评审。2024年8月28日,EFSA就氟噻草胺的农药风险评估发布同行评审结论。
根据欧盟(EC) No.1107/2009条例,用于植保产品的活性物质应在到期前至少三年提交再评审的申请,以保证它们持续满足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标准。若活性物质未能通过再评审,则相应的植保产品将根据评审的具体结果,需在6个月内逐步撤出欧盟市场。以下,瑞旭小编根据活性成分再评审最新动态并结合国际植保协会Croplife近期发布报告,概述了截至2024年10月的欧盟活性物质再评审进展,供感兴趣的企业了解和参考,以便及时调整登记策略并确保产品的合规销售。
近日,欧盟委员会根据《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POPs公约),提议对UV-328禁令设定几项特殊豁免。根据拟议规定,将允许UV-328在陆地机动车、采血管的机械分离器、偏光片的三醋酸纤维素薄膜以及摄影用纸中继续使用,计划将于2025年2月26日起正式实施。目前,关于该禁令的提议已开展公众咨询,该咨询将持续至2024年8月27日。
同行评审是在欧盟委员会实施法规(EU)No 844/2012及其修订版No 2018/1659的框架下进行的。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2024年7月24日,在对报告成员国RMS芬兰及联合报告成员国co-RMS爱沙尼亚所进行的甲哌鎓初步风险评估进行同行评审后得出了审查结论,强调了在未来监管决策中需要考虑的数据缺口和潜在问题,同时也为该活性物质在欧盟的批准延续提供了科学的决策依据。
就在上周,世界贸易组织(WTO)发布了由欧盟委员会提交的嗪草酮再评审决议草案。草案内容显示,根据法规(EC) No 1107/2009,欧盟委员将不再批准活性物质嗪草酮的续展登记。正式公告预计将在2024年的4季度发布,公告发布后,欧盟成员国必须在6个月内撤销包含活性物质嗪草酮在内的所有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相关产品需要在规定期限内退出欧盟市场。
根据欧盟(EC) No.1107/2009的规定,所有在植保产品中使用的活性物质都必须接受周期性的再评审,以确保其持续符合安全和药效标准,且申请人必须在活性物质批准到期前至少三年提交再评审申请。一旦某个活性物质未能通过再评审,则相关植保产品将在0-6个月内逐步退出欧盟市场(基于评审结果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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