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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征求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意见的函 农农(农药)〔202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

  为规范农药标签二维码制作和使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农业农村部拟对农药标签二维码生成格式提出如下要求。
  一、农药标签二维码码制采用QR码或DM码。
  二、二维码内容由追溯网址、单元识别代码等组成。通过扫描二维码应当能够识别显示农药名称、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农药制剂标签未标注所用原药(母药)信息的,还应当能够识别显示原药(母药)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
  三、单元识别代码至少由3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位为该产品农药登记类别代码,“1”代表登记类别代码为PD,“2”代表登记类别代码为WP;第2—7位为该产品农药登记证号的后六位数字,登记证号不足六位数字的,可从中国农药信息网(www.chinapesticide.org.cn)查询;第8位为生产类型,“1”代表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生产,“2”代表委托加工,“3”代表委托分装;第9—11位为产品规格码,企业自行编制;第12—32位为随机码。
  四、标签二维码应具有唯一性,一个标签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产品有内外包装的,内外包装二维码应有关联性,扫描外包装二维码应当识别内包装二维码的单元识别代码信息。
  五、农药登记证持有人负责落实追溯要求,可自行建立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建立农药产品追溯系统,制作、标注和管理农药标签二维码,确保通过追溯网址可查询该产品的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等信息。追溯网址显示的生产日期应当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追溯查询网页应当具有较强的兼容性,可在PC端和手机端浏览。
  现对以上措施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10月11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电子邮箱:pmd@agri.gov.cn
  传    真:010-59191875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
  种植业管理司(邮编:100125)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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