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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单元划分

来源 瑞旭技术 作者
2015年8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其中对于独立软件的注册单元划分原则和检测单元划分原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注册单元划分原则

独立软件
独立软件的注册单元以管理类别、预期用途、处理对象和临床功能模块作为划分原则。
(1)不同管理类别的独立软件应作为不同注册单元,在无法分割的情况下可作为一个注册单元并按照较高管理类别注册申报。
(2)不同预期用途的独立软件应作为不同注册单元,按照预期用途大体上可分为治疗计划类、诊断类、监护类和信息管理类。
(3)不同处理对象的独立软件应作为不同注册单元,按照处理对象大体上可分为图像类和数据类。
(4)对于功能庞大复杂的独立软件,应依据临床功能模块的类型和数量划分注册单元,每个注册单元所含模块的数量应适中。按照模块功能可分为平台功能软件和特定功能软件,其中平台功能软件作为软件平台提供基本功能和共用功能,支持多种模式的图像或数据,而特定功能软件运行于平台功能软件并提供特定功能,支持单一模式的图像或数据,或实现某一特定预期用途。

例如,某PACS包含数十个独立的临床功能模块,并含有CAD类模块,可以拆分为一个平台功能软件和多个特定功能软件,其中CAD类模块应作为单独的注册单元。

软件组件
软件组件不符合医疗器械的定义,不宜单独注册申报,应随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注册单元与医疗器械产品相同。
专用型独立软件视为软件组件时,要求与软件组件相同。

(二)检测单元划分原则
检测单元是指同一注册单元内用于检测的代表产品。

独立软件
独立软件的检测单元原则上与注册单元一致,但如有多个运行环境或多个发布版本,则每个互不兼容的运行环境或每个互不涵盖的发布版本均应作为一个检测单元。

软件组件
软件组件的检测单元原则上与医疗器械产品一致,但医疗器械产品如包含多个软件组件或多个发布版本的软件组件,则每个软件组件或每个发布版本的软件组件均应作为一个检测单元,除非检测单元完整覆盖注册单元全部情况。

专用型独立软件视为软件组件时,检测单元原则上与软件组件相同,但如有多个运行环境,则每个互不兼容的运行环境均应作为一个检测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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